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363333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docx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

教师编制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点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所占的比例虽然不多,但却不是好得分的部分,基本考法律原文比较多,对于时间的记忆和立法机关等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对两部法律知识进行基本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施行时间:

2007年6月1日

2.基本内容:

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

3.权利阐述: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4.专门教育: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5.用工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6.法律责任: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制定依据: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制定本《教育规划纲要》。

2.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3.工作方针: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4.战略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

5.学前教育:

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6.义务教育: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数字、时间的知识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时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时间: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时间: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第三十八条、【招用标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一)时间: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1月1日实施。

(二)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三)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四)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五)第四十五条、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六)第五十二条、【对非法出版、出售、传播不健康出版物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一)第一部分、总体战略

1、第二章、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

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

(二)第二部分、发展任务

1、第三章、学前教育

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2、第四章、义务教育

增强学生体质。

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七、《幼儿园工作规程》

(一)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2、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3、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二)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

1、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第四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1、第十八条、幼儿园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

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原则方针类知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主要介绍教师编制考试高频考点之一的原则方针类部分高频知识。

一、教育法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二、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教惩结合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总体战略、工作方针

1.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5.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3)义务教育

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

(4)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更新人才培养观念。

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1.注重学思结合

2.注重知行统一

3.注重因材施教

(5)教师

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

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

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

教育法律法规丨考试要点讲解

一、知识点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时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第四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五)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