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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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交社会资本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宜昌市临江溪污水处理厂改扩建

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7年7月

目录

1总则7

1.1协议文件7

1.2术语定义8

1.3日期的说明11

2特许经营权与合同期间12

2.1特许经营权12

2.2特许经营期12

2.3建设期12

2.4运营期13

3工作范围13

3.1甲方的工作范围13

3.1.1前期工作13

3.1.2土地征购工作13

3.1.3其他工作13

3.2项目公司的工作范围14

3.2.1前期工作14

3.2.2建设工作14

3.2.3运营及维护工作14

3.2.4项目设施移交工作14

3.3工作范围的变更15

4声明与承诺15

4.1甲方的声明与承诺15

4.2项目公司的声明与承诺16

4.3违反声明与承诺的效果18

5甲方协助事项18

6用地18

6.1土地使用权18

6.2用地范围19

6.3交付的时间19

6.4交地程序19

6.5土地使用19

7建设20

7.1基本原则20

7.2前期工作衔接20

7.3开工日与完工日20

7.3.1开工日20

7.3.2完工日21

7.4执照与许可21

7.5建设管理计划21

7.6设计变更22

7.6.1优化与变更22

7.6.2变更的批准22

7.6.3建设费用增加的承担22

7.7施工23

7.8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23

7.9管线迁移27

7.9.1原有管线处理27

7.9.2管线迁移经费27

7.10施工障碍清理27

7.11项目管理费27

8监督及工程监管28

8.1质量管理28

8.2工程进度控制28

8.2.1项目公司的义务28

8.2.2工程进度计划28

8.2.3项目公司导致的工程延误29

8.2.4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30

8.2.5期限的顺延30

8.3监督、稽查及检查30

8.4改正31

9验收31

9.1申请验收31

9.2验收程序31

10商业运营31

10.1商业运营31

10.2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32

10.3政府补贴32

11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管理32

11.1运营资产清单32

11.2运营资产管理33

11.2.1项目设施33

11.2.2技术文件33

11.3运营资产的大修和重置34

11.3.1运营资产的大修34

11.3.2运营资产的重置35

11.3.3使用年限的延长35

11.4项目设施的改造35

11.5运营需求36

11.6禁止越权或委托他人经营36

11.7紧急事故预案及通报制度36

11.8接管36

11.8.1临时接管的启动36

11.8.2临时接管费用承担37

11.8.3临时接管的解除37

11.9运营维修记录的保存37

12融资37

12.1融资交割37

12.2融资限制38

12.3融资机构权利限制38

13财务与组织事项38

13.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8

13.2发起人持股比例及股权转让限制39

13.3财务报表39

13.4财务检查权39

13.5公司组织变动通知40

13.6费用自担40

14项目设施移交40

14.1项目设施移交的一般性规定40

14.1.1项目设施移交前的检测及其结果40

14.1.2知识产权41

14.1.3无财务、法律瑕疵41

14.1.4技术文件和运营记录完备41

14.1.5所有权变更登记42

14.2特许经营期届满时的项目设施移交42

14.2.1项目设施移交方案的制订42

14.2.2项目设施资产清单42

14.2.3项目设施移交原则42

14.2.4项目设施移交时及移交后的权利义务43

14.3特许经营期届满前的项目设施移交43

14.3.1移交的标的43

14.3.2移交程序44

14.3.3项目设施移交时及移交后的权利义务44

15履约保证45

15.1建设期履约保函45

15.2运营维护保函45

15.3移交保函45

15.4履约保证的修改45

15.5履约保证金的提取46

15.6履约保证的解除46

15.7履约保证的不当提取46

16保险47

16.1概述47

16.2保险的范围及种类47

16.3保险条件47

16.4保险金的使用48

16.5保险合同主体变更48

16.6保险监督48

16.7保险事故通知48

16.8保险期间延长49

17税收49

17.1税收优惠49

17.2增值税税收补贴49

18不可抗力事件49

18.1定义49

18.2通知及认定程序50

18.3认定后的效果50

18.4损害减轻51

18.5协议终止51

18.6未受影响部分依约履行51

19政策变更51

19.1定义51

19.2通知及认定52

19.3损害减轻52

19.4补偿或赔偿52

20缺失及违约责任52

20.1项目公司缺失52

20.2缺失处理53

20.3项目公司违约53

20.4项目公司违约责任54

20.5甲方违约55

21协议终止55

21.1终止事由55

21.2终止通知55

21.3终止效力56

21.3.1总体原则56

21.3.2特许经营权的收回56

21.3.3对项目公司运营人员的接收56

21.3.4项目公司所订立合同的取消56

21.3.5项目公司所有物品的移走57

21.3.6项目设施的移交57

21.3.7在建设工程的作价评估57

21.3.8终止补偿57

22争议处理58

22.1平时的联系与沟通58

22.2协调委员会或调解机制58

22.3诉讼58

22.4协议继续履行59

23其他约定59

23.1协议修改59

23.2知识产权59

23.3保密义务60

23.4支付60

23.4.1付款方式60

23.4.2迟延付款60

23.5通知与文件送达61

23.5.1通知送达61

23.5.2地址变更61

23.6协议解释62

23.7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62

23.8适用法律62

23.9条款的可分性62

23.10弃权效力62

23.11协议份数63

附件一: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60

前言63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64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70

第三章污水水质、污泥、大气污染物及噪声标准72

第四章检测及处理73

第五章污水计量79

第六章仪表校准及管理83

第七章监管、监督84

第八章暂停87

第九章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支付和调整89

第十章违约责任94

第十一章协议的变更、终止96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100

第十三章其他条款101

附录1保底水量和进出水水质标准102

附录2调价机制104

附录3汇总情况表格式106

附录4违约金的标准107

附录5污水处理服务费价目表108

附件二:

当期项目用地范围图109

附件三:

施工进度计划表110

附件四:

最迟开、完工日期111

附件五:

建设期履约保函112

附件六:

股权比例及股权转让限制114

附件七:

绩效考核体系116

附件八:

拟由项目公司签署的补充合同……………………………………………………130

附件九:

环保协议…………………………………………………………………………….131

 

宜昌市临江溪污水处理厂改扩建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前言

鉴于:

甲方: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为XX,授权代表:

XX。

乙方:

XX(以下简称“中选社会资本”),其法定地址为XX,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本项目选择在宜昌市通过竞争性磋商选择合格资本方。

本项目成交人为XX。

根据招标文件的安排,成交人和宜昌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协议草签后的XX(XX)日内在宜昌市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含改建)、运营维护和移交。

鉴于本协议签署时项目公司尚未设立,各方同意:

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签署即生效,项目公司成立后,将由项目公司对本协议盖章确认(见附件九),且项目公司将作为本项目特许经营主体,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除本协议约定不可继承部分)。

届时,项目公司的成立,不免除乙方(即中选社会资本)在本项目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承诺无条件的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提供支持,并就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宜昌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厂当期项目设施(以下定义)全部进入商业运营后拥有全部项目设施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污水处理厂当期项目设施(以下定义)全部进入商业运营后拥有全部项目设施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附件一: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其特许经营权无偿还予甲方。

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月日在宜昌市订立本协议。

1总则

1.1协议文件

协议文件包含下列内容:

(1)本协议及其附件

(2)招标文件补充规定

(3)招标文件澄清说明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6)投标文件

前项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相、微缩或电子数据等方式呈现的原件或复制品。

若协议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依前项规定的顺序确定其适用的优先级别,若(5)(6)中的内容对项目实施更有利的,甲方有权选择对其有利的内容优先予以适用。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应以中文制作。

如协议文件同时有中、外文版本,以中文为准。

1.2术语定义

特许经营授权主体

指有权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宜昌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监管部门。

特许经营权

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独家享有的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新建及改建)、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政府/政府方

就本项目而言,指宜昌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本项目监管部门。

所有与项目设施移交有关的事宜,均以政府方为相关的权利主体。

批准/批准文件

项目公司为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而需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取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等。

协议/本协议

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的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污水服务协议/服务协议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示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就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正式签署日

甲方与乙方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为正式签署日。

生效日

与正式签署日同。

项目/本项目

宜昌市临江溪污水处理厂改扩建PPP项目,具体包括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10万吨/日和30万吨/日合计提标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移交。

特许经营期

指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期限。

项目设施

指临江溪污水处理厂厂区范围内的所有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项目设施根据所处时期的不同可分为:

(1)当期项目设施

(2)远期项目设施

(3)全部项目设施

其中:

当期项目设施系指项目公司建设当期工程(以下定义)形成的项目设施;

远期项目设施系指项目公司建设远期工程(以下定义)形成的项目设施;

全部项目设施系当期项目设施和远期项目设施的总称。

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提及当期项目设施、全部项目设施时包括项目公司为运营污水处理厂而对项目设施进行新增和重置活动产生的不时之变动。

当期工程

指污水处理厂扩建10万吨/日和提标30万吨/日、改造1座泵站的新建工程。

远期工程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第3.2.2

(2)条,由甲方启动的对当期工程的改扩建工程。

开工日

以宜昌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

实际开工日

甲方于开工日确认书中核准的实际开工日期为本协议约定的实际开工日。

实际完工日

项目公司就二期污水处理厂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竣工验收批复之日。

最迟完工日

2018年12月31日

建设期

具备本协议第2.3条之含义。

试运行

为优化、摸索运行参数并取得最佳去除效果而由项目公司按试运行方案组织实施的对工程整体质量的全面考核。

商业运营日

根据本协议第10.1条确定的日期为商业运营日。

项目设施移交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时,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交还政府方。

项目设施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政府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清单、条件和程序,从项目公司收回全部项目设施之日。

运营期

本项目运营期从项目设施环保竣工验收批复之日起算,至项目设施移交之日终止。

运营资产清单

指项目公司依本协议第11.1条规定所制作并经政府方核准的资产清单。

技术文件

指污水处理厂所有为其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文件,详见本协议第11.2.2条规定。

建设期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根据第15.1条的规定提交的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移交保函

甲方根据第15.2条的规定提取的保证金。

甲方根据第15.3条的规定提取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

包括建设期履约保函、维修保证金等在内的担保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各种保证。

融资文件

指约定为本项目之目的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等融资支持的贷款协议或任何有关文件。

融资交割

指项目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并向甲方递交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有关融资文件及其它证明文件,用以证明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已经到位,或已完成融资手续,随时可以提用该等款项。

谨慎运营惯例

指在中国熟练的和有经验的污水处理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项目时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不可抗力

具有本协议第18.1条之含义。

政策变更

具有本协议第19.1条之含义。

终止

指本协议权利义务的终止。

在协议中,根据上下文意思的不同,可指提前终止(以下定义),也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而终止。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或以上者为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3)人民币伍仟万元(RMB50,000,000)以上壹亿元(RMB100,000,000)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提前终止

本协议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终止。

终止通知

一方依据本协议第21.2条的规定发出的通知。

终止日

终止通知书上载明的终止日为本协议终止日。

接收方

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在本协议终止后,接受本项目设施的移交,并根据自身需求接收项目公司运营人员,继续运营项目设施的主体。

法律

除特殊说明外,均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省、宜昌市颁布法规、规章以及有强制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日期的说明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文件所载的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日均计入。

2特许经营权与合同期间

2.1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本项目,利用本项目全部项目设施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全部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

2.2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自甲方依本协议第6.4条交付项目全部土地之日起算,包括当期工程的建设期和运营期,至2037年12月31日止。

2.3建设期

本项目二期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期自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之日起算,共计一

(1)年。

在2017年12月31日前,乙方须完成本项目的提标工程建设及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届时未完成按照8.2.3(3)完工延迟处理。

建设期1年,如1年未完成应明确责任,如因甲方未充分履行职责导致延期,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乙方原因导致,则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4运营期

本项目运营期自项目设施环保及竣工验收批复之日起算,至项目设施移交之日终止。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竣工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工作范围

3.1甲方的工作范围

3.1.1前期工作

本协议签署时,甲方负责完成本项目有关的选址规划、可研编制、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的工作,甲方未完成事宜将由项目公司继续完成,甲方配合。

3.1.2土地征购工作

甲方应在本协议第6.3条约定期限前完成项目土地的征购工作。

3.1.3其他工作

对于本协议第5条列示的协助事项,甲方应在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后的三十(30)日内协助办理。

3.2项目公司的工作范围

3.2.1前期工作

自本协议签署日后,项目公司负责完成项目的环境评价及报批等全部前期工作,甲方给予配合。

3.2.2建设工作

(1)当期工程

乙方应自行筹资对污水处理厂红线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设施、生产管理设施、厂区内给排水、厂区绿化、围墙以及厂区红线范围外的进厂污水管线接驳部分和经处理后的出水排放管线部分按照经政府方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的要求进行建设。

(2)远期工程

甲方有权启动本项目中污水处理厂的远期扩建工作,在不违背中国法律的前提下,项目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3.2.3运营及维护工作

自当期项目设施环保竣工验收批复之日起,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第11条的规定运营和维护当期项目设施。

3.2.4项目设施移交工作

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本协议被提前终止时,按照本协议第14条的规定将全部项目设施移交政府方。

3.3工作范围的变更

本协议签订后,在运营期内,甲方有权因公共利益的考虑,要求项目公司变更工作范围,项目公司应配合办理,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项目公司可与甲方协商相应补偿。

4声明与承诺

4.1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特此向项目公司陈述和保证,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且直至本协议生效日继续保持真实、完整和正确:

(1)组织机构和资格

A.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在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B.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需的授权以及需要的批准,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和能力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或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必要授权

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

(4)法定义务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构成其在法律上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未披露之重大合同和诉讼

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项目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仲裁等程序;

(6)适时办理项目公司的申请、请求及其它协助事项

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对应办理的核准、同意,或应提供的文件、数据以及项目公司请求协助的事项应适时办理;

(7)每年污水处理服务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4.2项目公司的声明与承诺

项目公司特此向甲方陈述和保证,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内容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且直至本协议生效日继续保持真实、完整和正确:

(1)组织机构和资格

A.项目公司是由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宜昌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设立的目的和经营范围为投资、建设当期项目设施并运营和维护全部项目设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B.项目公司未来开展的业务行为将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及其不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C.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项目公司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授权以及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项目公司的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必要授权

代表项目公司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授权;

(4)法定义务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构成其在法律上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5)履约能力

项目公司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以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6)无未披露之重大合同和诉讼

项目公司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项目公司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7)责任自负

项目公司与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等,均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若因此等事项导致甲方受有损害,项目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4.3违反声明与承诺的效果

任一方违反其声明事项时,应赔偿他方因此所产生之损害。

5甲方协助事项

甲方承诺在其权责范围内,协助项目公司履行本项目的建设运营。

(1)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2)建设期间临时用地的取得;

(3)管线迁移;

(4)协助项目公司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核发的相关证照;

(5)地上苗木或其它物体的迁移,交通组织等(如有)。

甲方不担保协助事项必然成就,项目公司不得因甲方协助事项未能成就而主张甲方违反协助义务。

甲方协助事项如不能成就,双方应秉承精诚合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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