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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北方地区地下水监测工作,也可供南方地区参考。

1.0.3在不与本《规范》相抵触的原则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意见。

1.0.4与地下水监测工作有关的气象、水文、土壤含水量和含盐量等项监测,应遵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定。

1.0.5本《规范》的用词用语说明以及采用的各项因素的单位和取用位数的要求,按有关规范执行。

1.0.6本《规范》采用国家标准GBJ95-86《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中给出的有关术语,还应用下列术语:

(1)含水层顶板,指含水层的上部界面。

(2)含水层底板,指含水层的下部界面。

(3)包气带,指地表至潜水水面的地层段。

(4)水文地质条件,指包气带、含水层、隔水层的层次、厚度、岩性结构和特征,又称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5)地下水埋深,指地下水水面至地面的距离。

(6)地下水过程线,指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的监测值与监测时间的关系曲线。

(7)注水试验,指向井孔内灌水,建立灌水后水位上升值与灌水量之间的关系,并计算水文地质参数或测试井孔水位灵敏度的试验。

(8)年末差,指年末的监测值与上年同期监测值的差值。

2井网规划与布设

2.1类型区划分、开采强度分区和井网分类

2.1.1类型区分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两种。

2.1.1.1基本类型区划分。

(1)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分为山丘区、平原区,称一级基本类型区。

(2)根据次级地形地貌特征、岩性,将山丘区分为一般基岩山区、喀斯特山区(岩溶山区)、黄土丘陵区,将平原区分为山前倾斜平原区、冲洪积平原区、山间盆地(河谷)平原区、黄土台塬区、沙漠平原区,称二级基本类型区。

2.1.1.2特殊类型区包括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盐碱化区、沙漠化区、地下水污染区等。

2.1.1.3基本类型区与特殊类型区可相互包含或交叉。

2.1.2开采强度分区。

按开采强度划分为超开采区、强开采区、中等开采区和弱开采区。

2.1.3井网分以下三类:

(1)基本监测井网,由重点基本监测井和普通基本监测井组成。

(2)统测井网,由统测井组成。

(3)试验井网,由试验井组成。

2.2井网规划原则

2.2.1井网规划应在类型区划分、开采强度分区和井网分类的基础上进行。

2.2.2山前倾斜平原区、冲洪积平原区、山间盆地(河谷)平原区是井网规划的重点;

山丘区、黄土台塬区、沙漠平原区可根据需要选择典型代表区布设井网。

2.2.3井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网应做到平面上点、线、面结合,垂向上层次分明。

(2)井网布设要合理,尽可能做到一井多用。

(3)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已有井孔。

(4)尽可能避免部门间重复布设目的相同或相近的监测井。

(5)应兼顾与地表水站网的统一规划和配套监测。

2.3基本监测井网布设

基本监测井网应包括水位基本监测井网、开采量基本监测井网、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网、水质基本监测井网、水温基本监测井网。

2.3.1水位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基本监测井网由分别平行和垂直于地下水流向的监测线组成,其中,重点水位基本监测井宜占水位基本监测井总数的10%~30%。

(2)生产井不宜作为水位基本监测井。

(3)各基本类型区、开采强度分区的水位基本监测井布设密度(单位:

眼/103km2)可参照表2.3.1,各特殊类型区的水位基本监测井布设密度可在表2.3.1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2.3.2开采量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超开采区、强开采区、中等开采区各选择1~2组有代表性的生产井群,布设开采量基本监测井网;

每组井群的分布面积一般为5km2左右,开采量监测井数宜控制在4~10眼。

(2)弱开采区可不布设开采量基本监测井。

2.3.3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丘区内流量大于1m3/s、平原区内流量大于0.5m3/s的泉,均应布设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

(2)山丘区内流量不大于1m3/s、平原区内流量不大于0.5m3/s的泉,可选择少数有代表性且具有供水意义者,布设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

(3)具有特殊价值的名泉,宜布设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

2.3.4水质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尽可能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水中选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井(站)。

(2)水质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密度宜控制在同一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井数的10%左右,地下水水化学特征复杂或地下水污染区可适当加密。

(3)重点水质基本监测井宜占水质基本监测井总数的10%~20%。

2.3.5水温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南北方向布设水温基本监测线。

(2)一般应从水位、开采量或水质基本监测井中选择布设水温基本监测井。

(3)水温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密度宜控制在同一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井数的5%左右,地下水温异常区可适当加密。

(4)重点水温基本监测井宜占水温基本监测井总数的10%~20%。

2.4统测井网布设

2.4.1除有特殊要求者外,统测井网只考虑水位、水质两个监测项目。

2.4.2水位统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水位基本监测井网的基础上加密布设,其布设密度宜满足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监测井间距不大于5cm。

(2)在统测水位时能避开开采量影响的民井、生产井,亦可作为水位统测井。

2.4.3水质统测井网应在水质基本监测井网布设的基础上加密布设,布设密度宜控制在水质基本监测井数的1~3倍。

2.5监测井的设计与施工

2.5.1监测井的设计、选定与凿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有特殊要求者外,水位监测井附近不得有影响监测精度的天然水体或水利工程设施。

(2)基本监测井井管应由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制成。

(3)监测井深度应超过已知最大地下水埋深以下2m。

(4)监测井顶角斜度每百米井深不得超过2°

(5)监测井井管内径不宜小于100mm。

(6)滤水段透水性能良好,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不超过10min。

(7)承压水监测井应分层止水,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含水层下的隔水层的底板。

(8)新凿监测井的终孔直径不宜小于250mm,含水层段应安装滤水管,反滤层厚度应不小于50mm,成井后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抽水洗井,其中,重点水位基本监测井应进行抽水试验。

2.5.2基本监测井应有完整的地层资料,其中,重点水位基本监测井应采取包气带岩土样进行颗粒分析。

2.5.3水位监测井必须修筑井台,井台应高出地面0.5m以上;

自流水位监测井应加高井管或在井口安装水压表;

人工监测水位的基本监测井应加设井盖,自记水位的基本监测井应修建井房;

水位监测井井口必须设置固定点标志。

2.5.4距水位基本监测井50~200m范围内设置校核水准点;

每10~20眼水位基本监测井范围内,若无国家三级以上水准点时,应设置基本水准点。

2.6井网维护与管理

2.6.1监测井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监测井的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一经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对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坏应依法追究责任。

(2)每年年末应对监测井井深进行一次测量,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或井内水深小于1m时,应及时进行清淤或换井。

(3)每5年对重点基本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15min时,应进行洗井。

(4)井口固定点标志、校核水准点及基本水准点因自然灾害或人类活动发生移位或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并重新引测高程,并记入监测井技术档案。

2.6.2井网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2.6.2.1根据地下水监测资料整编成果分析,或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需要,可提出井网调整计划;

每年资料整编后提出局部井网调整意见,每10年制定一次整体井网调整计划。

2.6.2.2井网调整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撤销代表性差或损坏并难以修复或已完成监测任务的监测井。

(2)增设监测井。

(3)调整监测井的类别,增、减监测项目或监测频次。

2.6.3监测井技术档案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监测井及泉水监测站应建立单井(站)技术档案,其表式样见附录A中表A1及表A2。

(2)汇编统测井技术档案,其表式样见附录A中表A3。

(3)基本监测井编码按附录B要求编排。

(4)统测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编号办法。

(5)监测井的撤销、改变类别情况应记入原监测井的技术档案,新换监测井应重新建立技术档案。

3测验

3.1一般规定

3.1.1应建立随监测、随记载、随整理、随分析的工作制度,各项原始监测数据均应经过记载、校核、复核三道工序。

3.1.2测具应准确、耐用,并定期检定,不合格者,应及时校正或更换,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1.3现场监测必须做到:

(1)准时监测,用硬铅笔记载。

(2)监测数据准确,记载的字体工整、清晰,严禁涂抹或擦试。

(3)将本次监测的数值与前次监测的数值进行对照,若发现异常,应分析原因,必要时检查测具和进行复测,并在备注栏内做出说明和及时向监测管理人员报告。

3.1.4监测数据必须及时进行检查和整理。

3.1.4.1定期检查测具。

3.1.4.2及时整理各项现场原始记载数据,内容包括:

(1)点绘单项和综合监测资料过程线。

(2)进行单项和综合监测资料的合理性检查。

(3)分析监测资料发生异常的原因,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

(4)对原始记载资料进行校核、复核。

3.1.5原始记载资料不得毁坏和丢失,并按时上报。

3.2高程测量

3.2.1水准基面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2.2基本水准点高程,应从不低于三等水准点按三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

据以引测的国家水准点,在复测或校测时,不宜更换。

3.2.3校核水准点和基本监测井固定点高程,应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按四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同时测量监测井周围不少于4个地面点的高程取其均值作为该监测井附近的地面高程。

3.2.4统测井固定点高程和地面高程,可从不低于四等水准点按五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

3.2.5基本水准点每10年校测一次,校核水准点每5年校测一次,固定点高程每1~3年校核一次;

如有变动迹象,应随时校测。

3.2.6三、四、五等的水准测量的标准,按照《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执行。

3.2.7高程校测应填制统计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

3.3水位监测

3.3.1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点基本监测井每日监测一次。

(2)普通基本监测井5日监测一次。

(3)统测井每年监测三次。

3.3.2监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定时自记水位计监测,每日8时、20时应有监测记录,并记录日内最高、最低水位及其发生时、分。

(2)逐日监测为每日8时。

(3)5日监测为每月1、6、11、16、21、26日的8时。

(4)统测时间为每年汛前、汛末和年末,监测日以5日监测日中选定,统测时间为相应监测日的8时。

(5)下列地区在执行上述

(1)~(4)款中规定的8时可改为10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

3.3.3测量井口固定点至地下水面距离两次,当连续两次测量数值之差不大于0.02m时,将两次测量数值及其均值记入原始记载表,当连续两次测量数值之差超过0.02m时,应重新进行测量;

自记、逐日、5日及统测水位原始记载表表式样分别见附录C中表C2、表C3、表C4和表C5。

3.3.4测具检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记水位计每月检查、校测一次,当自记水位与校测水位的差值大于0.02m或月累计时间误差超过30min时,应对自记水位计进行订正,订正方法可按照GBJ138-90《水位观测标准》执行。

(2)布卷尺、钢卷尺、测绳(含导线)等测具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允许的误差规定,每半年检定一次,检定量具采用50m或100m钢卷尺。

3.4水量监测

3.4.1水井开采量监测可采用下列方法:

(1)水表法,原始记载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6。

(2)堰槽法,可采用三角、矩形或梯形薄壁堰,原始记载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7。

(3)流速流量计法,原始记载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7。

(4)耗电量(或耗油量)相关法,原始记载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8。

3.4.2泉水流量监测可采用堰槽法或流速仪法。

3.4.3用于农灌的水量监测应进行灌溉面积的统计。

3.4.4水表、堰槽、流速流量计、电表等测具每年检定一次。

3.5水质监测

3.5.1采取水样频次及化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点水质基本监测井(站)每年丰、枯水期各采取水样一次,其中,枯水期采取的水样进行全分析,丰水期采取的水样进行简分析。

(2)普通水质基本监测井(站)每年丰、枯水期各采取水样一次,均进行简分析。

(3)水质统测井(站)每5年的枯水期采取水样一次,进行简分析。

3.5.2采取水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样器及水样容器瓶的制造材料不得与水样发生化学反应。

(2)同一个二级类型区的各水质监测井(站)的采取水样时间间隔不宜超过5d。

(3)正在开采的生产井或泉水,在出水水流的中心处采集水样。

(4)在监测井内采集水样前,应测量地下水位,然后必须排水,排水量不得少于井内水体积的3倍;

采取水样深度应超过地下水面以下0.5m。

(5)采样量:

简分析不少于500mL,全分析不少于1000mL。

(6)采样前,用水样刷洗水样容器瓶三次。

(7)采集水样后,水样容器瓶应加盖、密封,并现场填写水样标签(内容包括:

监测井站编号,采取水样年、月、日、时,地下水埋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5.3化验项目要求如下:

(1)简分析项目包括:

K+,Na+,Ca2+,Mg2+,CO23-,HCO3-,SO24-,Cl-,矿化度,离子总量,pH值,总硬度,总碱度,味、嗅、色度,透明度,氟化物。

(2)全分析项目包括:

简分析项目,氧化还原电位,电导率,悬浮物,碘,侵蚀性二氧化碳,游离二氧化碳,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硝酸盐氮;

氰化物,砷化物,汞,挥发酚,六价铬,铁,磷,铜,铅,锌,镉;

饮用水增加大肠杆菌和细菌总数。

3.5.4水样分析时限、程序、方法、质量控制,水样的存放与运送,水样编号、送样单的填写,分析结果记载表表式、填制要求和测具检定要求,均应按《水质监测规范》SD127-84执行。

3.6水温监测

3.6.1水温监测频次及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点水温基本监测井每月监测三天,每天监测4次:

监测时间为每月的6、16、26日的2、8、14、20时。

当积累3年以上监测资料,经过分析掌握了动态规律时,可改为每月16日8时、20时各监测一次。

(2)普通水温基本监测井每年的2、5、8、11月的16日8时各监测一次。

3.6.2水温监测的同时应监测气温,并于监测日8时监测地下水位。

3.6.3水温计、气温计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0.2℃,其最大误差应不超过±

0.2℃。

3.6.4水温计、气温计每年检定一次,检定用的水温计、气温计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

0.1℃。

3.6.5监测水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温计应放置在地下水面以下1.0m处(泉水或正在开采的生产井可将水温计放置在出水水流中心处),静置10min后读数。

(2)监测时,应连续监测两次,取其均值记入水温监测原始记载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9);

若连续两次监测值之差大于0.4℃时,应重新进行监测。

4资料整编

4.1一般规定

4.1.1资料整编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考证基本资料。

(2)审核原始监测资料。

(3)编制成果图、表。

(4)编写资料整编说明。

(5)整编成果的审查验收、存贮与归档。

4.1.2统计数值时,平均值采用算术平均法,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挑选极值时,若多次出现同一极值,则记录首次出现者的发生时间。

4.1.3年度资料整编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以前完成。

4.2基本资料的考证

4.2.1考证的资料包括:

(1)监测井的位置、编号。

(2)监测井附近影响监测精度的环境变化情况。

(3)监测井布设、停测、换井的时间,监测井类别、监测项目、频次的变动情况。

(4)监测井深、淤积、洗井、灵敏度试验情况。

(5)高程测量(包括引测和校测)记录。

(6)测具的检定情况。

4.2.2经考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测井,相应月份的监测资料不予整编。

(1)监测井附近环境变化,导致该项监测不符合原布设目的者。

(2)测具检定不符合要求。

4.2.3校核水准点或井口固定点未按要求进行高程测量的水位监测井,监测资料只参加埋深资料的整编。

4.2.4考证后,应对各监测井的技术档案进行整理。

4.3原始监测资料的审核

4.3.1审核内容包括:

(1)监测方法、误差。

(2)原始记载表的填写格式。

(3)测具检定和高程校测的结果以及由此导致的监测数值的修正。

(4)单井(站)监测资料的合理性检查,监测井间监测资料的合理性检查。

4.3.2经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测井,相应月份的监测资料不予整编。

(1)监测方法错误。

(2)监测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3)监测资料有伪造成分。

(4)缺测和可疑的监测资料超过应监测资料的1/3。

4.3.3经审核并合格的监测井(站),应分别编制《地下水基本监测井(站)一览表》、《统测井一览表》和《地下水基本监测井(站)分布图》,表式样及编图说明分别见附录D中表D1、表D10和附录E。

4.4水位资料整编

4.4.1水位资料的插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逐日监测资料,每月缺测不超过两次且缺测前、后均有不少于连续3个监测数值者,可插补;

5日监测资料,每月缺测不超过一次且缺测前、后均有不少于连续3个监测数值者,可插补;

统测资料不得插补。

(2)“井干”、“井冻”、“可疑”数值在插补时均按“缺测”对待。

(3)插补方法可采用相关法、趋势法或内插法。

(4)插补的数值可参加数值统计。

4.4.2基本水位监测资料的数值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4.2.1统计内容应包括:

(1)月统计:

月平均水位值,月最高、最低水位值及其发生日期。

(2)年统计:

年平均水位值,年最高、最低水位值及其发生月、日,年变幅,年末差。

4.4.2.2数值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月内无缺测资料,进行月完全统计;

年内无缺测资料,进行年完全统计。

(2)逐日水位资料,月内缺测不超过4次者,可进行月不完全统计;

超过4次者,不进行月统计。

(3)5日水位资料,月内缺测一次者,可进行月不完全统计者;

超过一次者,不进行月统计。

(4)年内月不完全统计不超过两个或仅有一个不进行月统计者,可进行年不完全统计;

否则,不进行年统计。

4.4.3统测水位资料不进行数值统计。

4.4.4经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并合格的水位监测资料,应分别编制下列成果表:

(1)地下水位自记资料摘录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D中表D2。

(2)地下水位逐日、5日监测成果表,表式样分别见附录D中表D3和表D4。

(3)地下水位年特征值统计表,表式样见附录D中表D5。

(4)地下水位统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D中表D11。

4.5水量资料整编

4.5.1缺测水量资料,不进行插补;

经审核定为“可疑”的水量监测资料,按“缺测”对待。

4.5.2水量监测资料的数值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5.2.1统计内容应包括:

(1)单井(泉)年开采量(水量),年内最大、最小月开采量(水量)及其发生的月份。

(2)群井年开采量,年内最大、最小月开采量及其发生的月份,最大、最小单井年开采量及该监测井的编号。

4.5.2.2数值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缺测资料,进行年完全统计。

(2)单井(泉)缺测一个月开采量(水量)时,可进行年不完全统计;

缺测超过一个月时,不进行年统计。

(3)单井年开采量不完全统计不超过群井总数的20%时,可进行群井年不完全统计;

超过20%或有不进行年单井开采量统计时,均不进行群井年统计。

4.5.3经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并合格的各监测井(泉)水量监测资料,应编制《开采量监测成果表》和《泉水水量监测成果表》,表式样分别见附录D中表D6和表D7。

4.6水质资料整编

4.6.1缺测水质资料,不进行插补;

经审核定为“可疑”的水质监测资料按“缺测”对待。

4.6.2水质监测资料整编的方法和技术要求按《水质监测规范》SD127-84执行。

4.6.3经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并合格的各监测井(泉)水质监测资料,应编制《水质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D中表D8。

4.7水温资料的整编

4.7.1缺测水温资料不进行插补;

经审核定为“可疑”的水温监测资料按“缺测”对待。

4.7.2水温监测资料的数值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7.2.1统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点水温基本监测井监测资料,进行日、月、年数值统计。

(2)普通水温基本监测井监测资料,只进行年数值统计。

(3)统计内容包括:

日最高、最低地下水水温、气温及其发生时间;

月、年最高、最低地下水水温、气温、地下水埋深及其发生时间。

4.7.2.2数值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日、月、年内无缺测资料,进行日、月、年完全统计。

(2)日、月内缺测一次资料,可进行日、月不完全统计;

缺测超过一次,不进行日、月统计。

(3)年内日不完全统计(或月不完全统计)不超过两次,或日不完全统计(或月不完全统计)不超过一次,可进行年不完全统计;

超过时,不进行年统计。

4.7.3经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并合格的各监测井水温资料,应编制地下水水温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D中表D9。

4.8编写资料整编说明

4.8.1资料整编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料整编的组织、时间、方法、内容及工作量概况。

(2)监测井网的调整、变更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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