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姜伟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调查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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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证号:

客户联系电话:

现场监管地址:

客户经理A角:

客户经理B角:

2010年8月12日

2010年8月12日借款申请人姜伟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人民币120万元整(¥1200000元),贷款有效期限3年,用于房屋装修和购买家具、家电等大宗耐用消费品,以兰天剑合法所有的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城东路东侧步行街商业城A幢116、117#营业用房做为抵押担保。

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有关制度规定,本人在受理该笔贷款申请后,及时对借款申请人姜伟和担保人兰天剑所提供贷款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调查核实,实地查看了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等情况,并初步测定了抵押物的可变现能力。

现将本人调查的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借款申请人姜伟,男,居民身份证号:

352201195305030035,户籍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南国花都广场21栋4单元2102室,系深圳市永佳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副总经理;

其妻子杨兰,身份证号:

352221195708110043,系深圳市永佳商贸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单位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万花路128号深航大厦17楼。

多年来,借款申请人姜伟家庭收入稳定,除了贷款按月还款5077元外,该客户没有对外负债及对外担保。

经我行对姜伟个人信用等级测评,其个人信用等级为A+级,符合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个人征信情况

在借款申请人姜伟和其配偶蒋月英的书面授权下,我行通过查询姜伟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得知,在姜伟个人信用报告中有累计逾期3次的不良信用记录,据核实,主要是因其本人忙于生意而延误还款时间而造成的,并非主观恶意行为,但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贷款还款记录良好;

目前,借款申请人在各深圳市工商银行龙岗支行借款余额为291137元,其中我行贷款余额为14722元;

其配偶蒋月英目前在各金融机构没有借款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正常。

该客户符合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征信要求。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理由

借款申请人姜伟目前住所已居住15年,室内装修式样和原有款式已不适合生活起居,为了满足生活和工作需要,现拟对整体住宅即深圳市龙岗区南国花都广场21栋4单元2102室的房屋进行整体装修装饰,以及添置一些新款家具、家电等大额耐用消费品,共需资金约人民币245万元,除自筹外,尚缺口资金人民币120万元,特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人民币120万元,贷款有效使用期限3年,在贷款有效期限内自助循环使用,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壹年,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以兰天剑提供的合法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城东路东侧步行街商业城A幢104、105#的商业用房做为抵押担保,以其家庭综合收入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

借款申请人姜伟,系深圳市永佳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公司副总经理,其税后月综合收入为人民币六万八千元整(¥66000元),配偶蒋月英也在该公司就业,其月综合收入为人民币五千八百元整(¥5800元),另有房屋出租,月租金收入6000元,其家庭月综合收入合计人民币七万七千八百元整(¥77800元),其家庭年收入为人民币九十三万三千六百元整(¥933600元),三年家庭总收入为人民币二百八十个万零八百元整(¥2800800元)。

该笔贷款以借款人姜伟和其配偶蒋月英的家庭综合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同时该客户整体经济实力较强,家庭综合收入高且稳定,还款来源落实,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抵押物情况

该笔以兰天剑提供的合法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城东路东侧步行街商业城A幢116、117#的商业用房做为抵押物。

该宗抵押物具体情况:

1:

房屋产权证号:

粤房权证龙岗字第200612236号、第200612236号,房屋总建筑面积250平方米(116#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117#建筑面积3900平方米),框架结构,2006年买深圳市诚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业,外墙瓷砖,地面瓷砖,内墙及天棚水泥漆,层高4米。

2:

土地使用权证号:

粤政国用(2006)字第8231、8232号,土地使用权总面积250平方米(116#土地使用权面积120M2、117#土地使用权面积130M2),土地性质为出让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到2036年。

3:

该抵押物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城东路东侧步行街,西邻万福路,北邻东湖路,地段属于深圳市龙岗区繁华商业地区段,地理位置好,交通条件通达,公共基础及配套设施齐全,抵押物具有保值增值性,是优良的抵押物,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4:

2010年8月3日,该房地产经深圳市中深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价值为290万元。

根据市场行情,我司信贷人员察看值为人民币290万元(11600元/M2),扣除变现税费43万元,可变现净值为人民币246.5万元,设抵押率60%,可抵押担保贷款人民币247万元,本次拟设定抵押担保贷款人民币120万元。

五、调查结论

经调查,借款申请人姜伟提供的贷款材料真实有效,家庭综合收入较高,经济来源稳定,借款主体合法,个人资信状况良好,第一还款来源真实有效,且抵押物两证齐全,产权明晰,位置较优,易于变现,合法、足值,抵押担保能力强,符合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条件。

经调查,本人建议给予申请人姜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人民币120万元,贷款用途为房屋装修和购买家具家电等大宗耐用消费品,在贷款有效期限内自助循环使用,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壹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有效使用期限,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5%执行,实行一次性利随本清的偿还方式,贷款以兰天剑提供的合法所有的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城东路东侧步行街商业城A幢116、117#的商业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号:

宁房权证蕉字第200415589号、第20041559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宁政国用(2005)字第7396、7397号)作为抵押担保,办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手续和抵押物保险手续,同时建议该客户贷款风险分类为正常类。

妥否,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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