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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日扣发基数=(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

21天,下同];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

一般为3天;

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

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

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01]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

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3、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根据[19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1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本规定自2007年5月开始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省人事厅若有相关文件下发,本规定将再作调整。

北京某医院管理规定

时间:

2009-11-1016:

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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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liaogls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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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医院管理,转变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员工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民营医院的运营特点和本院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对部分规章制度公布如下,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工作时间的规定:

1.医院实行对外全年全日开放,做到全年无假日。

2.员工内部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日8小时工作制,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3.各科室实行值班制,以确保医疗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具体排班由科室负责人(护士长)负责安排,科室人员定编后法定假日、公休假由科室自行安排解决。

各科室当月排班表应在上月28日前报医务科、办公室。

4.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员工原则上每周安排一天休息,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休息可作推迟,但必须在当月休完,隔月作废。

5.除必须坐班人员外,其他值班人员在值班当天晚上11时后未起床工作的,次日不安排休息;

晚上11时后工作者可视工作时间长短由科室自行安排最多不超过半天的休息。

如属一个人的科室要停诊休息的需经院长批准。

6.确因工作需要拖班,(如手术室等)未超过本人工作上班时间一小时者作误餐处理(误餐费5元/次);

超过一小时以上可作加班,科室视工作情况作调休或加班处理。

7.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晋升晋级的学习,原则上应利用本人休息天,平时休息天可根据工作需要累积,在学习需要时作调休,如积休不足时可以请假,平时积休不得用于学习外的其他需要,亦不得提前休息用于学习假。

无论是请学习假还是利用积休学习的员工必须出示相关学习证明。

8.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各科室可视工作情况轮流调休,调休确有困难,经院领导同意可作加班处理。

9.非值班人员自行上班者,医院不作加班处理,但可按实提取效益工资。

10、医院开展义诊公益活动和集体综合性体检,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安排参加义诊。

二、考勤及假期规定

1.员工上下班需在门诊大厅进行打卡(指纹考勤),考勤记录由各科室统计后在次月2日前报办公室核准交财务部门。

2.病假:

病假需医院相关科室出具病假证明。

1-2天病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部门领导审批。

3天以上需报院长审批。

3.事假:

事假需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领导审批,经院长同意后方可离岗。

4.婚、丧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5.员工请假后必须按时返院并到办公室销假。

6.旷工、续假未经同意或擅自超假,均按旷工处理,扣罚本人旷工天数三倍工资,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旷工超过3天者医院予以除名处理。

7.员工休息或外出必须告知科室负责人及行政总值班去向和联系方法,通讯设施必须通畅,以便有特殊情况时进行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承担相应责任。

8.员工上班迟到、早退10分钟内,每次罚款10元,超过10分钟,每5分钟罚款10元,一月内累计超过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因特殊原因第一次迟到的免于处罚。

9.医院召开各种会议,需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无故缺席或迟到,每次扣罚10元,一个月累计3次加倍处罚。

各科室或部门每月上报考勤记录的同时应将所有无故缺席、迟到人员的名单上报办公室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10、上班、值班期间无故脱岗、串岗、扎堆聊天、做私事等查到一次扣罚5元、

三、工资福利待遇

1.院部根据员工的技术职称、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接受教育程度等综合因素与员工协商确定基本工资。

2.部分实行保底工资的专科人员,每月以30-31个工作日计算。

3.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4. 

员工因病在本院门诊、住院、就诊看病。

免收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处置费、手术费,床位费、放射费、检验费等。

一次性材料收取成本费,药费按成本收取,院外治疗不予报销。

四、规范行医规定

1.遵纪守法,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和接诊非本科病人。

因服务态度不好而被病员或家属向院部或上级部门投诉,一经查实,扣罚500-1000元/次。

3.对病人及病人家属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不管任何原因均不得与病人(家属)争吵,发现争吵扣罚100元/次。

4.认真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对书写不认真,经抽查符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者,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罚10元/月。

5.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操作常规,发现违反操作规范,出现差错,每发现一次扣罚20-100元/月。

6.上班时不得化浓妆,工作衣帽要着装规范,挂好胸牌,违反者扣罚10元/次。

7.因人为因素造成医疗纠纷、事故,出现经济赔偿时,当事人需承担总费用的50%,并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8.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病人红包,每发现一次扣发当月效益工资,并处以红包数额十倍的罚款。

9.向病人索要财物,提出吃请,发现一次扣发当月效益工资,并处以罚款200元。

10.病人就诊三次或观察三天不能明确诊断(疑难病除外)经治医生不提出会诊,造成贻误诊断治疗者,发现一次扣罚100元。

11.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天菌执行率100%,发现一次不符扣100元。

12.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发现一次不符扣100元。

13. 

门诊处方合格率≥95%,每低1%扣20元。

14. 

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每低1%扣20元。

15. 

X光摄片甲片率≥30%,每低1%扣20元。

16. 

B超检查阳性率≥20%,每低1%扣20元。

17. 

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考核合格率100%,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100%,基础护理合格率100%,一级护理合格率80%,护理文本书写合格率≥85%(合格标准80分);

合格率每低1%扣20元。

18. 

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率为0,发现漏报一例罚100元。

五、其他规定

1.医院收入统一由财务及收款处入帐,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收、截留、坐支、挪用,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2.医院废品统一由后勤工勤人员收集,可以收集的废品应全部收回,其收入如数上交财务入帐。

3.医院布置的各项统计报表,各部门要认真如实及时上报,要做好各项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外泄。

超过上报时间或不报,每出现一次扣罚10元。

4.员工不得向中西药房借药,药剂人员不得对未收费处方发药(危急抢救病人例外)和擅自赊(借)药品,违反者罚发药人员三倍的药款。

5.加强水电管理,杜绝浪费。

下班离开办公室前要关好水电,发现未关自来水、电灯、空调每次扣罚20元。

6.爱护公物,无故损坏公物(含医疗器械)按规定赔偿。

节约使用各种耗材,各科室使用的耗材均纳入科室成本。

7.为鼓励员工出全勤,医院设立全勤奖,凡在规定时间内出满勤的员工,年终奖励200元。

8.员工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署有本院院名的论文、报道及宣传医院的文章,视覆盖面的大小给予50-500元的奖励(不含广告策划部人员)。

9.员工为医院发展献计献策,被医院采纳并取得效益,视效益大小给予奖励,贡献大者给予重奖。

六、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医院管理委员会

七、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齐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医院体职员,即医院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医院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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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公司人事档案资料。

三、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公司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

部门主管决定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

部门主管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七条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人力资源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

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总经理根据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来确定公司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

第九条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职员的选聘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总经理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公司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才。

三、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报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三条求职人员应聘本公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有求职人员应先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试。

二、初试合格后,应聘人员详细填写《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和《应聘人员工作经历、社会关系情况表》,然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与业务部门主管复试。

三、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应聘要经总经理面试通过。

四、复试合格后,通知应聘人员一周内等结果。

五、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应聘人员填写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无误后,报总经理审批,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到岗,并办理体检手续。

第十四条体检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职员报到

第十五条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人力资源部报到,并以其向人力资源部报到的日期,即起薪日。

第十六条报道当天所有新职员须携带:

一、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服务自愿书、医院体检表;

第十七条担保书

一、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均需办理担保手续,并经人力资源审核后方可报到;

二、担保人须是具有正式职业、有固定住房、北京户口。

三、凡为本公司员工与担保的员工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者,不能做担保。

四、被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责任:

1、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还者

2、偷窃、丢失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3、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凿证据者

4、故意毁坏本公司的设备或其它物品者;

5、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6、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五、担保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同意后方能解除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应于员工离职半年后而无未了事项时方能解除担保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七、公司每年定期对保,并在认为必要时,随时办理对保;

第十八条

一、本市的员工要将档案转入本公司,由公司统一寄存在《中科院人才交流中心》;

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人力资源主管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二、如果是外地职员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就业证》或《暂住证》、《毕业证书》的原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否则视为拒聘,员工离职时交换本人;

第十九条

一、报到当日,人力资源部应向新职员介绍公司的简介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签定《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二、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

1、员工手册

2、员工资料卡(填写交行政中心)

3、办公桌的钥匙

第二十条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人力资源部门领其到用人部门试用,由部门主管接受,并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根据试聘合同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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