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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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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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六

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六)ﻭ

1。

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ﻭ

C。

8月29日ﻭ

D.8月30日

本题主要是考察对《民通意见》第1条的理解问题,《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该条只是规定了以什么时间为出生时间的标准问题,而没有规定在什么时间都有的情况下,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这就涉及**种标准的效力问题。

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的证明效力最高。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2。

甲从某商场购回一个玻璃钢燃气灶,使用几天后,燃气灶突然炸裂,甲被碎片刺瞎左眼.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绝对权ﻭ

B。

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相对权ﻭ

C.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相对权

D.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

本题涉及违约和侵权的竞合问题。

甲与商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存在质量问题,甲可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基础在于甲对该商场享有相对权。

同时,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因存在缺陷导致甲的左眼受伤,甲可依据产品责任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

如果商场提供的燃气灶仅存在质量问题,而未导致甲的受害,则甲只能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ﻭ

3。

刘某从甲家具购买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一年半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

经鉴定,果然如此。

刘某遂要求甲家具退货。

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ﻭ

A.本案中,甲家具实施了欺诈行为

B.本案中,刘某与甲家具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ﻭ

C.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刘某只能主张违约责任ﻭ

D.本案中,刘某有权主张甲家具退一赔一

本题涉及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诈行为。

故本题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依《》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故本题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依《》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故本题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依《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4.甲为一童星,片酬丰厚。

甲父有一弟,家住边远山村,生活较困难。

甲父经同意,将其片酬2万元赠与其弟,该行为().

A.有ﻭ

B。

无效ﻭ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本题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问题.甲父无权处分甲的财产,虽经甲同意,但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甲父的行为为无效行为.故本题选项为B.ﻭ

5。

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3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4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由于业务蒸蒸日上,4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遭到甲、乙、丙的反对。

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甲30万元了事,甲同意,并拿走30万元。

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盈利客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0万元留给丁,3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ﻭ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合法?

2.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新的运输企业是否合法?

3。

甲的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

4.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

5。

甲对车祸损失应否承受责任?

6.假如合伙协议中表明规定,丁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本题涉及合伙中的问题。

第一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第二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运输企业是不合法的。

第三问,甲的退伙得到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并拿回了30万元的出资,是合法的,应认定有效。

第四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的加入,应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乙、丙、丁并未表示同意,故甲妻的行为不能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

第五问,车祸发生时甲并未加入合伙,故甲对该损失不负责任。

第六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故该合同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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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七)ﻭ

1。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可否请求XX判决撤销该合同?

本题涉及胁迫的构成要件和胁迫行为的效力问题.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与站长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可以。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XX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据此,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

两年后,其妻向人民XX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XX依法进行了宣告。

但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

经查在甲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同村姘夫丙家与丙共用。

甲的财产的管理人应为()。

A.其妻

B.甲母ﻭ

C.其妻和甲母

D。

其妻或甲母ﻭ

本题涉及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在失踪的情况下,其财产管理人应为与失踪人生活最紧密的人,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是,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应有利于失踪人,这是最高原则。

本题中其妻管理甲的财产有明显不利.故本题答案应为B.

3.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

张某谎称已得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已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协议。

协议规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经专家鉴定之后补付。

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之伪作。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张某和李某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李某能否请求张某赔偿损失?

为什么?

本题涉及自始客观不能的行为效力问题。

1.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兰亭序》正本买卖合同,由于《兰亭序》正本在我国早已失传,据史料记载,只有李世民皇帝的陵寝中可能藏有.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明知《兰亭序》正本在我国已经失传,而谎称有《兰亭序》正本,该行为为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依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无效合同,但如果合同标的自始客观不能,则该合同自始不成立。

因该合同标的物《兰亭序》正本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不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不因违法而无效,而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不成立.

2.本案中,张某作为出卖《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当事人,明知该《兰亭序》正本不可能存在,却隐瞒真实情况,属于假借订立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因此,除应返还李某已付的20万元预付款外,对李某因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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