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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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湘乡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五统一”的原则,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实施、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推进、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电子政务网络
第五条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以及决策的需要,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市委内网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内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及与省、市、县纵向网络连接,原则上应依托市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不得自行新建传输骨干网络。
第七条电子政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市乡镇两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乡镇两级电子政务网络统一规划逐步接入市级电子政务网络。
电子政务内网、外网接入部门应分别向市电子政务网络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网络设备情况、入网终端数量等,必须符合网络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八条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IP地址等网络资源由内、外网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的安排统一建设、管理和分配。
第九条为节约经费和保障安全,除乡镇外,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共用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互联网接入,如确需另外开设互联网接入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接受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四章政府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
第十条政府门户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公开、提供公众服务的网上窗口,由主网站和各部门子网站构成。
第十一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部门子网站提供网站平台和信息帮助,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发布、更新和维护机制。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上设立子网站,各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接受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乡镇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把应当主动公开的及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下列信息,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七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一)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职责;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
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对发布与公开的信息负责。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淫秽色情内容和其他违犯法律、法规的信息;
(二)不得制作、发布虚假的信息;
(三)不得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遵循国家、省和全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原则上必须建立在全市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在线办理系统,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处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逐步开展行政许可的申请、办理、查询,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章电子政务安全体系
第十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安全责任。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
第十九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以上党委、政府办公室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建立本级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建设。
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电子政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信息,或者不在政府门户信息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的,由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或者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由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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