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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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内控管理,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

2.省部级管理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厅局级管理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一)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国家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非校内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中报销的可按一类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二)以上各类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和学生。

各类人员级别以人力资源处认定为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分工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条院士及省部级管理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苏州到机场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

在职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办理,出差人员自行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用自理;

其他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费用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允许出差人员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出差当天往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在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内凭据报销。

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表如下:

单位:

元/人.天

职级

住宿费限额

基准限额

北京、上海限额

旺季城市限额

院士、省部级管理人员

900

1100

1200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厅局级管理人员

600

700

750

500

旺季及城市包括:

大连市、哈尔滨市、青岛市(7月-9月);

海口市(11月-2月);

拉萨市、西宁市(6月-9月)。

第十四条住宿费按照住宿宾馆开具的发票,在住宿费预算限额和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

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

天。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采取包干使用和实报实销两种方式,出差人员同一次出差只能二者选其一。

采取包干方式的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不再凭据报销;

选择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的,不再发放包干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与会、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按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发生的差旅费等按下列原则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据实报销;

(二)会议和培训通知注明举办方承担市内交通的,发放或凭票报销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通知未注明举办方承担市内交通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或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四)会议和培训通知注明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通知未注明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五)会议费、培训(学习)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第二十四条学校统一安排抽调(挂职)、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的,根据学校批复报销差旅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人力资源处核定标准发放;

住宿费凭租房合同和租赁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乘坐规定等级交通工具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票价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管理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视情况,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或企业转嫁。

第二十八条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相关专项经费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的,其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不受级别限制,在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最高等级标准内据实报销,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到外地从事野外实习、考察、写生、采风的,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苏州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登机牌、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费票据等报销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缴纳的会议费和培训费),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差旅费报销应循“一事一报”原则,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对于同一时间段(趟/次)出差,有二项以上任务的,按时间顺序填写同一差旅费报销单。

第三十四条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接待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接待或邀请等单位签章的书面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考察、调研、社会调查、测试监测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相关凭据,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须提供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

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或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只提供住宿费发票,而无来回城市间交通费的,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若出具对方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的有效证明或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

确因工作需要自驾车前往的,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在合理范围内可据实报销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对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因工作需要租车,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

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出差人员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在偏远、特殊地理环境开展考察、调研、测试监测等工作,必须租用车辆(船)前往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租车(船)费以及发生的交通工具燃料费、充电费和过路过桥费可以与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一起按“一事一报”原则报销。

报销时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租赁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的票据,其中租用私人车船的,需提供车(船)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车(船)主在相关收款单据上签收。

第三十九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车船票遗失的,须提供订票记录或购票凭证和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书面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遗失登报声明以及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方可报销。

第四十条因公临时出差原则上不预借现金。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预借差旅费的,按规定履行借款审批手续,在出差返校后30天内结清借款。

第八章监管、监督和问责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出差审批制度,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审核把关,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和差旅费实际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四条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苏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苏大财[2016]24号)废止,因公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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