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资格证法规第二章 第四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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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证法规第二章第四节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内容结构: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支票;(三)商业汇票;(四)信用卡;(五)汇兑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我国票据的种类
(1)汇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2)本票
(3)支票
3、法律特征
(1)有价证券;
(2)涉及三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3)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付款承诺;(5)无条件付款
4、分类
(1)范围
——广义:
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
——狭义:
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付款时间
——即期:
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远期:
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持定日期付款的票据,如商业汇票
(3)付款人
——自付:
票据的出票人即付款人,如本票
——委付:
出票人委托其他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商业汇票(不包括见票即付汇票)、支票等
(4)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否则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应该记载,否则适用法律规定,票据有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不强制记载,当事人选择记载,但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二)支票
1、支票的概念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三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3)适用:
——A、单位和个人;——B、同城;——C、各种款项
(4)特点:
——A、银行为付款人;——B、见票即付;——C、无金额限制;——D、不能透支;——E、即期;(5)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
——A、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B、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C、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等线,为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支票的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6项
——A、表明“支票”的字样;——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E、出票日期;——F、出票人签章
授权两项:
收款人和金额
(2)相对记载事项
——A、付款地;——B、出票地
(3)非法定
——无票据效力
(4)其他法定条件
——不得空头、不得印鉴不符、不得密码错误
(5)效力
——足额、付款
4、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A、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B、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A、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B、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在此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5、支票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A、使用碳素黑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除外;
——B、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票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C、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付密码错误的法律责任:
⊙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A、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B、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C、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
(三)商业汇票
(三)商业汇票
1、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承兑人不同
A、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B、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3)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A、表明商业承况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C、确定的金额;——D、付款人名称;
——E、收款人名称;——F、出票日期;——G、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的;
——C、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其他法定要求
——A、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B、同城或异地;
——C、个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D、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
(5)出票的效力
——A、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标据权利;⊙对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
⊙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第二顺序);⊙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B、对付款人的效力:
⊙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
⊙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金额和费用。
即收款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3、承兑
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1、承兑的程序
A、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票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B、承兑成立——⊙承兑时间:
承兑期为3天,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承兑。
——⊙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承况且的格式:
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而承兑日期则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效力
2、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具体表现在:
A、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B、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C、承兑人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D、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A、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B、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提示承兑的期限
汇票类型
承兑类型
提示承兑的期限
不按期承兑的后果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汇票
见票即付
无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可以提示承兑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即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必须提示承兑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付票
1、付款的提示
(1)见票即付:
1个月。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期起1个月内向付款提示付款。
(2)其他:
到期10日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提示付款。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款
(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在当日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自行承担责任。
3、付款的效力
依法路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5、背书
1、概念
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在商业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形式
(1)禁止背书。
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票据不得转让。
转让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未记载日期。
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有条件的背书: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部分背书:
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的记载事项
(1)类型
具体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字样
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A、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B、背书不连续,如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付款。
如果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
(3)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三)商业汇票
6、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
票据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保证的格式
如果保证文句和签章没有记载在票据上,而是另行签证保证合同或者合证条款的,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具有担保法上的效力
3、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
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名称——如果未记载该事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的住所——不记载住所,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不得记载事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即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有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让责任。
4、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
银行汇票
1、概念
银行签发,实际结算金额
2、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4、办理程序
——银行汇票;——解讫通知
5、兑付基本要求
(1)收款人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五)
银行本票
1、概念和种类
概念:
银行签发,支付确定的金额;
种类:
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
2、使用范围
——区域:
同城——范围:
单位和个人
3、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A、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C、确定的金额;D、收款人的名称;E、出票日期;F、出票人签章
4、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六)
信用卡
1、概念和种类
(1)概念: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2)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特点类型——特点类型——特点
按使用对象不同
单位卡——单位使用;个人卡——个人使用
按信誉等级
白金卡——信誉最高金卡——信誉次高普通卡——信誉最低
按照币种不同
人民币卡——可以用人民币支付双币种卡——即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用外币支付
按照信息载体不同
磁条卡——存储介质为磁卡芯片卡——存储介质为芯片
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贷记卡
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消费、期限内还款可免息,卡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等特点。
准贷记卡
持卡人必须先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
当备用金额不足支付时,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申领与销户
(1)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可申领单位卡。
——A、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C、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D、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并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2)信用卡的销户
——A、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B、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C、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D、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E、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F、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G、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3、资金来源
(1)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3)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4、使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持算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金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优惠条件:
A、免息还款期。
⊙银行记账日至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银行款项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B、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超过免息还款期的、选择最低还款额的、超过信用额度的,此三类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8、商业银行向商户收取信用卡手续费:
A、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低于交易金额2%;B、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七)汇兑
1、含义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2、种类
——信汇
——电汇
3、使用范围
——范围:
单位和个人;——区域:
异地
4、记载事项
——汇入汇出的地点和行名:
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欠缺的,银行不予受理。
5、支取现金
汇款人和收款人为个人,大写金额前“现金”。
6、办理要求
(1)汇款回单只作为银行受理汇款依据,不说明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
(2)收账通知为收款入账凭据;
(3)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4)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汇入银行立即退汇;
(5)发出取款通知2个月无法交付,汇入银行主动退汇。
7、汇兑的撤销和退江
(1)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
——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从汇出银行汇出。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江。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江。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示通知,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江。
(八)托收承付
1、概念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2、使用范围
(1)必须是国有银行、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3、记载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5)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托收附寄单证和数或册数;(7)合同名称、号码;(8)委托日期;(9)收款人签章
4、办理要求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付款人
——A、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开始。
——B、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C、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要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4)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款项,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5)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可以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6)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九)委托收款
1、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使用范围
——范围:
单位和个人;——区域:
同城、异地
3、记载事项
(1)表示“委托付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4、办理要求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3)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4)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可以同城特约委托付款,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
支票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
单位
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
使用地区
同城
同城或异地
同城和异地
同城
种类
款项类别
各种款项
绝对记载事项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A、表明商业承况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收款人名称;
F、出票日期;
G、出票人签章
(必须记载,欠缺的商业汇票无效)
A、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C、出票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收款人名称;
F、出票日期;
G、出票人签章
A、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C、确定的金额;
D、收款人的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
授权补记
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相对记
载事项
付款地;出票地
不记载不影响记载效力:
(1)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汇票有效,可补充。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