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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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制、学生在校年限

 

第五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专科学制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专科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不能在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注册与考勤

第七条注册

1.注册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2.秋季学生注册时,必须缴清有关费用,再持本人学生证及有关学校有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由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并进行网上注册。

3.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以书面向其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延期一周注册;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及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清有关费用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延期注册申请并作出缴费承诺,经学院批准可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等手续。

5.学生证遗失者,注册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经办人员将其情况记录在案。

待学生证补办后,再加盖注册章。

6.休学学生经批准复学后,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7.学院于开学第二周内将未按时注册(含延期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8.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符合本条第四款没有注册的学生可以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待注册后承认所取得学分;

其他没有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取得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

第八条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培养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有校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1.学生请病、事假审批权限

(1)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核,教学秘书批准,报学院备案;

(2)请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之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4)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2.凡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旷课一天,计划学时超过4学时的,旷课学时按实际计划时间计算,不足4学时的,旷课学时按4学时计算。

3.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上课(包括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实习学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符合《中国矿业大学优秀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者,按该办法办理。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4.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以经学生同意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其它不符合转专业条件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申请转入本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转学、转专业审批表》,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然后按以下办法办理:

1.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由学校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发函联系,经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3.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4.学生自动申请休学者。

第十五条休学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到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间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

2.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自理,符合学生团体理赔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符合试读、退学条件者必须试读、退学,不允许休学;

5.休学学生保留学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者随时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者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审批手续,休学学生自休学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办理离校手续,过期不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不能在学期中间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被同意复学的学生持教务处发给的《复学通知单》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恢复学习。

4.经批准休学的学生逾期不申请复学者、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第六章试读与退学

第十九条已修读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0个及以上且低于45个(不含45个)者,应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手续于每学年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逾期不办理试读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试读期满不及格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低于15个(不含15)学分者,解除试读期。

第二十条应届毕业生不再进行试读。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以下原因之一应予退学:

1.自动申请退学者;

2.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3.学年末已修读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累计达45个及以上者;

4.试读期满后,已修读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仍有15个及以上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学生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7.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8.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休学而不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自动退学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退学审批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学院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三人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将退学决定书寄发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发肄业证书。

5.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能复学。

第七章缓考、补考、重学及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四条课程缓考

1.学生在考试期间因急病、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缓考申请表》经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中国矿业大学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存学院,一份由学生保存,未办缓考手续而缺考为旷考;

2.课程缓考一般由学生本人办理,如因重病和其他原因自己办理确有困难者,可由其他人代办;

3.学生凭《中国矿业大学缓考申请表》到开课学院办理考试手续;

4.缓考者必须参加普通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补考、重新学习

1.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除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二周内进行;

2.旷考、补考不及格、考试作弊者,不及格课程必须进行重新学习;

3.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第3周、第4周到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按照教育部、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交纳重新学习费用,领取重新学习通知单并交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安排重新学习时间、地点,并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学生不得将重新学习通知单直接交给任课教师,凡没有按规定要求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者,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成绩不予认可;

4.重新学习人数超过60人的课程,开课学院必须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学生可以参加普通班考试,也可以单独命题考试。

第二十六条毕业前补考

毕业前补考是指对结业生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进行的课程补考:

1.由于专业停办或隔年招生等原因,专业基础及专业课无法进行重新学习者;

2.第六、七、八(建筑学专业第八、九、十)学期开设课程无法重新学习者。

符合毕业前补考条件的学生,必须于当年4月底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对没有办理补考申请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毕业前补考。

毕业前补考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进行。

第八章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在第一学年中,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及重新学习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三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提前毕业修读计划,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经批准同意提前毕业修读的学生,需要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学习费用。

第二十八条已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不及格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在20学分及以上且低于30学分(不含30学分)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最迟于毕业答辩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过时不再办理。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已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不及格课程及实践环节累计达30学分及以者,予以退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发学士学位证书。

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毕业修读计划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可办理毕业手续,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结业

1.在最长的学习年限内,已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不及格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在20个以内(不含20)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留校察期看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取得结业证书后次年三月底前向学校提出补考和毕业答辩申请。

结业生补考、毕业答辩只安排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五月份进行,毕业答辩一般安排在6月份进行,经补考及格和毕业答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发学士学位证书。

补考、毕业答辩不及格或者逾期不申请补考和毕业答辩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4.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及补发学士学位证书时间为补考当年应届毕业生发证时间。

第三十一条对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批准退学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修读辅修专业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发给辅修证书。

第三十三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原《中国矿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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