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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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条、工伤认定由公司安全部统一管理,劳社部配合。
凡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安全部组织联合调查。
调查部门为公司安全部、生产部、劳社部、党委工作部、工会、医院。
根据医院对工伤诊断情况和事故发生原因,由安全部负责向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有关手续。
矿井必须明确一名矿领导具体负责,由劳资部门明确一名工伤专干(兼职)负责办理此项工作,安监部门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矿井发生工伤(亡)事故,发生事故的队(组)要首先通知矿井调度值班室,调度室按照工伤事故申报程序通知安监部门和工伤保险专干,必须在24小时内提交由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伤快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安监部门出具工伤证明,一份交公司劳资部,一份交安全部,一份交医院,再由劳社部和安全部分别向省工伤保险局和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伤快报。
凡矿井超过24小时内未及时上报安全部、劳社部不能按期办理工伤认定的,由矿井自行负责相关费用。
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尘矽)的,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当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安全部、劳社部报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再由公司安全部向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的期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亲属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保险办公室设公司劳社部,工伤发生后要立即做好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快报工作。
各单位工伤专干尽快按工伤快报要求搜集受伤人员的有关资料。
劳社部在规定时间内(重大事故一天之内)按规定程序完成受伤害人员的工伤快报。
劳社部向上级部门申报工伤快报资料的前提:
1、各单位工伤保险专干向劳社部报送《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必须由填报人签字,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签字同意。
2、一般事故一个工作日报劳社部,重大事故八小时内报劳社部。
发生的工伤不论轻重,一律要报工伤快报。
工伤快报是上级有关部门掌握工伤事故的依据,否则,不可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部根据上级要求及政策规定,向市劳动局申报工伤认定。
申报工伤认定的前提:
1、必须按规定时间报送工伤快报;
2、治疗医院对工伤人员伤情情况的诊断意见;
3、公司安全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表;
其中:
⑴、申请表、用人单位全称、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⑵、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及相片三张;
⑶、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证明或结论;
⑷、家庭详细地址;
⑸、受伤害经过简述,自述发生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⑹、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4、事故单位对事故分析处理表;
5、公司总经理签署上报认定意见,一个月之内完成工伤认定等申请工作。
第十五条、工伤认定申请要求有关单位与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到公司安全部:
1、凡职工发生工伤后24小时内矿井劳资部门必须提供工伤事故快报,受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矿井安监部门提供工伤证明,事故调查报告;
2、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果在公司职工医院诊治的,医院必须在十天内把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和前三天入院诊断记录情况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后送交公司安全部。
伤者如果在矿外所设医院诊治的,由矿劳资部门或亲属其他人员将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和前三天入院诊断记录情况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在十五天内送交公司安全部。
职业病患者由本人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凡CO、CH4或其他有害气体中毒者,由劳社部工伤保险专干带队到娄底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有害气体中毒鉴定,鉴定费450元/人。
4、由劳资部提供受伤者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五章工伤的治疗与待遇
第十六条、关于受伤人员的救治
(一)、院前转运与急救
生产地点发生的伤员由生产单位或救护队尽快送至公司职工医院,职工医院凭单位开具并有经领导签字的工伤医疗证明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做好救治工作,伤情紧急由单位值班领导电话通知医院,特殊情况报公司调度室通知医院派人到现场进行急救。
(二)、门诊
经医院认定不需住院的伤员在职工医院门诊进行治疗。
如果需转外门诊检查治疗的必须由职工医院主治医院提出申请,院长签字后才能到指定医院门诊按工伤保险规定进行检查治疗。
(三)、住院及转诊转院
伤情严重需住院的应由接诊医生提出住院建议,科主任签字后住院。
住院治疗应严格按照省工伤保险规定进行规范诊治,伤员、家属或单位不得提出超出规定要求。
否则,超出工伤保险规定的治疗及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提出要求者支付。
伤情严重、复杂在职工医院诊治有困难并且符合湖南省工伤管理局工伤逐级转诊转院标准的,由医院与用人单位和管理矿长协商一致后报公司管理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转入工伤医疗协议医院。
如有生命危险的工伤职工必须送往协议外医院抢救的,由公司劳社部会同所在协议医院到省医保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并且抢救费用由事故单位垫付。
医疗终结后,由公司劳社部工伤管理专干会同职工医院负责到省医保局结帐。
(四)、医疗期
伤员住院治疗应听从医院的治疗意见,不得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否则所发生的费用及后果自负,医院、单位及工伤保险局不予负担。
医疗期根据湘劳(1997)169号文件的分类标准确定,工伤职工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确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协议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陪护期
工伤医疗期间伤情需要陪护的,由治疗医院根据医疗情况及有关工伤病人陪护标准开具陪护通知单(并写明陪护期限),经劳社部审核报管理副总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安排人护理。
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一个月内补办手续。
在外地住院,伤情危重或重大手术后需二人护理的,由医疗机构请特别护理工的、费用由生产单位负担,护理工资由公司下拨生产单位。
(六)、出院
医疗期满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治疗期间如需要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应转入职工医院治疗,出院手续由工伤人员及其家属办理。
出院后需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必须积极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不愿参加省级劳动能力鉴定者须书面申请并存档,如有后遗症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期满后,应立即做好参加省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湘劳社政字[2004]27号文件规定,各矿劳资人员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工伤人员有关治疗资料,上报公司劳社部,由公司劳社部工伤专管员建立工伤人员档案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劳社部审核。
(一)、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参加劳动能力鉴定者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4、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
5、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6、病历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书印章。
(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1、鉴定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之日起20天内向公司劳资社保提出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低于或同于结论等级的,所需的鉴定费、车费及住宿费等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工伤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1、已申报了工伤快报和进行了工伤认定,并在省工伤保险局指定的工伤协议医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从省工伤保险基金中开支。
费用结算由协议医院与省工伤保险局处理。
2、因工受伤但不能纳入工伤保险的(如返聘人员,原在工伤保险库已经减去的,不能再次申请报者)其他人员,一定要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申报工伤保险,医院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进行诊治。
治疗费用由生产单位支付,在公司职工医院治疗的可凭生产单位开具的诊治证明治疗,必须有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每季医院与单位结算。
3、工伤医疗期满后治疗医院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出院。
如果医疗终结后伤员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出院的,费用自行支付。
单位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对医疗终结后的伤残人员,由劳社部组织到上级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伤残等级由劳社部向省工伤保险局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因工死亡人员的费用,由公司劳社部在三个月内做好各种费用的结算,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统筹外费用和管理
1、伤病人员工资按现行工资管理制度,采掘六个月之内由连队负责六个月,以外由公司下拨工伤工资到矿井,辅助单位的工伤由公司下拨矿井。
工伤工资标准规定:
①医疗期内的伤假基本工资每月按:
采掘750元/月,井辅650元/月,地面550元/月;
②对医疗期外确需继续治疗的工伤基本工资每月按:
采掘600元/月,井辅500元/月,地面450元/月支付;
③工伤人员经医疗康复后应及时返回原岗位上岗,没有上岗的应及时参加伤病诊断处理。
经公司伤病诊断处理小组确定上岗,而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公司伤病诊断小组确定暂不能上班的,发给生活费,统一标准为400元/月;
④工伤人员医疗终结后,应参加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拒不参加鉴定者,公司停发其伤残救济金,直至其参加鉴定为止。
⑤职工确定认患二期及以上矽肺,在未参加劳动鉴定之前,每月按600元支付伤假工资。
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后按鉴定结果及相关政策处理。
(二)、根据伤情确需要转诊转院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转往指定医院,职工医院负责联系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伤情严重需要医生护送的医院派人护送,自己坐车转院的伤员报销一个来回的车费。
伤情严重或需担架专车护送的由矿井或公司派专车转院,在外院治疗出院时原则上自己坐公共车返矿,并由矿井报销一趟车费。
1、工伤职工在协议医院治疗期所需的辅助器具配置由协议医院申请,经省工伤保险局审核办理。
配置费用由省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报销配置费用。
2、工伤住院期间的确需要陪护的并办理了陪护手续的,原则上由生产单位派人陪护。
由于各种原因工伤职工亲属陪护者,其陪护费为15元/天,陪护人员的生活补助为在职工医院7元/天,娄底、长沙等地为10元/天。
在外地陪护的可报销一个来回车费,由单位劳资人员凭办理手续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支付。
3、康复治疗期不设陪护,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生活补助费按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60%支付。
经康复医疗机构确认须要陪护的只支付陪护费,不另支付生活补助费。
(三)、陪护费支付程序
1、治疗医院根据住院工伤职工伤情开出陪护书面申请意见,每次陪护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因继续陪护的可再次申请。
2、职工医院审核陪护资格,统计陪护天数并签署陪护意见,上交到公司诊断处理小组集体评定。
3、本单位管理副职签署陪护意见。
4、由本单位劳资部门核算,并制表编出发放陪护费花名册,劳资科(组)长签名。
5、到公司劳人部审核。
6、到公司经营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财务发放。
第六章工伤管理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根据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对凡是因工伤非治疗需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业务费、工伤认定资料费、省工伤保险局申报协调业务费等)设立工伤保险经费科目,进行核算,并建立专用账户,且此项经费开支应控制20万元。
其主要项目有:
1、按照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物价局《关于伤残档案保管费的批复》娄价服函(2006)55号文件规定,向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收取伤残职工档案保管费200元和工本费10元,费用进各单位成本。
2、办理工伤认定的差旅费、业务费以及每月纸制报表省工伤保险局的差旅费等。
3、劳动能力鉴定400元/人以及车、餐、食宿费。
4、省、市医保办、医院在申报、审批和结算工伤治疗费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上述所有开支费用由安全部、劳资社保部签字按各自分管范围由分管副总审核,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报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医院应全面掌握工伤病人的基本情况对基本医疗终结人员应劝其出院休养。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的,并将所有工伤治疗资料复印件报送公司劳社部进行存档。
公司劳社部应保留工伤职工有关资料,为每一个工伤职工建立工伤档案。
第二十二条、工伤人员原则上应在职工医院进行救治,对确需转院治疗者,按省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受伤康复休养(即伤休)按照政策在医疗终结后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四条、由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因工伤发生纠纷时,由工会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及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仲裁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文起实施,如遇上级有关政策的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解释权属洪山殿矿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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