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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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协调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工程处(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见《中煤建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图》)。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局或工程处(厂)安全生产监察科,向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监员。

派驻比例为:

一万平米以下的工地1人;一万平米以上的工地2~3人;五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专业组成安全生产监察组。

第四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投入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各级各部门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一条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生产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总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处(厂)长对工程处(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副处(厂)长对工程处(厂)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副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工长、施工员对所管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条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教育,建立三级教育记录卡,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公司级教育:

由劳资部门组织,安监部门配合实施。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过的重大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

(二)项目部级教育:

由项目部(车间)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防护用具使用基本知识等。

(三)班组教育:

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班组作业特点;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及纪律;爱护及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等。

第四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架子工、电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械司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工人调换工种或工作地点时,必须对换岗工人进行换岗教育,未经教育不准上岗。

第六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按照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等,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文件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学习。

第八条各工程处(厂)每年利用冬闲季节,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

第九条项目经理(车间主任)、工长,每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条施工班组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前教育。

针对班组的施工生产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对班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一条根据季节变化,对职工进行夏季防雨、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二条节假日前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职工进行节前法纪教育,节后开收心会,教育职工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下年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由生产副经理任组长,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通知受检负责人,限期整改。

总结和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条各工程处(厂)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由主管处(厂)长带队,查出隐患,立即或限期整改。

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通报,上报公司。

第五条工程项目(车间)经理(主任),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每周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随时掌握施工现场(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作为周一教育的内容。

月度安全生产检查结果报工程处(厂)。

第六条工程处(厂)的专职安监员,根据生产安排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对施工现场(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通知项目(车间)经理(主任)整改,上报工程处(厂)主管领导。

第七条生产班组的班组长、班组兼职安监员,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工具设备进行班前检查,生产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或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在夏季、冬季前做好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雨季重点检查脚手架、龙门架、电气设备、塔吊、施工用电等安全生产状况;冬季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消防、预防煤气和外加剂等中毒以及防滑防冻措施等。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实行登记、消项制度。

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du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交底。

在管理施工技术的同时,管理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第三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安全生产控制纳入,进行全面策划,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界定重点设防区域和关键设防点,明确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提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工程项目技术主管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的范围,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界定的重点设防区域和关键设防点,制定设防措施。

分管技术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方案,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殊性较强的工程,如:

沉箱、沉井、烟囱、水塔以及拆除工程等,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算和详图。

第七条必须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权限和规定,按部门和岗位职责,编制、审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方案,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经审批后,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时,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技术主管负责落实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设防措施;分管技术人员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专职安监员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方案、设防措施、交底的实施进行监察和验证。

第十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施工负责人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分部分项作业负责人做出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完善签字手续,各持一份,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符合施工、安装和生产的具体情况,交底内容要全面,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防护架体、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项目安监员、施工安装负责人共同验收,确认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后,认真填写验收单,履行签字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各项验收单的填写必须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要量化。

存在问题必须经整改后重新验收。

五、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加强防护用品保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及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准用证》,“三证”不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用于施工过程中。

同时,必须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抽查,存在隐患或不符合要求,即停止使用。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专职安监员必须监督现场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严禁随意使用。

第四条做好防护用品资金管理,实行比价采购,保质、保量、按期组织货源,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第五条防护用品库布局合理,储运方便,符合防火和安全的要求;分类存放,上盖下垫,防止腐烂、锈蚀;做到“四定位”(即“定库位、定架位、定层位、定号位”),码放整齐,标识明显,帐、卡、物相符。

第六条仓库管理要做到:

科学管理、规格摆放、整洁卫生。

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即:

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自救;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

第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应远离生活区和办公区,严禁烟火。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办公室及宿舍。

第四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五条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和性质,分类、分堆存放。

第六条对光照敏感的化学及有毒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第七条储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

第八条仓库照明小于60W,距离货架50cm以上。

第九条仓库内外设置防火标识,院内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结合储存物品性质,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七、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器材、设备由工程处(厂)统一购置管理,保证每个工地、仓库等部位和生产重要环节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三条消防器材由专(兼)职消防员负责检查保养,更换药品,保证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性能。

第四条消防器材不能挪做它用,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五条明火作业使用消防器材的班组,使用前要通过专(兼)职消防员同意,方能使用。

第六条项目经理(车间主任)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将防火工作列入施工(生产)计划。

第七条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

施工现场作业场所禁止吸烟,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八条30米以上高层建筑施工,应随层辅设消防水源管道,用2〞立管,每层留消防水源接口,加压泵必须单独敷设电源。

第九条电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理现场可燃物品。

高处割焊时,派专人进行现场防火监护。

第十条工地(车间)电动机械设备必须设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一条不准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建或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二条进入冬季施工,应加强各种火源管理。

动用或增减各种生产生活的设施,必须经项目经理或消防人员的批准,不得在建筑物内随意点火取暖。

第十三条凡明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使用电炉,必须经当地电业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消防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工作全面检查;各工程处(厂)消防主管部门每季对仓库、现场等进行一次消防工作全面检查;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工作全面检查;班组防火负责人坚持每日班前、班后进行自查;专职消防人员经常深入基层指导消防工作,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六条专兼职消防员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消防器材性能良好。

第十七条工程处(厂)每半年对专兼职消防员进行一次专业训练;专兼职消防员对义务消防小组成员每季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经常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中的消防知识教育。

第十八条凡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火险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整改。

逾期不改者,追究有关人员或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把安全防火列入生产会议内容,分析防火工作形势,通报防火工作情况,针对不同季节、生产情况确定防火重点。

第二十条周一为安全防火教育日,总结一周的防火工作情况,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知识。

第二十一条凡对安全防火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经领导批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在火警、火灾事故中报警早、救火有功者,核实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失职造成火警、火灾的主要责任者,依据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年终不得参加评先。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根据情节后果,给予直接领导适当处罚,年终不得参加评先。

八、施工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班组长根据工作要求和班组人员特点,合理安排工作。

第三条班组应设兼职安监员,协助班组长做好班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班组长或兼职安监员要认真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自觉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五条组织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第六条班组每变换一次工作内容或同类工作变换工作地点,都要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经常自检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八条做好班组的新工人入厂教育,认真填写教育记录卡。

第九条班组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分析,采取防范措施。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和紧急避险,协助事故调查。

九、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处(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确定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进行目标分解,实行目标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时列入计划,及时向当地安监站申报,接受安监站的监督考核。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结合上级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项目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组织落实。

主要内容包括:

(一)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治安防范措施或治安保卫制度。

(三)消防工作安全措施。

(四)保健急救措施。

(五)防粉尘、防噪声及防扰民措施。

(六)宿舍保暖,防煤气中毒,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

(七)门卫制度,食堂、厕所卫生责任制等。

第六条公司、各工程处(厂)、项目部在检查安全生产的同时,检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坚持经常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检查,始终保持较高的文明施工和良好的环境保护状态。

第七条施工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卡,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食堂应明示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持健康证。

第八条坚持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情况,协调解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施工现场围栏作业

(一)在市区主要路段施工的工地,应连续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档;在一般路段施工的工地,应连续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挡。

围挡坚固美观。

(二)临街围档正中书写企业名称或宣传标语。

(三)施工现场进出口按规定设置标准的大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门柱书写宣传标语。

(四)在大门口处设置八牌三图。

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牌、佩戴安全帽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程牌、施工平面图、现场安全布置平面图和施工排水网络图。

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

(五)现场门口设警卫室,警卫人员佩戴警卫标志。

第一十条施工现场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做到:

道路畅通,排水完善,无浮土,防扬尘,不积水。

对主要道路、加工场所、机械基础等进行硬化。

(二)建筑物主体施工,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三)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按施工平面图堆放整齐,注明标识。

建筑废料和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理。

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四)施工机械设备,按施工平面图布置,制定操作规程和性能状态标识。

中小型机械应搭设防护棚,棚内地面硬化,组织排水。

(五)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做到活完场清。

(六)设吸烟室,禁止随意吸烟。

(七)搞好绿化美化。

第十一条现场生活及办公设置

(一)明显划分施工区与办公、生活区界限,设置坚固美观的导向标识。

(二)禁止在在建工程中生活住宿。

(三)宿舍应具备坚固、美观、保温、通风等条件,住宿设单人床或双层铺,禁止采用通铺。

整齐放置生活用品,保持环境卫生,保证宿舍安全。

(四)宿舍严禁使用电炉或私拉乱挂电线。

(五)会议室(办公室)整齐悬挂岗位责任制。

(六)设水冲式厕所,高层建筑设临时厕所。

(七)食堂透气窗高度不低于2.8米,墙面抹灰刷白,地面抹水泥砂浆,灶台贴瓷砖。

组织排水,设有防尘、防鼠害设施,符合卫生标准。

(八)设淋浴室。

(九)现场和生活区建立职工活动室。

(十)设立饮水处,保证供应卫生饮用水。

(十一)生活垃圾装袋或盛放在带盖容器内,及时清运。

(十二)配备保健医药箱,配置专用急救器材和急救人员,经常开展卫生防病、防疫宣传。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治安综合治理

(一)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治保教育,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二)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

掌握人员底数,及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暂住证。

(三)将现场治安保卫责任分解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严防盗窃、破坏等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施工废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流。

(二)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管道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严禁由高处向下抛撒任何物体。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扬尘。

(五)妥善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禁止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生产)机械,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和职业危害。

(七)运输散体、流体建筑材料或清运垃圾等,载体要严密,装运要适量,运输中不得撒漏飞扬,污染市容。

建筑垃圾清运到当地规定的地点。

(八)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规定时,事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一)在城市市区施工时,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请登记表》,按要求如实申报。

(三)取得环保部门《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

(四)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22.点至6.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必须连续工作时,应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当地环保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事宜,公告附近居民。

(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程》和其它省市的规定。

十、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杜绝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达标合格率100%;优良率65%以上。

(四)创建文明工地和环境保护目标,按年度管理目标考核。

第三条管理目标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工程处(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提出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分解到人,落实到位,实现目标管理。

(四)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

(五)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实行逐级考核的制度。

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工程处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接受工程处考核;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级应制定具体考核制度,考核成绩与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先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六条获得省级以上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限期整改,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组织紧急避险不得力;不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经济处罚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

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或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2、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纳入安全生产控制的,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生产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审批的,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扣罚当月工资的10~2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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