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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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二)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按照国家改革要求,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成。

(四)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任务、目标明确。

(五)与市国资委签订了《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二章 

薪酬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一)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

1、基本薪酬

(1)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责任、经营规模和西安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西安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综合因素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计算。

基本薪酬每年核定一次。

(3)基本薪酬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2、绩效薪酬

 

(1)绩效薪酬以基本薪酬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具体规定按《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2)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二)中长期激励

建立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制度。

企业负责人任期期间经营业绩显著的,给予中长期激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根据其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由企业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月等额支付。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根据市国资委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薪酬。

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薪酬。

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延期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

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的确定及结算方案;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六)市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结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核,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

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七条 

未经市国资委批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帐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以下情况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绩效薪酬。

(三)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

(四)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和延期绩效薪酬。

第二十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类管理的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分为年薪制薪酬和核准制薪酬。

对实施年薪制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薪酬。

对实施模拟考核和总体任务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核准制薪酬。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薪酬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未划入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对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基本薪酬计算办法

2、模拟考核和总体任务考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准办法

附件1:

基本薪酬计算办法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按以下公式确定:

(一)基本薪酬公式

W=Wo×

R

其中:

W为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

Wo为上年度西安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倍数;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基本薪酬调节系数。

(二)综合测评系数L

L=60%G+40%M

G为规模系数;

 

M为工资调节系数。

(三)规模系数G

1、工交类企业:

G=20%z+30%j+30%x+20%y

2、商贸类企业:

G=20%z+20%j+30%x+30%y

3、公用类企业:

G=30%z+30%j+20%x+20%y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

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

z、j、x、y用回归方程式计算。

(四)工资调节系数M

M=30%D+30%P+40%Q

D为地区工资系数

P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系数

Q为企业工资系数

(五)基本薪酬调节系数R

R取值范围在1.0—1.4之间,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确定。

二、基本薪酬公式中所涉及的数据,均由市国资委提供,每年核定一次。

三、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由企业暂按上年度基本薪酬标准预发。

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当年基本薪酬标准,经市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四、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式6份报市国资委。

附件2:

模拟考核和总体任务考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准办法

一、薪酬核准的适用范围

模拟考核和总体任务考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实施核准制薪酬。

二、薪酬核准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综合考核,努力实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经营业绩相一致。

(二)坚持分类处理,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力求薪酬核准工作的客观、公正、合理。

(三)坚持薪酬增长不高于效益增长,保持薪酬、效益增长的适当比例关系。

(四)实施核准制薪酬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原则上要低于依据《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测算的薪酬水平。

三、薪酬核准方法

(一)本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上年度有明显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较上年度可适当增长。

(二)本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上年度持平或下降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原则上不能超过上年度实际值。

(三)根据市国资委安排部署改革任务的完成情况,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较上年度可适当增长或持平。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下一年度企业成本(费用),根据市国资委的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支付。

(五)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暂按上年度薪酬的标准预发。

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当年薪酬标准,经市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四、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期满,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市国资委安排部署改革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上年度经营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二)企业负责人根据上年度经营完成情况,制定本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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