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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更新时间:

2012-10-0903:

07:

31   来源:

中国学术论文网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1、汉初的社会形势

秦朝统一中国后,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导致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秦王朝被推翻。

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

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

“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

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

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

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

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

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

解决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并建立—套与逐步稳固中的统一封建帝国相适应的政治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儒家思想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重视起来的,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开始了。

  2、儒家思想的发展

儒家是春秋末期以孔子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个最大的学派。

古代所谓儒,是指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周礼,以“相礼”为业的人士。

孔子早期从事这一职业,因而他所创立的学派称为儒家。

儒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的儒家。

  先秦儒家思想继承和发展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孔子一心要恢复西周时期的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呼吁“克己复礼”,提出“德治”,重视“人治”,在他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体系中,“仁”为核心,“复礼”为目的,孔子把“仁”和“礼”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战国时期的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儒家学说,孟子反对用武力即“霸道”实现统一,主张用避免流血的。

王道”来达到统一,提出用“德治”和“仁政”治理国家。

荀子是战国末期的儒家代表,他一方面以孔子的礼治学说为基础,批判地吸收了其他各家学说的精华,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修正了法家的“法治”,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套既“隆礼”又重法的以礼为主、礼刑并用的思想理论,从而给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明了道路。

  战国以来的儒法之争,由于法家的主张有利于打击贵族割据势力以加强国君的权力,因而得到各国国君的支持。

法家人士将自己的主张制成统一的法令寻以颁布。

以刑罚的制裁力自上而下地强制推行。

在这一过程中,商鞅变法最具代表性,最彻底,效果也最好。

它使落后的秦国迅速成为最强大的国家,为日后秦始皇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法家思想在统一中国、促使封建制度在中国最终确立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此时儒家思想遭遇到了重创,甚至出现“焚书坑儒”那样的劫难。

  秦朝的迅速瓦解又为儒学再兴提供了可能。

汉朝所面临的内忧外患使得黄老之学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阶级的需要,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实行统治,而宣扬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理论的儒学思想取代黄老之学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此时,董仲舒所倡导的儒学是经过改造的新儒学,与先秦儒学有所不同。

他以先秦儒学为基础,融合阴阳家、道家、法家各家学说,将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将封建政权与神权、族权、夫权结合起来,把封建伦理道德与封建法制实践结合起来,适应君主政治的需要,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

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他吸收了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把儒家同法家结合起来,把德与刑结合在一起,完整地构建了纲常伦理和德主刑辅的理论。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是汉朝儒家的一贯主张,儒家理论经过董仲舒的一番精心加工,具备了坚定的原则性和灵活的调节性,增强了统治者的政治应变能力。

  汉朝法律和儒家思想的结合,在董仲舒上奏给汉武帝的“天人三策”中提出: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该建议被汉武帝采纳,儒家思想成为官方之学。

然而西汉初年的常规律典基本上是继承了秦律,即“汉承秦制”、“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充溢的是法家的思想。

随着儒学一尊地位的确立,必然不能容忍异端思想继续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尤其是不能容忍以法家化的法律来调整体现儒家价值观的社会关系,由此也就开始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三、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引经决狱

在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法制改革己在酝酿之中,但要彻底改变旧有的法律制度,并非短期所能完成。

儒家思想对汉朝法律的渗透首先开始于司法领域,即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虽有规定却和儒家经义相违背的案例时,司法官就以春秋》等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微言大义”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样,儒家经义就具有了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综合考虑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定罪量刑,即董仲舒所说的“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Ho董仲舒可谓是春秋决狱的第—人,据记载:

“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

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垆1除董仲舒外,从事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还有公孙弘、儿宽、应劭等人,两汉时代,春秋决狱成为一种风气,以至有“不通经术,不可以为三公及左右近臣”的说法。

  汉代的引经决狱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其意义在于:

通过直接引用儒家经义来审理案件,确立了儒家经典的最高法律地位,并确认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则,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则形成之后,成为指导封建社会司法的重要准则,为汉朝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铺平了道路。

  2、引经注律

引经决狱在司法领域渗透所取得的成功,大大鼓舞了儒家,他们进一步将目光集中在法律条文本身,试图推翻日律制定新律。

但此时大规模制定新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加上统治者不图进取,因此,儒家开始利用律学章旬的形式将儒家思想灌输到法律之中,即引经注律。

  引经注律之风始于西汉,盛于东汉,律学研究成绩斐然、名家辈出,当时以律学章句而闻名的儒学大师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应劭等人,这些儒学大师,引用儒家经典,用儒家经义来解释法律的精神和适用原则,对汉律中的概念、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等进行阐述,并产生了许多法律解释着作,“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法律解释着作大量涌现而说法又各不相同,以致司法官在适用时感到无所适从,于是皇帝下诏,“但用郑氏章句”,郑氏章句由此获得了法律效力,由此汉朝法律的儒家化在春秋决狱的基础上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3、引经入律

儒家思想定为正统后作为儒家最高道德准则的三纲五常也就成为汉朝立法的根本原则。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成为维护专制皇权统治、社会等级秩序和家庭伦常关系的伦理支柱。

以此为指导制定的汉律,很多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有的法律条文甚至就是儒家的条文教义。

引经人律,突出地表现了法律与儒家理论的融合。

  汉朝的引经入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刑事法律来看,一方面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逐步确立了一些儒家化的刑事法律原则,如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上请和恤刑原则。

最早提出亲亲得相首匿的是孔子,孔子曾说: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首匿本是汉律规定的—条罪名,是指主谋藏匿罪人,犯此罪者本应处以重刑。

但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而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州驯这样,卑幼不得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这体现了儒家父为子纲的家庭伦理观。

上请,也叫有罪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经过E请,都可得到减免。

这是儒家思想中“尊尊”原则的体现,上请确立了尊卑之序,维护了等级制度。

为了标榜儒家的“为政以仁”,汉朝统治者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不同阶段,并对犯罪的老、幼、妇孺、病残者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照顾。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家庭伦理秩序,规定了反逆、欺瞒、诋欺、诬罔、废格诏书、诽谤、腹诽、阿党、附益、不孝、殴辱王杖主、禽兽行等罪名。

  其次,在民事法律方面,法律的儒家化倾向也表现得非常明显。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种重礼义轻功利的儒家义利观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并对汉代民事立法起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汉代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在立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困辱商人的规定:

汉朝商人社会地位低下,禁锢商人不得为吏,征发商人戍边,实行盐、铁、酒官营禁榷,对商^重征商税、多次改革币制以搜刮商人之财、商人不得衣丝乘车等。

在婚姻与家庭制度上,汉朝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严格维护父权、夫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表现得淋漓尽致。

汉律强调丈夫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式,“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19J,丈夫只要不“乱妻妾位”便可以大量蓄妾,而妻子只能无条件服从丈夫。

在整个家庭中,父亲是一家之长,对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为尊崇孝道,提倡家庭同财共居,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分家析产。

  最后,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受儒家仁政、恤刑、以及春夏生养、秋冬肃杀天道思想的影响,汉朝形成了疑狱谳报、录囚、大赦、秋冬行刑等诉讼审判制度。

  四、法律儒家化影响

汉朝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确立了封建国家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征。

汉朝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继承发展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传统,产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确立了“重罪十条”的罪名,规定了“八议”、存留养亲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一步加深。

到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正式完成,唐律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将律文和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体,全面而且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和儒家思想达到了水乳交融的程度,形成了唐律“一准乎礼”的特征,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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