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系列医疗技术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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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系列医疗技术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主任医(技)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执业能力。

本专业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

第十一条专业能力。

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并能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技术能力。

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的临床工作具有全面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

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检验学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

从事影像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正确解决各系统疑难、复杂病例的影像诊断问题;

从事技术操作的,能指导下级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

(二)担任副主任医(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精通本专业各项技术、检验项目以及设备的原理、操作方法和保养维护要点,每年熟练准确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复杂检验项目不少于30%,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300人次以上。

第十三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并任副主任医(技)师满5年。

第十四条胜任工作能力。

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

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

(四)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知识更新能力。

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习任务,在省内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帮扶基层经历。

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

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基层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科研带教能力。

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医疗技术工作,并能进行总结。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

第十八条学术水平能力。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晋升主任技师,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医疗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十九条对外交往能力。

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

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

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以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

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须达到下列

(一)或

(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标准1项:

1.国家级。

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

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

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

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

(二)款1项业绩;

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

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

(二)款1项业绩;

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

3.省级。

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

(二)款业绩2项;

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

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

(二)款业绩1项;

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

(二)款1项业绩。

4.其它。

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本地区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及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2.熟练解决医疗技术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级先进水平,须提供10例案例并附病例、记录等佐证材料,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3.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单位同职称人员中排名前3名(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4.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5.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6.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项;

或获省级科技二等奖(第4、5名)1项;

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7名)1项;

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

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2篇。

8.个人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

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10.党的十八大以来,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

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

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的委员;

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1.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1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

(专著、译著、教材需提前送审,经专家审核达不到相应职称著作水平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直接申报。

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省内做出重大贡献人才,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业绩条件,任副主任医(技)师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主任医(技)师。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

任副主任医(技)师满2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做出突出业绩,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医(技)师,可单破、双破。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

(一)款1项或第

(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副主任医(技)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执业能力。

本专业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已按规定注册。

第二十五条专业能力。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

比较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技术能力。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管理实验室的经验和能力。

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较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

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

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

从事技术操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

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意义和质控程序以及1-2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

(二)任主管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熟悉本专业各项技术、检验项目以及设备的原理、操作方法和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准确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复杂检验项目不少于20%,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400人次以上。

第二十七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任主管医(技)师满2年。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任主管医(技)师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任主管医(技)师满5年。

4.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主管医(技)师满5年。

第二十八条胜任工作能力。

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第二十九条知识更新能力。

第三十条帮扶基层经历。

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一年的帮扶经历。

第三十一条科研带教能力。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

第三十二条学术水平能力。

晋升副主任医师,须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晋升副主任技师,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医疗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三十三条对外交往能力。

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

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

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

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五条须达到下列

(一)或

(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1.全国性。

获全国性表彰1次;

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

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

(二)款1项业绩;

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

2.省级。

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

或完成(前5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

(二)款1项业绩。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技改项目1项,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及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2.解决医疗技术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级先进水平,须提供10例案例并附病例、记录等佐证材料,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4.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5.获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6.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7.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一项,或县级一等奖2项。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

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1篇。

9.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

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党的十八大以来,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1届以上;

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1.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

或获县(市、区)委县政府表彰2次以上。

12.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以上1次。

1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

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十六条 

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省内做出重大贡献人才,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业绩条件,任主管医(技)师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六、七、八、九、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副主任医(技)师。

第三十七条 

破格申报。

任主管医(技)满2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做出突出业绩,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专业总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医(技)师,可单破、双破、多破。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五条正常晋升业绩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五条业绩条件标准第

(一)款1项或第

(二)款2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九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级奖励;

“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

“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条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

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一条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

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

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

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

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审核。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三条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

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四条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晋升职称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

第四十五条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件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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