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中职责和作用通用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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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引:

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贯彻执行各项生产任务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进行经济核算,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来赢得更多商业机会,最终实现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管理。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一样,同样必须依法进行。

这是安全管理工作必由之路,也是《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

交通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究竟管什么?

本文做初浅的探索,以抛砖引玉。

  一、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职能分工,我们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职责。

1998年6月的交通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67号)规定交通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

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

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

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交通部公路司的职责是:

拟定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

维护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监督管理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

负责公路规费稽征、公路养护、路政、收费公路的管理;

负责道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负责运价政策的拟定和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其中没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

公安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45号)规定公安部职能:

……(六)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公安部内设的交通管理局职责是:

制订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指导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证发牌等工作并制订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这里的职能规定得非常明确。

  国务院分工如此,法律更是明确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涉及交通部门的工作,主要是作为“道路主管部门”,需要对公路设施的完好、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同样没有提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第三十五条还强调,运输旅客超过核定的人数、违反规定载货的;

运输货物运输旅客、超载、违反装载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为这虽是运输经营问题,更是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二、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职权十分有限

   应该说,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职能分工虽然可能不尽合理,但却是十分明确的。

运输的目的是实现人与物的空间位移,安全是其中一个主要目标和前提。

为此,道路运输行业就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

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或者叫“运输安全”,一直是交通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主要内容有:

  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要求客货运输经营者: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注:

这些制度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客运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注:

《道路运输条例》中对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考试内容是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因为这是公安部门的职责。

)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3、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要求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由此可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范围十分有限。

  三、交通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法需要改进,处境需要改善

  当前,各级政府领导和广大群众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安与交通部门的分工、行业管理和“系统”管理等等并不是十分清楚,有时甚至连交通部门自己也非常模糊。

因此,交通部门一方面被强加了不该负的责任;

另外一方面,又做了一些不该做、做不好的工作。

  交通部门被强加了不该负的责任。

责任从何而来?

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或者说法定职责,才负法律责任。

交通部门对运输安全所负的管理职责前面已经列举了。

如交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充分履行了职责,就不应当被追究责任。

现在所谓“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其中很多内容值得商榷,起草制度的部门动机不纯。

  政府有权为部门配置职能、设定义务、落实责任。

但这是有前提的:

  一是要依法。

在法治政府里,政府部门的职责、义务基本都是法定的,责任也是法定的。

要进行职能配置,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治安管理的职能就是公安部门的。

  二是必须遵从“权责一致”的原则。

所谓“权责一致”,就是在享有职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不仅只是行政管理最基本的原则,而且是做好任何事情必要的前提。

查《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都没有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门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等措施的规定。

相关联的,交通部门也没有人员、资金的保障,以完成对道路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中,没有将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中的交通活动和普通交通活动分开,没有规定由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管理道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交通活动。

道路运输企业同样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都是在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是在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和驾驶人及交通活动尽到了普遍的管理义务之后,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经济活动中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权在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享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权,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该反省和检讨,而不是到处推托。

交通部门要依法行政,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能包揽自己没有职权、没有能力管理的事务。

按照法治的原则,越权就是行政违法。

我们原来在安全管理上很多的行政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四、交通部门应该怎么做?

  虽然如此,毕竟道路交通安全与道路运输密切相关,道路交通安全人命关天,交通部门不能无所作为。

因此,交通部门应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研究好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要随意给自己增加义务,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做吃力不讨好而且违法的事。

在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很多,同时安全设施是否完善,也是广义上的交通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这方面工作。

  二是要加强宣传,意思准确、口径统一地宣传好法律法规,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和理解交通部门的职能,改善自己的处境。

现在有的宣传材料非常无知,模糊了公安、交通部门的职责界限,无形中增加了交通部门的责任,实际起了反作用。

  三是要对一些不合理的责任分配、莫名其妙的“责任书”、没有法律依据的“告诫与问责”要依法、据理力争。

自己该负的责任责无旁贷,自己不该负的责任边都不沾。

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真的要对政府部门问责,应当是对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问责——由于该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严重阻碍了包括道路运输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交通部门是“负责任”的部门,但不乱负责任,更不应“背黑锅”!

  四是在政府领导下,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对于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安全问题,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在道路运输管理中,如果发现有公安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问题的,应当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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