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50条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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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50条Word格式.doc

第七条学校校长(园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八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游泳安全教育;

(三)消防安全教育;

(四)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五)用电用气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

(八)网络安全教育;

(九)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学校应开设安全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安排8课时,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层次递进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人身伤害等安全知识教育。

(一)幼儿园安全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处理日常生活中危急情况的办法,接受成人有关安全的提示,学会避开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保护自己。

(二)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加强交通法规教育,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

(三)初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

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事故发生后请求救助的基本途径,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高中及以上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抵御暴力侵害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学校应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并在公安、消防、防震救灾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逃生演习。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夏季来临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游泳安全和校内外活动安全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周一)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及与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取得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督的密切配合,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学校内部应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条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设,健全学校保卫机构。

学校都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居于交通要道、闹市区或社会治安环境较差、规模较大的学校,要积极同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在学生上学、放学和晚自习结束时,派警员在校门口疏导和排除干扰,保证学生出入有序安全。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

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建立严格的学生点名、考勤制度,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发现学生未到校或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尽到告知的责任,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要规范办学行为、教育行为,禁止星期天、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补课,不得随意调整或延长学生在校时间。

第二十条在上操、放学、下课、集合等学生下楼梯或出校门集中时段,要采取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或出校门,并安排教干教师在楼梯口、人员密集处值勤疏导,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节假日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学校对教育主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示协助解决。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对各种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安全工作应列入学校内部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建立有关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定期进行查验,作好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幼儿园(所)楼上活动平台、二层及以上楼房窗户应加护栏、警示牌,加强对悬挂物、高处堆放物的管理。

学校建筑施工应加强安全管理,工程场地要实行安全隔离,设立安全警告标记。

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学校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园)舍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果断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

凡经区及以上教育、建设部门鉴定的D级危房,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对D级以下危房应制定修缮和加固计划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

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师生宿舍、实验室、礼堂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用电安全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能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使用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七条严禁学校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及火药类物品,严禁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八条严格加强学校实验室、电教室、财务室、档案室、图书馆、仓库的管理,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

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

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五章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十条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学校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三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防护。

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其他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等。

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

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接送学生的校车应符合安全标准。

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

严禁学校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

学校、老师个人用车在校园内要超低速行驶,校园内道路上有学生时,禁止车辆通行,不得乱停乱放。

教育学生在上、放学途中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

第六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新器械和设备投入使用前,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操等体育活动。

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比赛,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征得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同意和支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学校对体育活动时间要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场地不足的,可采取错开体育活动时间、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等措施。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在组织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较为剧烈运动时,禁止有病、体弱或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校医,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严格执行学生常见病、流行病防治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机构报告,妥善处理。

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学校有责任抵制向学生推销药品或保健品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在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和供应、销售等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应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

食堂采购食品时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把好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食品存贮关,落实防蝇、防鼠等卫生管理的各项制度。

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中小学不得制售冷浑凉菜。

学校内部取消小卖部。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

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

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

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学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间,一律禁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非公务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

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强幼儿接送管理。

不得将幼儿交给素不相识的人,不得将晚离园幼儿交传达室人员代管。

学校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与公路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出人行横道线,建立“绿色通道”。

第四十条住校教师、学生宿舍要有专门处室和人员进行管理,24小时值班巡逻。

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携物、安全等要有明确的规章,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尤其对女生宿舍要严格管理。

无住宿条件的学校,严禁安排学生住校。

学校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民房作为学生宿舍。

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在宿舍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城监、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治理,校门口没有流动摊点,校园周边200米以内没有“三室一厅”,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伤亡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当地教育部门。

发生师生死亡或重大以上事故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

第九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由于学校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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