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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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Word格式.docx

对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资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通过。

审查报告名称

审查材料清单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注:

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

【见说明】;

5.股权转让双方(转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核对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7.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导致股东变动的,提交本清单1、2、3项及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材料需要其签名之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法定代理人应当通过生效司法判决或者公证文书等材料予以明确。

说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起规定;

没有规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能够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收取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3.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法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及交以下材料:

(1)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

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3)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于提交前述

(1)、

(2)项材料。

2.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的

(1)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股权合法继承文件(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3)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代为签署相关文件,并提交监护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

3.法院裁判变更股权的,提交转让协议及裁判文书。

  (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6.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

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

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十一)迁入本市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二)迁出本市

  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三)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4、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0、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

  B.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四)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A.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3、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

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9、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1、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

  B.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五)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A.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3、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B.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2、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7、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

  (十六)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A.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

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七)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1份)(注: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7、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

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

投资者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9、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注:

  (十八)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3、原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发起人须核对原件);

  6、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

  8、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内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3、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

  6、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1份);

  7、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8、原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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