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平时作业答案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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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3.结婚69
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4.赡养110
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5.拟制血亲52
★平时作业册★
三、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P29
(一)婚姻自由。
(二)一夫一妻。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2.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P101
(1)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所的财产
3.具备哪些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简述婚姻法的特点。
P15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5.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P166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四、论述题(1题12分,2题13分,共25分)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概念:
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
婚姻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和本人意志,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其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主自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一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的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
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度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及你对此的认识。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有:
1、 禁止重婚。
2、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 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4
★平时作业册★
案例阅读:
林某因1996年外出打工时,被重物击中头部,导致脑部受伤,因治疗不及时,拖延而成脑外伤后遗症,造成记忆力减退,举止失常,后经医院确诊为脑外伤引起的精神病,虽经治疗,但时好时坏,病况很不稳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林某的父亲林强开始为林某的婚姻大事着急,但同镇上的人都知道林某有精神病,虽经人介绍数次均未成功。
林强决定去老家农村为儿子说上一门亲事,遂通过介绍人张某找到了李某,并要介绍人隐瞒事实真相。
张某告诉李某,林某家境富裕,只有一个儿子,只是性格内向,不爱说话,脾气稍差一点,并许诺,如果李某嫁过去,林家会将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镇上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
李某在与林某匆匆见过一面后即表示同意。
2000年,林强在林某和李某未进行婚前检查和亲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托人为男女双方出具虚假的婚检证明并为二人办理了结婚证,随即举行了婚礼。
婚后不久,李某即感觉林某精神不正常,行事多异于常人,遂询问邻居,邻居告知林某有精神病,李某顿觉受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林强和林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阅读回答: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
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3.请从法理、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4.请你为李某和林某各写一份起诉状和答辩状并附上相关证据。
1主要法律问题
精神病人有无结婚行为能力?
隐瞒实际情况欺骗他方当事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年月日
2处理意见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项婚姻无效,并追加介绍人张某为第三人,判定林强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3法理、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
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在发病期内的精神病。
这些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它重症精神病。
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另外,《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25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一经发现,应对结婚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本案中,林某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精神病,不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具备相应的结婚能力。
原告人李某没有通过婚姻登管理记机关,而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自应受理并依法宣告该项婚姻无效。
林某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强是林某的法定监护人,为了使患有精神病的林某结婚,指使介绍人向李某隐瞒了林某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并伪造证件骗取结婚证,属于主要过错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明知林某患有不能结婚的精神病,帮助林强欺骗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确认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据此判定林父和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判令林强和张某支付1万元精神抚慰金也属适当。
4.格式如下,内容自己填写,在案例中找课堂上讲
国婚起诉状
原告:
李某、性别女、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平时作业册★
事实和理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原告与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对原告隐瞒真相,被告患有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难以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并且已不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II
附:
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二、其他材料XX份。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
林某、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
李某、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就李XX起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解除与李XX的婚姻关系,理由如下:
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与事实相悖。
事实是,我们通过经人介绍相识,见面前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2000年,我们走进婚姻的殿堂。
我们是在经历了一定的深入了解,有很好的感情基础才决定结婚的,原告说“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草率结婚”实在牵强。
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答辩人认为并不是像原告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视婚姻如儿戏,为逃避婚姻家庭的责任,无中生有,任性胡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平时作业册★
案例续写:
请你根据下面案情介绍续写其余的案情(不少于400字),使其发展为一个含有家庭暴力的婚姻诉讼案件,并回答问题:
王某的丈夫刘某在一次事故中不幸死亡,只留下王某与女儿金玲共同生活。
王某省吃俭用,供金玲读书,金玲学习成绩较好,考上了本省的一所大学,毕业后为照顾母亲回到该县政府作了一名公务员。
因偶然的机会,金玲认识了当地税务局的干部王航,两人一见如故,随着交往的频繁,逐渐产生了感情。
一次,王航说起了自己家族的往事,金玲这才发现,原来王航与自己属于远房的亲属关系,论起辈分来,金玲还算是王航的长辈。
金玲对此非常烦恼,王航安慰金玲说:
“我们也不是什么近亲,即便存在亲属关系,也没有太近的血缘关系,真要算起来,在八代以内都找不到共同祖先,你如果因为这个而烦恼,就太不值得了。
”金玲虽然觉得王航的话非常有道理,但不想将此事向母亲隐瞒,便将此事告诉了母亲。
王某听说此事后感觉非常别扭,但也没说太多,只是告诉女儿,自已不喜欢两人之间的关系,希望两人分手,但金玲当时并未同意。
不久,王某在与别人聊天时突然想起王航的父亲曾与自己在同一个村庄生活,王航的父亲还曾以晚辈自居,心中更觉别扭。
于是言辞激烈地要求金玲与王航断绝来往,金玲不从,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金玲,……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
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3.请从法理、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4.列写出续写后案情中三个以上的证据并说明它们在本案中的作用。
金铃见到从来没有打过自己的母亲居然打了自己,一气之下跑到王航家,王航听说后安慰女友,此后,金铃一直都没有再回家,不久后和王航领取了结婚证登记结婚.王航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认识了女子张某,从此以工作繁忙为借口,夜不归宿.王航给张某买了房子俩人在一起生活,金铃知道后,俩人经常吵架。
金铃见王航没有悔改之意,就到王航单位去闹,王航一看,被妻子这么一闹以后还怎么在这里立足啊。
晚上回到家,王航一想到同事嘲笑的目光,一想到金铃母亲不同意自己的婚事,气就不打一处来,一把推开金铃,对着金铃一阵拳打脚踢,金铃被打得鲜血直流,王航顿时觉得一直以来积蓄在心中的怒火终于得到了宣泄,以后,王航更是肆无忌惮,经常对金铃拳打脚踢,金铃一提离婚就更加生气,甚至还追着金铃猛打,直到邻居和路人拦下,将金铃送往医院。
为此居委会调解过多次,但是王航依旧我行我素。
王某后来得知,坚决要求女儿和王航离婚,金铃在母亲的鼓励下终于鼓起勇气,于是金铃一纸诉状将王航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王航支付损害赔偿。
并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金铃本人对案情经过的陈述。
(2)王航,黄某拥抱合影照片一张。
(3)金铃的邻居管某关于曾多次闻金、王二人争吵,并见金铃遍体鳞伤。
(4)市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
(5)黄某的邻居关于王航,黄某经常一起出入,并以夫妻名义自居的证人证言.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
家庭暴力,重婚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损害赔偿
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王某对金铃家庭暴力,重婚,属于过错方导致离婚,金铃可以请求离婚的同时一并请求损害赔偿,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并对金铃赔偿.
3.请从法理、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王航涉及实施家庭暴力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项过错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是过错方,应该对金铃进行损害赔偿.
4.列写出续写后案情中三个以上的证据并说明它们在本案中的作用。
在本诉讼中,原告金铃向人民法院提交市人民法院的《门诊病历》和邻居管某的证言,有效地证明了金面部受伤这一结果事实以及王某有家庭暴力的事实。
黄某邻居的证言可以证明黄某与王某有重婚的事实,这些证据可以构成金铃要求损害赔偿的有力证据.
★平时作业册★
小论文:
请列举一个你在有关资料中阅读到的有关离异后子女探视权问题的婚姻法案例(内容不少于500字,时间为作业完成前一年内发生的事件,请注明出处),并以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为题写一篇小论文,题目自拟,总体要求:
1.观点明确,立意新颖;
2.内容充实,层次清晰;
3.文面整洁,不得少于1500字。
格式要求:
案例:
周某某与孟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孟抚养。
后双方因探视权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海淀区法院判决周某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探望女儿一次,时间为两小时,地点在被探望人住地附近。
因双方当事人在探望问题上不能一致,周某某每月探视权的实现基本都是通过法院执行实现的。
自从2010年以来,周某某先后17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每次两个小时的探望时间,法院执行法官在场时,孩子一个人自己玩耍,其父追逐着与孩子说几句话,一旦执行员离开,孩子随即上楼。
今年以来,被探望人周某某(现年10周岁)一再表示不愿意接受其父的探望,并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
监护人孟某亦认为周某某每次探望之后,对其女的学习、生活都造成了影响,同时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于是,被探望人周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中止探视权。
一、探望权《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年月日 10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是我国对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
定。
(一) 实践中遇到的关于探望权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较笼统,法院判决难。
2.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中止明确规定为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限定在诉讼审理程序之中,势必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不便及时解决纠纷。
3.探视时间短,感情沟通难,无法真正意义上弥补未成年人缺失的父爱或者母爱。
4.有的未直接行使监护权的离婚父母并不对未成年人子女进行探望,这使得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受到很大的影响。
5.在探视权的主体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尚未有定论。
6.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难。
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纠纷案件最突出的问题。
其执行
难的主要表现与原因是:
第一,执行标的模糊。
第二,执行内容的长期性。
第三,当事人不协助,权利实现难。
第四,权利较特殊,强制执行难。
出现探望权纠纷执行难的问题多是由以下原因引起:
一是错误认识。
二是报复心理。
三是抚养费给付不到位。
四是错误教育。
五是探望权滥用。
(二) 应对我国探望权纠纷案件问题的相应对策
1.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2.设立探望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3、针对探望权纠纷案件最突出的问题——执行难,提出如下对策:
(1)始终贯彻疏导、教育方针。
(2)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
如果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由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
(3)弄清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另一方的错误教育乃至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4)适度运用强制措施。
对拒不履行探望权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虽然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但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
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