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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

2018年度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说明

考核内容

得分

获取

途径

分项得分

汇总得分

1

制度建设

(10分)

协调机制

(3分)

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有关会议及工作部署情况。

召开信用专题会、工作布置会或座谈会,每召开一次得0.5分,最多得1分。

公开

每次召开会议且有会议纪要的得0.5分,最多得1分;

填报

召开会议并在市级信用网站发布相关新闻的,每发布一次得0.5分,最高1分。

公开

组织机构

(2.5分)

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业务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建立日常工作责任人和信息报送责任人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等情况。

明确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业务牵头单位和负责人的,得0.5分;

公开

建立本地日常工作责任人和信息报送责任人制度的,得0.5分;

配备正式编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职人员的,得0.5分;

设立专项经费(如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指导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得0.5分。

成立信用中心的,得0.5分;

规划方案

(4.5分)

制定本年度工作要点,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开展督查。

制定本年度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要点的,得0.5分;

公开

印发了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查考核通知的,得0.5分;

公开

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且内容较全面的,得1分;

填报

提供辖区内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督查考核结果的,得2.5分。

填报

2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20分)

平台建设管理规范

(2分)

围绕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使用和奖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

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公开

平台建设运维情况

(6分)

平台建设运行维护情况。

平台运行稳定,全年无数据丢失、黑客入侵、信息泄露等重大安全故障的,得2分;

填报

平台功能较为齐全,具备联合奖惩、数据整合、信息共享、红黑名单发布管理、异议申诉受理、数据报送的,得3分,每少1个功能,扣0.5分;

填报

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对接的,得1分。

填报

信用门户网站建设、更新情况

(12分)

网站栏目配置。

网站栏目应覆盖信用动态、政策法规、联合奖惩、信息公示、信用服务、异议处理、双公示、信用代码公示等栏目,网站栏目每覆盖上述1个领域,得0.5分,最高得5分。

公开

网站更新及内容质量。

及时准确发布相关新闻,公布相关政策,宣传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得3分;

公开

确保网站新闻类栏目每周更新,数据类栏目每月更新的,得4分。

填报

3

数据共享

(35分)

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5分)

修订和新增本年度市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且在门户网站公示。

修订和新增本年度市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得5分;

公开

数据报送

(5分)

向省级平台报送数据。

平均市级和每个县、区报送100万条得5分,(如吉安市市本级+12县(市),全年报送数据量需1300万),不足数量按比例得分

 

公开

3

数据共享

(35分)

双公示信息报送数量

(5分)

向“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和省级平台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量。

平均市级和每个县、区报送1万条得5分(如吉安市市本级+12县(市),全年报送数据量需13万),不足数量按比例得分。

公开

数据归集情况

(5分)

市本级数据归集总量。

平均市级和每个县、区归集300万条得5分,(如吉安市市本级+12县(市),全年归集数据量需3900万),不足数量按比例得分。

公开

数据报送频率

(5分)

向省级平台更新数据的频率。

2018年底前,实现自动向省级平台更新数据的,得5分;每月手动更新频率不少于2次的,得3分;每月手动更新频率为1次的,得1分。

公开

案例报送

(5分)

向省级平台报送联合奖惩案例的数量。

每报送1条得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公开

联通各单位规模

(5分)

实现与第三方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商业信用信息共享融合,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

每实现1个单位信用信息共享且向省级平台提供信息的,得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公开或填报

4

信用信息

应用

(10分)

信用信息查询应用

(5分)

市级信用平台为各单位开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能够以数据库中法人公共信用记录为基础,全面反映法人的信用档案,生成信用查询报告的,并且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

市级信用平台为各单位开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得1分;

公开

市级信用平台能够以数据库中法人公共信用记录为基础,全面反映法人的信用档案,生成信用查询报告的,得2分;

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每实现1个行政事项参考信用信息(有制度文件),得0.2分,最高不超过2分。

推进使用信用报告

(5分)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的实际应用。

按已使用信用报告的领域数计分,每实现1个领域得0.5分,最高得5分。

填报

5

创新试点

示范

(5分)

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5分)

1.成立了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机构;

2.出台了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3.市级层面搭建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农村信用创建工作实现了县域全覆盖;

5.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发展。

成立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机构,得1分;

公开

出台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得1分;

公开

市级层面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得1分;

公开

农村信用创建工作实现县域全覆盖,得1分;

填报

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发展成效明显,得1分。

公开

6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评价

(20分)

各设区市的年度信用监测得分

(20分)

依据信用体系监测系统中各设区市的年度监测结果,按比例得分。

如信用监测的评价结果为80分,则此项得分为80x20/100=16分。

公开

总计

注:

1、本自评表满分为100分,含基本评分满分80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分20分。

2、所报归集数据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作为核查标准。

3、佐证材料的目录序号以自评表考核指标的顺序建立。

并在“佐证材料目录序号”中填写相应序号。

4、本次考核设有减分项。

在核查和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对象虚报数据、虚充总量、重复填报数据、大量数据项空白、胡乱

填写自评表,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等文件严重缺失、以及迟报、不报等情况,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

扣分上限100分。

5、佐证材料目录序号中的每个单元格需填入所有证明材料的序号。

6、此表中考核指标的自评分,如为两项或多项数据证明的运算结果,则需在“佐证材料”中明确得分分数计算过程。

如“数据报送”一栏,报送数为1000万条,则需在“佐证材料”中填写“5x1000/2000≈2.5,得分为2.5分”。

7、如有特殊情况请在佐证材料中做出相应说明,并加盖公章。

2018年度省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说明

考核内容

得分

获取

途径

分项得分

汇总

得分

1

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27分)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2分)

根据本年度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提出本单位年度相关工作计划(方案、要点)。

印发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方案或要点,得2分。

公开或填报

完成日常工作

(10分)

各单位组织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相关新闻。

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至少两次,每次得0.5分,最高得1分;

公开

每次召开会议且有会议纪要的得0.5分,最多得1分;

填报

并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新闻的,每发布一次得0.5分,最高1分。

公开

积极参加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及相关活动,及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态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按要求参加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得1分(非成员单位此项不计入考核);

填报

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且内容较全面的,得1分;

填报

各单位按季度提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态信息的,得2分,每少一季度扣1分,提供内容与信用体系建设关联性不强的,每季度扣0.5分。

公开

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导、核查、调研等相关工作,每参与一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公开

落实组织

机构

(3.5分)

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部署相关工作,明确信用系统(平台)建设单位,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管负责人,指定责任处室,配备专职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等情况。

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的,得1分;

公开

明确信用系统(平台)建设单位的,得0.5分;

提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管负责人、专职人员名单的,得1分;

设立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项经费(如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指导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1分。

1

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27分)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制度

(3分)

制定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记录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制度,集中电子化管理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记录,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信息记录的格式、失信程度的分类、系统对接要求等。

制定完善的在行使职责过程中使用电子化记录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制度,得3分;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涉及电子化管理不完善,其中:

明确了信用信息范围、信息记录格式、失信程度分类、系统对接要求的,每涉及一项加0.5分,最高得2分;仅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未涉及电子化管理的,得1分。

公开

建立和使用信用记录和报告制度

(3.5分)

制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

形成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得0.5分;

公开

开展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际应用,每有一项得0.2分,不少于15项或所有项全覆盖的,得3分。

指导市县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5分)

制定指导市县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考核工作的文件。

制定推动市县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文件的,得2分;

公开

指导市县单位完成社会信用体系考核工作,并提供考核结果的,得3分。

2

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

共享

(36分)

双公示信息报送

(3分)

建立工作机制,双公示信用信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公示,同时按信用信息归集途径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双公示职能的单位不考核此项指标)。

建立工作机制,并按相关规定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得2分;

公开

按照信用信息归集途径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得1分。

报送目录

(5分)

按照《江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要求,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本年度信用信息。

报送目录占总数量比达90%以上的,得5分,每少10%,扣0.5分(目录总数量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最新版为准)。

公开

2

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

共享

(36分)

更新频次

(5分)

每月至少更新2次,且每次更新的目录数占总数量50%以上的,当月得0.5分;月更新1次,且每次更新目录数占总比50%以上的,当月得0.2分;两项合计最高得5分,否则当月不得分。

每月至少更新2次,且每次更新的目录数占总数量50%以上的,当月得0.5分,最高得5分;注:

对于不定期(超过1个月)产生的数据目录,由单位出具加公章的说明,该目录不计入总数;

公开

每月只更新1次,且更新目录数占总比50%以上的,当月得0.2分。

报送方式

(3分)

通过交换平台自动报送的,得3分;内部归集后,统一手动报送的,得2分;分散手动报送的,得1分;未报送不得分。

2018年前通过交换平台自动报送的,得3分;内部归集后,统一手动报送的,得2分;分散手动报送的,得1分;未报送不得分。

公开

报送质量

(7分)

向省信用平台报送的信用数据中包含关键信息的数量比例。

关键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对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注册登记码,自然人的姓名及对应身份证号或其他识别号。

占比90%—100%,计“7”分;占比80%—89%,计“5”分;占比70%—79%,计“3”分;70%以下,计“0”分。

公开

存量数据归集报送

(5分)

按照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完成近五年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报送。

按照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完成近五年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报送,每报送1年数据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公开

信用联合奖惩案备忘录落实情况

(8分)

落实国家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建立工作机制,按要求报送联合奖惩案例,按奖惩备忘录开展联合奖惩。

落实国家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建立工作机制并制定出台相关落实文件,得1分;

公开

每年按要求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联合奖惩案例,每个案例得0.2分,满分1分。

按照联合奖惩文件要求制定联动奖惩措施行为清单,并予以实施的,得1分

备忘录发起牵头单位根据配合单位联合奖惩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牵头单位对各联合奖惩备忘录配合单位进行考核,从与牵头单位配合情况、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各牵头单位考核的平均分为最后得分,满分为5分。

各牵头单位打分

3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17分)

落实文件情况

(2分)

落实省政府出台的信用文件和国家一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形成工作报告。

落实情况较好,并形成工作报告得2分;一般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填报

信用信息查询应用

(3分)

各单位通过建设信用平台为各单位开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能够以数据库中法人公共信用记录为基础,全面反映法人的信用档案,生成信用查询报告的,并且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

建立本单位信用系统并通过自动对接方式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信用信息在业务中应用或通过登录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用信息并应用的,得2分。

填报

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每实现1个应用,得0.2分,最高不超过1分。

推进使用信用报告

(2分)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的实际应用。

按已使用信用报告的领域数计分,每实现1个领域得0.5分,不少于4项或单位管理领域全覆盖的,得2分。

公开或填报

信用“红黑名单”发布(3分)

建立职责范围内完善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职责范围内完善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得1分;

公开

红黑名单及时全量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得1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红黑名单的公开程度,每年更新红黑名单2次及以上的,得1分,只1次更新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开设信用服务模块

(7分)

信用服务模块配置。

信用服务模块应覆盖职能领域内的信用动态、政策法规、联合奖惩、信息公示、信用信息服务等领域,每覆盖上述1个领域,得0.5分,最高得2.5分。

公开

信用服务模块功能设置。

利用多种媒介形式开展信用工作对外宣传,如微信公众号、移动版网站、手机应用等,实现一种方式得1分,实现两种得1.3分,实现三种得1.5分;

全量公示本单位职能领域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无双公示职能的单位公布本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宣传信息),并上报“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示情况的,得1分。

3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17分)

信用服务模块内容质量。

及时准确发布相关新闻,公布相关政策,宣传内容符合国家信用相关政策导向的,得1分;

确保网站新闻类栏目每两周更新,数据类栏目按数据产生周期即时更新的,得1分。

4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评价

(20分)

各单位的年度信用

监测得分

(20分)

依据信用体系监测系统中各单位的年度监测结果,按比例得分。

如信用监测的评价结果为80分,则此项得分为80x20/100=16分。

公开

总计

 

注:

1、本自评表满分为100分,含基本评分满分75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分20分,联合奖惩备忘录牵头发起单位评分5分。

2、所报归集数据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作为核查标准。

3、佐证材料的目录序号以自评表考核指标的顺序建立。

并在“佐证材料目录序号”中填写相应序号。

4、本次考核设有减分项。

在核查和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对象虚报数据、虚充总量、重复填报数据、大量数据项空白、胡乱填写自评表,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等文件严重缺失、以及迟报、不报等情况,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

扣分上限100分。

5、佐证材料目录序号中的每个单元格需填入所有证明材料的序号。

6、此表中考核指标的自评分,如为两项或多项数据证明的运算结果,则需在“佐证材料”中明确得分分数计算过程。

如“报送目录数”一栏,报送目录数为1050条,目录总数1500条,则需在“佐证材料”中填写“1050/1500=0.7即5-0.5=4.5”。

7、如有特殊情况请在佐证材料中做出相应说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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