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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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服从服务于跨越式发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大力强化基层基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自治区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按照2011年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区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就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努力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范围之内。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四项相对指标同比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和各部门。

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自治区和地、县、乡四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对象。

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量化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消防四个能力建设、高危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车辆动态监控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每月通报、每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制度。

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要向上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结合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保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生产基础。

地、州、市政府(行署)每年要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用于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或带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3.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全面开展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达标活动,用3-5年时间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职业健康监管人员。

加强冶金机械等行业的监管。

按照自治区对地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的要求,完成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组建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

严把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新进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理工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化监管人员结构,提高专业人员比例。

重点产煤地、县煤炭管理机构相关专业人数达到总人数的60%以上;乡镇(街道)设立交通安全工作站,运转率达到100%;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以安全生产执法为手段,着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围绕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重要环节,加大力度,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保证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人员资格、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应急管理工作等方面为重点,特别是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执法检查,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强化县乡两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落实县乡两级监管职责,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督办、群众举报的事项,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城乡结合部,对无证、证照不全生产经营建设,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人员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确定产业布局、重大经济技术决策时,进行安全评估。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许可后的监督。

5.以安全生产治理为重点,着力防范重特大事故。

继续抓好道路交通、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时期、重点部位的治理工作。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广泛深入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煤矿、城乡结合部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公路危险路段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区、地、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加强跟踪监督,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

对存在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采取停产停业等坚决措施,并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拒不履行重大隐患治理职责的,依法强制划拨治理资金代为治理。

依法、定期做好隐患排治治理信息管理工作,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确保数据信息准确。

继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加强路面管控,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强化对农村摩托车无牌无证、农业机械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的治理,抓好低速载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拼装、改装拖拉机及非法生产超长超宽拖车专项整治活动;落实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实行运输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车辆、经营者之间挂靠,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质量信誉等级低的,按规定收回班线经营权;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隐患,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道路安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率达到70%以上。

完成全区道路交通电子监控工程建设,完成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总平台和安全监管、运管、交警各级专控平台建设,规定安装车辆上线完好率达到80%以上,加强对运输企业监控系统的使用考核。

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和“多合一”场所的隐患治理。

持续组织开展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隐患的排查治理,结合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达标活动,全面推进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消防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100%经过消防培训;乡镇、村(社区)建成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100%达标。

在消防重点单位中推广物联网技术,将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系统,逐步实现消防设施自动监控。

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制度,广泛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关闭灾害严重又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小煤矿,扎实开展瓦斯治理及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现场劳动和定员管理,全面推进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推进国有重点矿山进行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小煤矿采煤方法改革。

落实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扩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

落实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规定。

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整顿工作。

在井工开采矿山开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试点,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建设达到100%,露天采石场适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达到70%。

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矿山。

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设施,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运行的尾矿库。

加强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管。

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完成涉及15种危险工艺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

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监控流向登记系统建设。

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监控联动机制。

建立烟花爆竹“打非”常态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取缔私产、私销、私藏、私运烟花爆竹行动。

以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加强建筑事故隐患排查,重点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构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结合实际做好教育、文化、卫生、水利、旅游、民航、铁路、冶金、有色、电力、建材、特种设备、城镇燃气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6.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政策,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安保联动机制,降低企业事故赔偿风险,促进企业加强事故预防。

60%危险路段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完成自治区“安全生产示范县乡村”、“平安畅通县(市、区)”、“平安农机”创建达标任务;开展安全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达标活动。

重点行业领域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推广方案,明确安全标准化建设目标和任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煤矿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8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建筑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冶金有色企业4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

全面开展中小企业安全普查和安全评估工作,建立中小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制定中小企业安全评估标准。

组织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

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普查、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工作,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稳步推进各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发挥劳动保护监督员(群众监督员)作用。

7.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以员工无违章、现场无隐患为主要内容,开展“企业无事故月”活动。

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天山行”、安全生产巡回演讲等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广泛发动、扎实开展各项活动,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

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交通安全周”、“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和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五进”活动等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处处见警示、时时讲安全的氛围。

做好县、乡、村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设备。

严格执行岗前培训的规定,切实抓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

抓好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严密防范校园踩踏、火灾、中毒事件,不断提高学生识险避险能力。

加大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力度。

8.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灾难处置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依托中央驻疆和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机制;矿业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州市、县,要加紧组建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企业要按规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

规模较小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社会应急资源调查,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应急资源信息库。

加强安全生产形势、事故的分析预测,落实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组织做好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检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突出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能力方面的演练。

9.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深刻吸取教训,切实落实防范措施,举一反三,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做好事故结案备案工作。

建立并落实事故查处督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事故结案率100%,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接受舆论、社会监督。

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信访工作。

(二)自治区有关厅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加强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各项工作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指导本行业或系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每月通报、每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制度,量化安全生产投入、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安全标准化达标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

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每年11月底前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在行业评优选先工作和个人晋升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大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提高安全监管科技水平。

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运用卫星定位技术对执行长途任务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制度,防范交通事故和火灾发生。

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及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对发包工程明确监理方和施工方的安全责任,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和场所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

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政策,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3.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

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本部门“十二五”规划,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生产基础。

牵头组织、监督、指导所属行业或领域安全整治工作。

根据本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领导每年不少于2次带队深入基层进行安全检查。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制定行业配套的制度、标准,组织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时完成自治区安委办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一季度完成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标准、重大隐患督办等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

加强监督指导,督促隐患责任单位及时治理,做到措施、资金、人员、时间、预案“五落实”,整改到位。

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制定安全标准化推进方案、推进目标、建设任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安全评估工作,逐步建立本行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数据库。

4.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

按照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总要求,主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对重点工程项目,要主动靠前,跟踪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运行实现安全生产。

深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摸清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状况,督促所属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

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企业“无事故月”活动,通过广泛发动、扎实开展各项活动,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

积极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交通安全周”、“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等活动,开展安全文化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五进”活动,形成处处见警示、时时讲安全的氛围。

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班组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班组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好班组建设活动。

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科学编制安全生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

突出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能力方面的演练,在自治区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中认真履行职责。

摸清应急救援资源状况,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应急资源信息库。

落实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按时上报各类事故,及时参加事故调查,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

警示本行业企业、所属单位切实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真正达到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认真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及时报送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纳入集体合同。

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

按规定配备“安全工程师”。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所属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员工,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改进。

2.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计划),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按规定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按规定申请或换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等。

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

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制定推进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冶金企业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单元、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建筑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征求建设厅意见)。

依法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健全、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危害管理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研究制定班组建设规划,明确班组建设具体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措施。

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和承包方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承租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责任,对发包工程开展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做好本单位交通车辆、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工作。

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3.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弘扬企业安全文化。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以员工无违章、现场无隐患为主要内容,开展“企业无事故月”活动。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交通安全周”、“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等安全生产活动。

加强安全教育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设备。

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主动收集、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不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4.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高危行业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条件和措施落实等方面的安全支出需要。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费用必须列入工程造价总预算,单独报价,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做到治理措施、资金、人员、时限、预案“五落实”。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档案,设置隐患警示标识。

落实隐患统计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对可能影响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

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报告、监控工作。

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科学编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演练;制定岗位应急措施或现场处置预案;高危行业企业要按规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

规模较小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瞒报、不谎报或拖延不报。

落实事故处理决定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吸取相关事故教训,认真落实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15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16个厅局和50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自治区对地州市政府(行署)、自治区部门和企业分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

其中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管理目标600分,控制指标400分(其中,绝对指标300分,相对指标100分)。

1.事故控制指标。

以责任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

外省(市、区)企业在疆施工、采掘、安装、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按50%计入事故发生地考核控制指标。

承包(施工)方在厅局、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事故(不含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工程),死亡人数按50%计入厅局、企业考核控制指标(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

地州市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起,扣20分;非煤企业、煤矿、道路交通、农机、火灾等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指标的,扣5分/项·人。

相对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单项指标超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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