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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知识讲座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许可法、处罚法和强制法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分八章共八十三条。

1.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特许。

是指资源类的管理。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认可。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

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其主体资格的事项。

3.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方面(条件):

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方式提出;

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方面(行政机关应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在办公场所公示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申请。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四种处理:

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要求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被申请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申请审查内容:

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能力;

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四是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

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决定申请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上级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限期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予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经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八章共64条。

1.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种类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法律制裁。

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亦称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组织。

我国拥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1)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3)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时效规则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6)折抵规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概念。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即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不需进一步查证;

有法定处罚依据;

处罚较轻微。

基本程序。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

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

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并告知权利;

执行;

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符合四个条件)有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人;

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违法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

调查取证确定调查人员;

调查。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可采用询问和检查两种方式;

传唤;

收集证据。

听取陈述与申辩陈述和申辩程序包括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复核三个环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概念。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该行政机关指定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取证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对事实进行质证、辩论的活动。

适用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具体过程。

听证权的告知;

听证要求的提出;

听证的准备;

听证的举行。

6.行政处罚的执行

(1)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3)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三)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七章共七十一条。

1.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

从保障人权出发,能不采取就不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

(3)正当程序原则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行政复议或诉讼权;

行政赔偿请求权。

3.行政强制措施

(1)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有五种: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约束至酒醒”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3)实施程序一般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法第23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旦超出上述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冻结。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复议和诉讼权利等事项。

冻结的期限也是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三十日。

4.行政强制执行

(1)种类。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2)设定权限。

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3)实施程序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实施强制执行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标的灭失的;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协议。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欢迎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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