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民〔2012〕17号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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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民〔2012〕17号文档格式.doc

(三)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综治(维稳)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

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

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余杭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3年晋档一级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表(单位:

元)

标准

职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及以上

正职

3000

3150

3300

3450

3600

3750

副职

2400

2550

2700

2850

委员

2200

2350

2500

2650

2800

2950

(二)绩效奖金

1、月度绩效考核奖励。

按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根据日常考勤(包括加班)、工作考核等情况发放。

对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加值班和早八晚八工作制度的,按正职800元、副职和委员600元的标准执行。

2、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

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5%基数,结合当年度待遇核发实际结余等因素核定,并拉开档次。

(三)补(津)贴

1、生活性补贴:

每人每月300元,主要包括午餐、通讯、交通、物价等补贴;

2、防暑降温补贴:

每人每月160元,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4个月,以当年劳动部门的通知为准);

3、职称津贴: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每年有个案研究)的,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职称津贴。

 

(四)住房公积金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统一享受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个人所有。

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五)社会保险费。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单位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基数,按规定缴纳。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等。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并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中核定,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均由镇(街道、开发区)财政保障。

对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核定的其他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原有口径和标准执行。

(二)基础工资晋级须经街道(镇、开发区)考核合格后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提升任职的,结合本人次年职务年限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所任职务工资标准;

降低职务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套入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三)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办法及考核奖励金额内部分配标准由街道(镇、开发区)制定,考核工作由街道(镇、开发区)负责,月度绩效考核奖励按月发放。

年度考核办法及分配标准于每年12月底前报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

街道(镇、开发区)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加值班和早八晚八工作制度的,所属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申报承诺执行的,街道(镇、开发区)向区城乡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实行。

(四)离(退)休人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其所任职务基本工资的20%核定,同时享受月度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金。

(五)从事社区工作的年限认定,由区民政局负责。

(六)本通知实施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原职务年限工资按现行基础工资标准一次性进行套改,社区工作年限1-3年的,套入档次一级,4-6年的套入档次二级,以此类推。

(七)常住户籍1000户以上的社区,社区副职(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在三名(含)以下;

常住户籍999户以下的社区,社区副职在二名(含)以下。

超过职数的经费由街道(镇、开发区)解决,不列入区级财政。

(八)本通知所涉及的开支标准和项目口径问题,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和区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

上述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福利待遇补助按余民[2011]124号和余民[2011]140号文件执行。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局《关于提高余杭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余民〔2009〕9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余杭区委组织部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杭州市余杭区人事局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

调整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通知

抄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2012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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