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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

导言

1、国体指的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哪些阶级是处于统治地位的,由此决定的国家的阶级属性,或者说,就是国家的性质。

实际上,国体不仅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核心部分,是决定性的部分。

2、政治制度的形式有很多方面,主要有政体、政府制度、国家结构、政治体制等。

1)政体指的就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即政权组织形式。

(包含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力配置的一整套原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机构和权力分配关系)

2)政府(广义)指的是国家政权的整体,不仅包括元首、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部门,甚至包括作为国家统治机器的所有部分。

(狭义)指国家中央行政机关。

3)国家结构指的就是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如何整合而成期为一个国家的,即国家的整合形式。

4)政治体制指的是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运作的具体方式、具体程序和具体环节。

3、政治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政治统治形式,不仅包含国体,也包含政体;不仅涉及政体、国家结构和政府制度,而且涉及国家机关、政府机关之外的一切政治单位或政治角色(公民和选民、政党和利益集团、新闻和大众传媒,等等)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环节,等等。

4、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

1)有助于我们分清中国政治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

2)是我们面向世界、学习外国的需要;

3)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西方各国的内政外交及其走向,分析其内外

4)政策的形式根源和制定过程,分析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向,从而更透彻地理解中国的外交战略和政策、策略。

5)有助于完善我们的知识结构。

5、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一般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系统分析方法。

6、最早对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

古代雅典城邦民主制

1、城邦是以一个单独的城市为中心和周围乡村组成的城市国家。

(古代的希腊是指以爱琴海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有雅典、斯巴达、叙拉古等)

2、城邦整个人口划分为具有不同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三个主要阶级:

奴隶、外邦人、公民。

1)奴隶制度是古代世界的一种普遍流行的制度,也是城邦经济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2)外邦人是古希腊城邦中的第二个主要集团。

(外邦人和奴隶都不能参与政治生活,但是自由人,不存在歧视)

3)公民是城邦的成员,有权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这种特权是根据出身而获得的。

公民概念的核心是权利,即参与城邦生活的权利。

3、古代希腊的不同政体:

(三个历史时期)

1)君主制政体,城邦最高统治权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即所谓一人统治。

(克里特岛)

2)贵族制政体,这是一种由少数贤人掌握城邦最高统治权的政体形式。

(斯巴达)

3)民主制政体,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行使决定城邦公共事务和参与城邦管理的一种政体形式。

(雅典)(具有个人独裁色彩的政体被称为“僭主制”政体,在叙拉古最为典型,存在时间最长;被亚里士多德看作是君主制的“变态”形式;被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家们认为是最为恶劣的政体)

4、古代希腊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城邦制度。

在古希腊的城邦中,雅典实行的是民主政体,斯巴达实行的是寡头政体。

1)早期的雅典城邦是由世袭贵族与自由民众的工商业者和农民三个等级组成的。

2)雅典早期城邦的阶级矛盾和对立主要表现为城邦贵族与城邦平民(包括工商业者和平民)之间的矛盾冲突。

6、雅典平民与贵族见的斗争导致:

梭伦改革(奠定了雅典民主制的基础)—主要有三项内容:

1)经济改革,梭伦颁布了“解除债负令”,禁止以自由民人身作为债务抵押,发展工商业;

2)社会结构改革,以财产而不是按血亲划分社会等级,分为四等人,将纳税捐与享有荣誉结合起来;

3)政治改革,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提升公民大会的作用。

(公民大会提升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新设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为雅典的司法机关)

7、克里斯梯尼改革:

梭伦改革后雅典人分为三个政治派别:

①平原派(由反对梭伦改革的贵族后裔组成);②海岸派(坚持梭伦制度的商人和手工业者);③山地派(无地少地的山区农民,要求进一步改革、充分土地)其内容:

1)以地区原则划分的新选区替代按氏族部落组成的旧选区;

2)以五百人会议替代以前的四百人会议,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决议,并执行公民大会对的决议;

3)建立“陶片放逐法”制度;

克里斯梯尼的改革,宣告了氏族社会的终结和国家的成熟,标志着雅典民主制的最终胜利。

到伯利克里执政时代,雅典的民主政治进入全盛时期。

8、雅典城邦民主制的主要内容:

内容:

1)公民大会:

是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年满20岁的雅典公民都有资格参加。

2)议事会:

是雅典最重要的统治机构。

议事会成员任期只有一年,都是轮流执政的。

3)陪审法庭:

是整个城邦民主制度的拱顶石,是最高审判机关。

(陪审法庭也对所有的官吏进行控制和监督:

首先,任前审查;其次,任期结束时可以责成他对他的所作所为向法庭做一次检查;最后,任期结束时,要专门查对他的账目和检查他经手的公款)

4)十将军委员会:

最高军事机构。

(满40岁公民,可连选连任)

特征:

1)直接民主(民主可分为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

2)抽签选官(梭伦改革后采用“按等级选官”,500人议事会成员也是采用抽签来产生)

3)轮番为治(在一定范围内轮流担任某种官职)

9、城邦民主制的意义与困境:

意义:

1)主权在民原则——最能体现主权在民观念是城邦公民大会制度。

2)法治原则——在雅典城邦民主制度下,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享受特权。

局限(困境):

1)雅典城邦民主制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是雅典城邦自由公民的民主制度。

(少数人的民主、奴隶主阶级的民主)

2)在雅典居民的生活中,存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尖锐冲突。

(要求是全职的公民,但私人生活没有自由)

3)在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制度下,在强调多数人裁定的时候没有相应地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很容易导致多数暴政。

(表现为“陶片放逐法”,受情绪影响,未必是公平)

4)制度设计中大量采用了直接民主、抽签选举等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

(导致民主质量下降)

第二节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

1、古罗马国家的三个历史时期:

①王政时代;②罗马共和国时代;③罗马帝国时代。

1)古罗马国家经历了王政时代,王政时代是罗马从氏族社会向国家过渡的时期。

(图里乌的改革瓦解了罗马的氏族制度,一个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国家制度开始形成。

标志着罗马氏族社会向罗马国家的转变)

2)罗马帝国一般分为前期帝国(前27-192)和后期帝国(193-476)两个阶段。

3)395年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

476年西罗马帝国的最后一个皇帝被废除,西罗马帝国灭亡。

2、王政时代的政治制度(表现出军事民主制的色彩),

1)库里亚大会:

即罗马的全民大会,由全体氏族成年男子参加。

主要解决罗马公社生活中最重要的事务,如选举高级公职人员(包括“王”)、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决定战争、审判重大案件等。

2)长老会议:

由300个氏族族长组成,相当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是王的顾问,对王施加决定性影响。

3)王(勒克斯):

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

3、共和时代的政治制度(此时代罗马社会主要分成两种人——贵族和平民。

实行的是寡头民主制)

1)人民大会:

是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包括森社里亚大会和特里布大会两种形式(森社里亚大会:

即百人队大会,是公民参政性最高类型的人民大会,具有立法权;特里布大会:

罗马民主程度最高的人民大会,有立法权、选举权、司法审判权)

2)元老院:

罗马共和国时期最为重要的机构,控制着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权力。

3)行政官员:

包括执政官、独裁官、行政长官、监察官和保民官等。

(执政官是共和国的最高行政长官;独裁官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由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职。

享有最高军事权和民政权,但只能在一定的委托范围内行使,其权力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行政长官是负责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官;监察官的主要职权时审查元老院的名单、进行公民调查、管理公共财产和公共工程、监督公民道德等;保民官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重要成果)

4、共和时代的高级官吏的特点:

1)除独裁官等特殊职位外,所有官吏都是经人民选举出来的;

2)这些官吏是没有报酬的;

3)他们的任职都有一定的期限;

4)他们之间所作出的决定必须一致通过,即使有一人成员反对也会使事情停顿下来;

5)除独裁官、检察官和保民官外,所有的官吏都要对任职期间的行为负责。

5、帝国时代的政治制度(是一种君主专制体制;帝国统治体制的核心特征是个人独裁)

(一)罗马帝国的三种统治制度:

1)元首体制:

又叫奥古斯都体制,由吴大维创立的一种个人独裁体制。

其特点是保留共和制形式,利用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增加个人的权力,避免使用“国王”的名义,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军事长官的称号,实际上凌驾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

(与共和制政权并存多的元首制新机构:

一是元首的专员督办;二是元首的“御前会议”,作为元首的顾问团;三是元首的“内务府”,管理元首办公室和宫廷内务的助手侍臣)

2)四帝共治体制:

由戴克里先创立。

戴克里先把帝国划分为四个部分,由四个统治者治理,四个统治者中,两名为“奥古斯都”(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充任),两名为凯撒(加列里阿和君士坦西阿充任)

3)君士坦丁体制:

公园323年,君士坦丁废除四帝共和制,从而成为罗马世家唯一的统治者。

(二)行省制度:

是古罗马国家为统治征服地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

元老院向每个行省派总督1人、副总督3人、财务官1人

6、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影响:

1)“共和国”的观念与制度形式为后世所吸收,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重要形态;(城邦是古希腊人的建立起来的基本政治单位。

古罗马人在城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共和国”的观念和制度。

2)古罗马的混合政体启迪了后世的政治制度设计;(混合政体就是结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制度因素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政体形式)

3)罗马法是古罗马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遗产之一(①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②罗马法由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组成;③《查士丁尼民法大会》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公法是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权益的法律。

罗马法特别是罗马私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第三节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制度

1、罗马帝国崩溃的根本原因是罗马帝国赖以生存的古代奴隶制度陷入严重危机而不能自拔,而直接原因则是日耳曼蛮族的大规模入侵。

2、中世纪盛行的主要经济制度(广泛存在的是采邑制度)和政治制度(封臣关系)是封建制度。

封建采邑制是指中世纪在西欧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

这种制度下,国王名义是全国土地所有者,国王除了自己留有一块作为王室领地外,把其余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大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建立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

各级封建主同样把土地作为采邑,逐级分封,形成层层的领主——封臣关系。

分封土地的是领主,受封者是封臣,受分封出的土地是采邑(三个基本要素:

采邑、封臣与领主)作为一种主要的政治制度的封建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裂土而治。

每个领主都是在即的封地内的最高统治者,掌握着行政、税收和司法特权,这些权利是与土地联结在一起的,被视为土地拥有者的一种特权。

在封建制度下,君主只不过是王中之王,而封建采邑则成为国中之国。

君主的权力仅限于王室领地,而封臣则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统治权。

3、中世纪封建时期的西欧政治制度

封建君主制:

是对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国家,经历了三种国家形态即封建主义国家、等级制国家和绝对主义国家。

与此相应,封建君主制也经历了三种统治形式即贵族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

1)贵族君主制:

又称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早期形态。

(①国王只是一个大领主,其统治权不超出自己的领地。

②在割据君主制下,国王与封建大贵族之间的矛盾构成封建政治关系的主要矛盾。

③国王和大封建之间始终存在着强化王权与限制、消弱王权的斗争。

2)等级君主制:

又叫等级代表君主制,是欧洲中世纪晚期的一种政权形式,是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

在君主之下,有一个有僧侣、贵族和商人代表组成的等级代表会议。

3)专制君主制:

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

(特征:

君主拥有绝对至上的权力,君主不受任何来自外部的限制和监督,君主或者按照意志、或者按照自己不必执行的法律来行驶权力。

4、中世纪自治城市的自政治制度(欧洲各封建王国的政治制度以封建君主制为主体,11世纪后,少数自治城市采用城市共和制)

(1)城市自治的根本原因:

①商业的复兴;②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归根结底是生产的发展)

(2)自治城市的特征是自治。

自治内容:

①司法自治;②行政自治;③人身自由

(3)自治城市的政权组织形式:

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庭)

5、基督教会统治体系(王权与教权)

1)蛮族有能力毁灭一个旧世界,却无力建设一个新世界。

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填补了权力的真空,从事着社会管理的世俗事务。

8世纪中叶,教皇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教皇国,并逐步在西欧各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等级严森的教会组织,罗马教皇是权力等级的顶端,教会建立了宗教裁判所,又称宗教法庭。

2)在西欧封建化过程中,各国国王为了抑制诸侯贵族的分离倾向,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需要基督教作为统治的支柱和罗马教会的支持,罗马教会也需要世俗君主给予政治、军事上的扶助,因而形成了王权与教权的联盟。

3)王权与教权的冲突:

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

“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

6、中世纪封建制度对于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影响

1)中世纪孕育了现代宪政主义:

①封建契约精神促进了现代西方契约政治的形成和发展;②封建制度的多元权力并促进了现代有限政府的观念和制度;③封建等级会议孕育了现代议会;

总之,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多元权力观念、封建契约精神、自由与权力观念、封建等级会议、基督教的工具论国家观为现代政治提供了丰富的制度与精神财富,有利于现代立宪政治的发展和成长。

2)自治城市的政治实践队西方立宪制度的影响:

城市市民选举产生代议机构(政治权力属于市民全体)

第四节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1、近代国家的兴起:

封建制度的核心特征是存在多种势力:

王室、教会、贵族和自治城市。

2、封建社会的两大景观:

地方性和多元权力中心。

从宗教因素看,在封建制度下,教会既是一个信仰共同体,也是一个世俗组织,导致败于王权。

从世俗因素看,主要包括王权、贵族和自治城市。

(贵族败于王权)

3、资产阶级的三次思想解放运动:

(1)文艺复兴:

核心思想是人文主义。

基本精神是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张扬人的个性,鼓励人的创造能力和肯定人的世俗幸福。

人文主义者以“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

(2)宗教改革:

是由马丁·路德及其后的加尔文发动的一场反对罗马教廷、提倡个人直接与上帝交流、不需教会作为中介的改革运动。

宗教改革运动实际上是文艺复兴运动在宗教领域的继续。

1534年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英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剥夺教皇对英国教会的一切权利。

(路德新教派强调“因信称义”)

(3)启蒙运动:

指发生在17-18世纪的西欧的一场反封建专制、反教会的思想解放运动。

(启蒙运动最初产生在英国,而以法国为中心)代表人物:

格劳修斯、斯宾偌莎、霍布斯、洛克、伏尔泰。

他们要求建立一个“理性”社会,用“天赋人权”取代“君权神授”,用“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来反对贵族的等级特权。

4、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西方政治制度是在17-18世纪通过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建立起来的以宪法为基础,以人民主权为政治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内容的宪政制度。

它以英国的议会君主制度、美国的总统共和制度和法国的议会共和制度为代表。

(1)英国议会君主制:

英国是近代史上第一个确立了宪政制度的国家。

①《大宪章》:

13世纪贵族反抗国王专断权力的产物,确立了贵族和教会的封建特权,限制了国王权力,其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确立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宪政原则。

②英国革命与短暂的共和政体。

③“光荣革命”与议会君主制的确立:

1688年的这场政治变革是通过不流血的政变实现的,史称“光荣革命”。

其历史意义在于以不流血的方式结束了复辟王朝的统治,粉碎了詹姆士二世恢复君主专制的企图,扭转了英国政治发展的方向,奠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议会至上的立宪君主制)的基础。

(2)美国总统制共和制:

①独立战争:

1775年爆发。

《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人具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独立宣言》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范本)②邦联条例:

1777年,大陆会议代表制定了一个《联邦条例》规定,13个国家各自享有主权,该条例1781年生效。

③1787年美国宪法:

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确立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

1)分权和制约与平衡原则;2)联邦制原则(联邦制就是要求在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分配政治权利);3)权力有限的政府;4)司法审查原则。

(3)法国议会制共和制:

①法国大革命:

1789年法国大革命开启了法国近代宪政制度的历史。

1789年8月26日颁布《人权宣言》,是指导法国大革命和政治制度创建的纲领性文件。

②拿破仑的法兰西第一帝国和波旁王朝的复辟:

拿破仑·波拿巴与1799年11月9日发动政变,结束了督政府的统治,史称“雾月政变”。

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陈拿破仑一世,颁布了著名的《法兰西民法典》,巩固了大革命的成果。

③议会共和制的确立:

1870年的普法战争中,法国战败,法兰西第二帝国终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由此诞生,实行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制度。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及《1875年宪法》标志着共和政体在法国的最终确立。

5、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

(1)政治民主化(①公民政治权利的扩大与普选权的实现;②保护私有财产;③争取公民权利的运动出现并兴起);

(2)行政集权化(表现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或总理(首相)的权力的扩张);

(3)多元共治:

‘治理’就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公共管理过程,治理意味着一种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新的政治型式,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就是“多元共治”。

在治理型政治产生以前,人类处理公共事务的主要是统治型政治。

(①统治型政治内涵:

1)国家处理公共事务的唯一权力主体;2)政府作为社会的公共权力机关;3)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合法垄断公共权力。

②治理型政治特征:

1)治理是多个主体间的管理活动,如政府、公民团体、个人;2)治理是互动的过程;3)多元共治还意味着社会自主管理。

(4)地方自治:

是指在国家主权允许的范围内,基于地区居民的意愿,由作为法人而独立于国家的地域性公共团体的自治机关自主处理一定的地方性事务。

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宪政原则包括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主权在民和代议制原则、法制原则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人权原则。

第一节“主权在民”原则

1、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被看做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是君主。

2、主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1)主权:

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或者说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伴随着近代民主国家产生、近代绝对主义君主专制的形成而产生)

让·布丹是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最大贡献试试第一次确立“国家”与“主权”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把主权视为国家最本质的特征。

他对最高权力的定义:

是绝对的、永恒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力。

布丹提出的主权学说是为了论证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性,要张扬的是君主主权。

(主权者是法律的来源,但也必须服从神法和自然法)

(2)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

两种国家主权理论:

君主主权(主权置于人民之上);人民主权(主权置于人民中间)

①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

服务于民族国家和专制君主制度,有助于改变有限王权和教会神造国家的思想,为中央集权德尔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

②洛克的议会主权: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了议会主权理论政治思想家。

他遵循自然法理论体系,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人民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

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③卢梭的主权在民:

卢梭的人民主权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

他认为,人类为了自身的自由与幸福,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立某一种政治共同体,即国家。

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即“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否定了绝对主义国家的君主主权,确立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从而为近代政治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3、主权在民原则在西方各国的确立(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瑞典)

(1)法国:

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国家,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人权宣言》被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

(2)英国: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构成英国宪法的主要是议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性判例和惯例;1215年的《大宪章》被看做是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确立了英国的基本宪政;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

(3)美国:

由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独立宣言》中重申了流行于欧洲大陆的天赋权利理论。

美国宪法体现了主权是可分的这样一种理念:

主权在联邦和州政府之间分享;在政府三个部分之间即国家、总统和最高法院之间分享。

(4)德国现行宪法是1949年制定;瑞典一直没有一部单一的成文宪法,而是由《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构成了该国的基本法

4、主权在民原则与政治合法性:

主权在民原则,是现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基本的宪法和政治原则。

主权在民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关键所在。

(1)政治合法性的含义:

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含义:

①对统治的认同问题;②统治的正当性问题。

(2)政治合法性的意义:

①政治合法性关系到公共权力的顺利行使;②政治合法性有利于减少统治和管理成本。

(3)主权在民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自从卢梭提出人民主权理论以来,人民主权原则或主权在民原则成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基础。

①从理论上讲,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政治生活中的服从问题,其本身就是一种论证政治合法性的理论。

②从实践上看,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最具有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制度。

第二节代议制原则(此原则所涉及的则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现实途径)

1、代议制,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

相对于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为现代国家普遍所使用。

直接民主制:

所有公民能够聚集在一起开会,讨论国家事务的决定和管理;间接民主制:

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讨论并决定国家公共事务

2、代议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代议制起源于英国。

英国既是“议会之母”,也是代议制度的发源地。

1)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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