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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条文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5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3.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表3.6.4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2/m3)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表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表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厂房层数(层)

1~2

3

≥4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0.60

0.80

1.00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类别

单罐最大容量(m3)

一组罐最大容量(m3)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

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注: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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