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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14

(1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5

(1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6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及发展16

1、互联网用户规模持续增长,发展前景广阔17

2、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17

3、互联网用户的应用习惯出现显著变化18

(1)网络新闻基础应用加强18

(2)即时通信的基础地位进一步稳固19

(3)微博用户发展出现转折趋势19

(4)网络购物保持较快增长19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发展状况20

1、行业发展历程20

2、行业现状和特点21

(1)互联网新闻服务21

①互联网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途径21

②互联网新闻服务用户规模持续扩大22

③主流新闻网站成为互联网用户获取新闻信息主渠道22

(2)网络广告服务22

(3)信息服务23

①网站供稿服务23

②大数据智能分析服务24

(4)网站建设及技术服务24

(5)移动互联网服务25

3、竞争格局28

(1)新闻网站与商业网站在新闻信息类业务的运作模式、业务流程、新闻内容及范

围等方面具体差异29

①新闻网站新闻信息类业务的运作模式、业务流程、新闻内容及范围29

②商业网站新闻信息类业务的运作模式、业务流程、新闻内容及范围31

③新闻网站与商业网站在新闻信息类业务的运作模式、业务流程、新闻内容及范围等方面具体差异33

(2)在现有竞争格局下,新闻采编权对网站竞争力的具体影响33

①形成内容优势33

②增强经营业绩33

③建立品牌优势34

(3)商业网站转载新闻信息的费用标准等相关信息34

(4)我国主要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简况34

①新华网34

②人民网35

③中国网络电视台35

④中国网35

(5)我国主要的地方重点新闻网站简况36

①四川新闻网36

②东方网36

③千龙网36

④华声在线36

(6)行业内主要的商业网站简况37

①腾讯37

②新浪37

③网易37

④搜狐37

4、主要网站竞争力分析38

(1)综合排名38

(2)网站访问指标39

①独立访问量39

②人均页面浏览量40

5、商业模式41

(1)采编模式42

(2)技术模式42

(3)盈利模式42

6、行业发展趋势43

(1)网络成为主要信息传播途径43

(2)网络用户倾向权威内容报道43

(3)免费模式向付费模式转变43

(4)互联网产业进行深度融合43

(5)网络应用服务经历快速增长44

(6)移动互联网市场加速发展44

四、进入本行业的主要壁垒45

1、市场准入壁垒45

2、权威内容壁垒46

3、品牌及用户壁垒46

五、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47

1、有利因素47

(1)国家政策提供有利支持47

(2)互联网行业发展潜力巨大49

(3)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迅速50

(4)互联网环境发生巨大变化50

2、不利因素52

(1)法律制度建设相对落后52

(2)行业秩序尚待逐步优化53

六、行业利润水平54

七、行业上下游之间的关系55

一、行业管理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1、行业主要监管机构、自律性组织、监管体制

(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

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

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等。

(2)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等。

(3)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着眼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统筹协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

(4)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推动中国媒体向世界说明中国,包括介绍中国的内外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中国的历史和中国科技、教育、文化等发展情况。

(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推动中国媒体对外说明中国、指导和协调对外新闻报道,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外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对外介绍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推动中国媒体对国际问题的报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新闻信息等。

(6)工业与信息化部

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行业的产业政策、产业标准、产业规划,对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总体把握互联网服务内容,协调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拟订网络技术发展政策,负责重要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监督管理通信建设市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等。

(7)其他监管部门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广电、工商和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涉及特定领域或内容的互联网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8)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以及各地互联网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作用是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

提高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

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

参与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

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2、行业主要法规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相关政策法规随着行业的发展不断完善,目前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互联网服务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的特点,本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电信、互联网、知识产权等领域,主要内容如下: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本条例还对软件著作权的各项具体权利、许可使用、转让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经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批。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主管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6)《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该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7)《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

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

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

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9)《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1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人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适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1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1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资费与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和措施。

(1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及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互联网行业也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互联网行业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拉动居民消费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各项法律法规推动行业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生活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中国网络经济市场规模正在持续扩大。

1、互联网用户规模持续增长,发展前景广阔

根据CNNIC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互联网用户达到649亿人,较2013年底新增互联网用户3,117万人,普及率提升21%。

根据上图显示,中国互联网用户规模近年来快速增长,尤其在2009年,互联网用户年增长量接近9,000万人。

但是,当前互联网在全民中的普及率仅为479%,而美国、日本和韩国互联网普及率均已达到75%左右,我国互联网用户增长还有十分广阔的空间。

2、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

根据CNNIC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达到557亿人,较2013年底新增移动互联网用户5,672万人。

移动互联网用户在总体互联网用户中的比例从2013年底的810%提升至858%。

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在2012年增长迅速,并首次超越使用传统PC整体使用率(809%)。

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用户中有相当一部分使用的仍然是功能手机,而非智能手机,因而在上网时长、应用深度、使用功能的丰富性上,与PC终端还存在一定距离。

3、互联网用户的应用习惯出现显著变化

根据CNNIC统计数据,我国互联网用户的互联网应用特征变化总结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1)网络新闻基础应用加强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网络新闻的用户规模达到522亿人,较2013年底增长了3,257万人,增长率为67%。

互联网用户对网络新闻的使用率为805%。

网络新闻是互联网用户的基础应用之一,随着微博、社交网站等社交媒体的流行,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接触到新闻资讯,并在对新闻的分享和转发过程中提升新闻的覆盖量。

另外,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更多网络用户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且不受场地限制阅读新闻,极大促进了互联网用户对网络新闻的阅读。

(2)即时通信的基础地位进一步稳固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国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588亿人,比2013年底增长5,561万人,增长率为104%。

即时通信使用率为906%,较2013年底增长了44%。

自2011年起,即时通信一跃成为我国第一大上网应用。

截至2014年12月,手机即时通信使用率为912%,较2013年底提升了51个百分点。

手机即时通信如微信等,由于其随身、随时、拥有社交属性和可以提供用户位置的特点,自身定位逐渐从以前单一的通信工具演变成支付、游戏、O2O等高附加值业务的用户入口,以其庞大的用户基数为其他服务提供了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

(3)微博用户发展出现转折趋势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国微博用户规模达249亿人,比2013年底减少3,194万人。

互联网用户中微博使用率为384%,较2013年底降低了114%。

微博发展并不乐观:

一方面,基于社交网络营销的商业化并不理想,盈利能力有限;

另一方面来自于竞争对手的冲击导致微博用户量下降。

(4)网络购物保持较快增长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61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557%。

与2013年底相比,网络购物用户增长5,953万人,增长率为197%。

2014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的增长得益于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电商企业开始从“价格驱动”转向“服务驱动”,企业从单纯的价格战转向服务竞争,提升了网络购物的消费体验;

其次,整体应用环境的优化,如网络安全环境的改善,移动支付、比价搜索等应用发展,为网络购物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

最后,网络购物法规的逐步完善。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发展状况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等。

1、行业发展历程

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兴起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网络媒体的出现而形成的。

1997年,以新华网为代表的一批依托通讯社、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互联网站诞生,拉开了中国网络媒体快速发展的序幕,并逐步改变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习惯。

2000年起,新浪、搜狐等商业网站先后获得登载新闻信息的许可,我国初步形成了从中央新闻网站到地方新闻网站、专业类资讯网站、商业门户网站等多层次、立体式的网络传播格局。

其中,中央新闻网站以其内容的权威性确立了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的主流地位。

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一批综合实力强、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的新闻网站,并完善地方互联网新闻事业格局。

此后,中央和地方新闻网站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新华网等重点新闻网站逐步向以新闻信息为基础的综合网络传播和服务平台转型。

2、行业现状和特点

经过多年的发展,以新闻采编和发布业务为主体的重点新闻网站正在逐步转型成为综合性内容服务提供商,公司经营领域也从提供免费新闻信息吸引互联网用户进而发展广告客户,转向包括网络广告、信息服务、网站建设与技术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等在内的全方位、多领域、多元化经营模式。

具体细分如下:

(1)互联网新闻服务

由于互联网具有及时、海量、互动、开放、无国界、多媒体等传播特点,使新闻信息传播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逐步成为主流人群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成为民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

①互联网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途径

由于互联网新闻具有及时、海量、互动、开放、无国界、多媒体等特点,可以突破地域界限将信息进行全方位、立体式传播,因此,互联网已经成为新闻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人们对互联网新闻的依赖性越来越高。

②互联网新闻服务用户规模持续扩大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用户规模持续扩大,浏览互联网新闻的用户数量随之扩大,通过网络获取新闻信息成为大众的习惯。

另外,随着网络视频、手机上网、博客等网络技术和应用的创新和发展,互联网新闻的来源更加多元化,表达和传递信息的渠道和形式更加丰富,传播方式更具互动性、自主性、多样性,网络媒体的发展更加活跃、更具活力。

上述技术和应用的创新和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互联网新闻的传播方式,所带来的蝴蝶效应尤为明显。

③主流新闻网站成为互联网用户获取新闻信息主渠道

由于网上信息纷繁复杂,互联网用户迫切希望获得权威、准确、及时、可信的新闻信息,新华网等主流新闻网站以其专业精神、职业素养和良好的把关鉴别能力和高职业水准的内容生产、管理、推广流程,受到广大互联网用户的信赖,成为互联网用户获取新闻信息和验证新闻事实的主要渠道。

(2)网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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