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标准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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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

RHD-QB-K2923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标准版本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

XXXXXX

查核:

XXXXXX

时间:

XXXXXX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

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

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章守纪,严禁“三违”。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禁违章指挥。

职工要遵章守纪,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职工在工作中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险情未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各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加强瓦斯、煤尘、顶板、水、火、防突等各种灾害的预防治理;建立健全各类图纸、技术资料档案;按规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以及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格式编写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贯彻学习。

合理安排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上级部门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并实施。

井下采掘工程编写及时填图,掌握生产动态,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填注各种建筑物、地质构造带、采空区、老窑与采掘工作面的位置关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包括上级部门及公司要求的各种资料、报表。

  第九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工作服、矿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和穿化纤衣服入井。

检身工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身工作,并认真做好入井出井人员登记。

  第十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清点人数制度、班前会议制度、矿领导现场跟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煤矿瓦斯治理、防突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分析追究制度、调度汇报制度、防治水等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三违”现象发生;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矿井瓦斯检查人员的管理,瓦检员必须按照瓦斯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机运巷、总回、联络巷、水仓、硐室、变电室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填写好瓦斯记录及日报表,填写瓦斯牌版数据要清晰、准确、严禁涂改;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井下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升井后要认真填写瓦斯报表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瓦斯超限影响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处理不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技术负责人,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按照要求对瓦斯超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现瓦斯超限、顶板来压、煤与瓦斯突出预兆、透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同时报告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并且措施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顶板淋水加大等)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的受威胁地点的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测风,测风结果必须记录在案,采掘工作面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分配合理,严禁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

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构筑各种通风构筑物,并挂牌管理。

  第十九条 必须做好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分析,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有专门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红色填注积水线、警戒线和探水线。

  第二十条 每个掘进工作面的岔口处必须设置备用栅栏,临时停工地点,必须立即打好栅栏,并挂好“严禁入内”的警示牌,并不得停风。

对废巷、盲巷应及时封闭,防止人员误进入。

  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m,风筒必须按规定悬挂,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巷道内入风侧,并距离岔口不得小于10米的不影响运输、行人的地点,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采、掘工作面及机运巷、回风巷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并定期冲洗巷道。

  第二十三条 电缆线、放炮线、监控线必须分挂巷道两侧,按规定悬挂,严禁混挂,并挂牌管理。

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挂牌管理,严禁失爆。

  第二十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前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清点好人员,撤出到安全放炮距离外,并指派专人站岗截人,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放炮。

  第二十五条 连线时,放炮母线必须形成短路,雷管脚线必须同放炮母线拧紧,包扎好,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严禁打眼装药平行作业和一次装药多次起爆。

  第二十六条 矿井放炮时,起爆地点必须在进风流中指定地点(硐室内)放炮,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直巷大于100m,转弯巷必须大于70m;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一条放炮母线两个工作面共用进行放炮。

在掘进、翻修或清理煤炭时,必须采取防止煤层片帮、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及防煤尘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加锁,严禁混装或存放在危岩下、机电设备、电缆旁。

  第二十八条 雷管、炸药必须实行审批领退签字制度,严禁把剩余的雷管、炸药存放在井下、拿回家或者放在宿舍内。

  第二十九条 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处理瞎炮。

  第三十条 装药时,必须使用水泡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掘作业时,支护质量和强度(密度)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对伞檐及时处理掉,敲邦问顶、戗柱、临时柱必须支护齐全,采面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支柱间排距(特别是切顶排支柱)、支架、喷浆、砌碹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在掘进上下山时,必须注意迎山角,每6~7°迎1°。

  第三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的安全检查管理:

  1、必须严格执行《采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偷工减料。

  2、打柱时,每根支柱必须迎山有力。

工作面做到“三平一直两畅通”。

打柱时,三用阀必须与煤壁平行,注液口的方向必须保持一致。

  3、注液枪注液时,必须锁好枪口后,方可注液,避免压力反冲伤人。

  4、严禁用铁凿或其它硬物碰撞、扭动“三用阀”。

爆破冲击应避开支柱。

  5、采煤工作面要加强顶、底板的管理,顶板破碎时必须戴木帽(或挂网),底板软时应穿铁鞋,达到良好的初撑效果;顶板破碎时要加密临时柱和戗柱。

  6、经常对支柱载荷进行测试,凡达不到初撑力的支柱严禁使用,坏柱、坏绞梁应及时运出地面检修。

  7、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联络巷及工作面回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8、两个安全出口超前20m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大于1.6m以上,宽度不得小于2.4m。

   9、顶板来压时,必须立即撤人到安全地点,待动压停止后再回柱,如果被破碎的顶板岩石埋柱时,待动压停止后才开始回收所埋支柱。

  10、工作面放炮后必须首先清理煤壁伞檐,工作面煤壁松软,片帮严重时,必须打好贴帮柱、加密柱和戗柱,预防滑帮煤伤人。

  11、采掘工作面过老巷必须制定结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 掘进巷道架棚时,必须紧跟掘进头,并严格按规格质量要求作业;对不符合规格质量的劣质工程,不给予验收。

  第三十五条掘进巷道按质量标准搞好前探支架,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六条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后方可进入工作点作业。

  第三十七条巷道维修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严格执行由外向里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所有采掘巷道、维修巷道,主要运输巷和回风巷道,支柱、支架、材料必须码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严禁杂物乱堆乱放。

  第三十九条人工推车,推车工每人只准推一辆车,推车过风门、岔道、弯道或前面有障碍物时,必须发出信号、并减速行驶,严禁埋头推车和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同方向推车,间距不准小于20m;严禁蹬车、搭爬车、放飞车、串车、无人无灯推车。

  第四十条推车时,两手不准扒在煤车两角,只准扒在车后方拉手上,严禁将头伸在煤车内;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稳住,防止跑车伤人。

  第四十一条绞车提升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四十二条提升绞车机座及钢丝绳每班必须检查一次,并做好绞车运行记录和钢丝绳检查记录。

  第四十三条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安装“一坡三挡”,并且牢固可靠,“一坡三挡”能灵活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上部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防跑车装置),串车提升加装保险绳。

  

  第三章 机电设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煤矿高、低压变电设备、电气设备、动力电缆、机械设备、安全监测仪器等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矿机电机械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和煤矿机电机械设备完好标准规定的不得入井使用。

  第四十六条煤矿井上下电网、电气设备必须安设符合规定的“三大保护”装置。

  第四十七条 变电室、井口、瓦斯抽放泵房、炸药库、高层建筑必须安设防雷击装置。

  第四十八条 未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照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九条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值班电气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电工靴和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五十条井上下电气、机械设备检修、维修必须采取包机制,具体落实到人(包括小型电器),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确保设备完好。

  第五十一条井下供电设备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小型电器必须上板,严禁吊挂。

  第五十二条井下局扇供电必须达到“三专”、“两闭锁”的要求,严禁在局扇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负荷。

  第五十三条 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详细记录情况。

  第五十四条严禁带电维修和搬迁电气设备,严禁私自拆卸开关内的各种保护设施。

  第五十五条 不准随意停开局扇风机,若需停风时,应首先汇报矿调度室和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停电。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五十六条电缆必须悬挂整齐,动力电缆和通讯电缆分挂巷道两帮,如必须挂在一帮时,通讯电缆在上面,并与动力电缆悬挂的间距不得少于0.3m。

  第五十七条 严禁失爆或非标矿灯下井或上充电架。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液压泵、刮板机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十九条上班时,严禁人员搭载刮板机或皮带输送机、严禁用刮板机或皮带输送机运输材料或其他物品。

  

  第四章 煤矿技术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矿井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以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

  第六十一条 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范围:

  1、作业规程;

  2、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安全技术措施(含各种临时性措施、补充措施)。

  第六十二条 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范围: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及基本建设工程等方面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三条 需公司审查审批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水平延伸设计方案;

  2、采区设计方案;

  3、重大技术工作、技术方案;

  4、新技术、新工艺首次使用作业规程;

  5、其它需要公司特殊审批的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以上5项

  第六十四条 必须经煤矿会审、审批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各种安全技术措施;

  3、回采工作面设计;

  4、探放水设计;

  5、矿井水平延伸设计;

  6、采区设计方案;

  7、重大技术方案等。

  第六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由煤矿技术科负责,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采掘作业规程编制规范》所要求的内容,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经所在科室领导签字,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安全等方面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会审,依据会审意见完善规程,最后,会审人员签名通过。

在工作面生产期间,每月都要对规程进行复审,并有复审记录、复审意见。

  2、安全技术措施

  

(1)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程序进行。

  

(2)一般安全技术措施由所在单位的技术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写,经主管单位科室领导签字把关审批签字后,报矿技术负责人、矿长审批后生效。

  3、矿井水平延伸设计、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重大技术方案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4、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用计算机进行编制管理、打印。

  5、矿技术负责人暂不能履行职责时,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可由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按规定程序会审、审批签字,技术负责人事后必须复审签字。

  第六十六条 要求:

  1、必须具有并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压风、防火注浆、充填、抽放瓦斯等管理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矿区地面、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2、每月8日前必须将上月煤矿最新的十一种图纸(电子版)上传到技术装备科刘海平处,十一种图纸统一放在一个cad文件中,文件名称为××煤矿××年××月图纸。

  3、需公司审批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必须提前40天报送相关图纸、资料,报送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材料必须完整,说明书、图纸及相关资料必须齐备,数量满足审批需要。

  4、每年12月31日前,各生产单位将当年生产技术工作、标准化工作和科技工作总结上报公司技术装备科,技术装备科汇总后上报公司。

  5、各生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细则,明确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完成审批的时间等。

  6、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凡未按本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政策,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件

  第六十七条 本给定若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三个煤矿。

  第六十九条 煤矿凡出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生产部将参照《盛天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监管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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