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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标DTMB地面数字电视标准已正式颁布,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已发文强制执行,要求电视机必须具备接收DTMB信号功能,各级电视台在模转数后必须使用DTMB标准;

同时国际电联已批准国标DTMB为国际数字电视标准之一。

3、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主要覆盖农村、城郊、城中村等有线电视未提供有效服务的区域,满足了这些区域群众能看电视、看好电视的需求。

用户通过缴纳低廉的维护费用,获得收视保障。

切实解决用户的收视难题,满足了更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别是从根本上满足了农村居民长期、稳定、低费收看高质量节目需求。

不少地方政府将地面数字电视建设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共文化建设体系,作为政府为民办10大实事之一予以支持。

同时一些地方尝试在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系统中增加信息服务业务、紧急广播功能,通过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提升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

4、农村无线广播电视能将地方政策和声音传入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让更多的群众受益,及时的了解地方党委、市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

请批示

唐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年月日

附1、广电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2、保定索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介

3、国家实验室情况简介

4、保定索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附件1

广播电视我想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5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徐光春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第七条 国家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八条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五)资金保障及来源;

  (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二)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四)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六)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

  第十二条 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五)多工广播;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第十四条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五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总局指定国有广播电视机构根据广播电视卫星传输覆盖的总体规划,统一代理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租用或使用事宜。

任何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或使用卫星转发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安全,广电总局可以要求更换或关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应当包含实施传输覆盖业务的方式、主体、传输覆盖的节目内容、传输覆盖的范围、技术手段、工作频段等内容。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第二十二条 获得《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设置无线电台,应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

  第四章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订购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订购证明》所载明的技术参数生产和销售发射设备,并在设备上加贴《订购证明》编号,同时将《订购证明》回执寄回核发《订购证明》的行政机关。

订购证明作为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凭证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安装完毕后,设置该发射设备的单位须在二十日内向核发其《订购证明》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射设备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章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广发技字〔2001〕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保定索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介

我公司注册地在保定,实力雄厚。

为了更好的了解我公司情况,现将我公司基本情况及优势汇报如下:

1、公司基本情况

保定索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在保定注册,注册资金120万元,现有职工23人,其中技术人员11人。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电视节目传输项目服务,广播电视工程安装等符合国家政策,不会超范围经营。

2、成功范例

2011年已经在望都县与望都文广新局合作,投资600万元建设了地面无线数字电视网,传输河北、保定、望都等地方电视节目与中央、各省电视节目,总计50套。

2012年正常播出,现已发展用户8700余,群众反映良好。

3、其他方面的优势

我公司是国家数字电视产业联盟成员,在技术上有国家工程实验室为坚强后盾,在技术实力上达到国家一流。

4、数字电视国家工程实验室(北京)意向

国家实验室有意投资将唐县、望都、顺平三县联合建设成为国建实验室的实验基地,并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从而使唐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

保定索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附件3.

国家实验室情况介绍

数字电视国家工程实验室(北京)(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在2009年12月批准组建的;

由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一流的数字电视标准研究、数字电视发射前端、芯片及接收终端、测试等研发和生产单位共同发起成立;

由我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标准的第一起草人杨知行教授担任实验室主任。

实验室采用公司化运作,2010年6月注册成立了北京数字电视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

实验室将根据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战略需要,研究开发数字电视的共性技术及标准演进核心技术;

建立数字电视前端与发射、芯片与接收、传输与网络、测试与显示等四个工程化验证平台,为地面数字电视技术的产业化和业务运营提供系统性支撑;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在海外的推广应用,进行新业务运营的试验与示范区建设;

实施数字电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开展数字电视新技术的研究、评估和数字电视发展战略的规划咨询;

承担国家下达及企业委托的数字电视技术开发与工程化研究等任务;

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实验室先期进行的“国标DTMB的演进与新标准研究”项目,在新一代数字电视传输标准的关键技术上,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形成了系统方案。

从系统仿真及FPGA验证结果显示,其主要的性能指标已经超越国际新一代标准。

实验室专注于数字电视技术研发,确保国标技术的国际领先,成为占领数字电视国际标准制高点的国家队;

培养高素质数字电视专门人才,成为本行业复合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

推动DTMB标准海外推广应用,成为我国数字电视技术、标准、产品和服务成套出口的策源地。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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