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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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以上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第七条副省级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飞机、轮船头

(一)等舱位。

  第八条赴外省的出差人员,经批准,原则上应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一条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票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30元发给补助费。

  第十三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以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一) 

省外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副省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下同)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600元。

  2、正副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下同)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300元。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职务工资(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厅局级人员标准执行。

  3、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二)省内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副省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下同)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480元。

  2、正副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下同)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40元。

  3、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20元。

  (三)出差人员住宿费采取标准内据实报销的办法,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有效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部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均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一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0元,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共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各单位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参加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如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如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把预算控制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又审核。

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如因特殊情况与计划不符,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增加费用给予报销。

同时结合细化预算管理,各单位内部要对年出差人次进行总量控制。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和必须山羊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同居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线路、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食宿,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的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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