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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总则

第1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建筑生产安全负全面责任;分公司负责人是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部负责人是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

第3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协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各分公司、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见框图)。

第4条分公司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并向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派驻人员比例为:

1万平米以下的工地1名;1万平米以上的工地2至3名;5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专业派驻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5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管理、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发展。

第6条全体职工,有权监督各级部门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7条公司总经理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8条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对公司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9条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公司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责。

第10条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11条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项目部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12条栋号长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保障安全生产负责。

第14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公司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15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指导抽查,季节性、节假日期间进行重点检查。

各分公司、项目部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自检,工地(车间)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班组每天跟班进行检查。

第16条安全检查要有领导带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深入施工现场,依靠和发动职工,查找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17条每次安全检查所有施工工地,都要按部颁《标准》评分,与绩效考核挂钩,列入单位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第18条在安全检查中,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整改要有回执,然后清项,对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部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整改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予以停工整顿和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者,公司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取消施工权力。

第19条对违反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职造成事故的对干扰正常检查工作无理取闹的,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0条安全检查要有目的、有计划,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查,检查不得走过场。

对事故隐患要及时签发“事故隐患通知书”,受检单位负责人要履行签字手续,各留一份,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监督落实整改情况,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对整改情况负总责。

第21条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检查工作。

受检单位要为检查人员提供方便,做到认真解释和落实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

受检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地陪同检查,不许弄虚作假,设置障碍。

第22条安全检查人员要恪守职责。

在检查中以指导、服务为宗旨不许马虎从事,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严禁在工地吃拿卡要,违者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23条安全检查以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体系等程序文件”为依据。

第24条各个分项应与各分项的部分标准为准则,按照公司已发布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程序进行检查和考核。

安全培训制度

第25条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26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生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分别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第27条公司法人、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将作为企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年检的必备条件。

第28条对新职工(学生)要进行入厂前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再进入工作岗位,分公司、项目部要认真填写三级教育卡,培训要做好记录。

第29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翻斗车司机等)必须到国家指定的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各分公司和项目部要作好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30条改变工种、调换工作和待岗的工人,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新的工作岗位操作规程教育,条件具备后方可上岗。

第31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必须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教育,条件具备后才能实施。

第32条组织培训教育时,必须把国家、省、市、部门制定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等作为主要内容。

第33条各单位、项目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并建立活动日、活动周、活动月等活动。

同时,采用固定的宣传栏、牌、黑板报等形式警示,做到安全培训教育严肃认真,扎实有效。

班组活动制度

第34条班组是按工作性质,工种不同划分的电工、木工、砼工、钢筋工、架子工、瓦工、模板工、塔司、机械、油工、水暖工等工。

班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协助班长做好教育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35条各个班组由班长组织活动,每班组活动前在其工作日期每周不少于一次,并由班长负责监督填写班组活动记录。

第36条班前活动记录是对工作的不同部位及安全技术交底分别填写清楚活动内容、时间、天气情况,对安全活动进行交底。

各班组发现隐患、违章等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和公司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报告,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37条项目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工长对班组活动负责,班组活动记录填写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38条每次活动要有计划、重点、目的,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按“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原则认真完成。

第39条各职能部门都要配合班组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有利条件,与绩效考核挂钩。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   励

第40条达到下列条件的单位、公司予以表彰奖励、奖励金额500—2000元。

1、认真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在改善劳动、生活条件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恶性事故发生的。

3、经常开展安全活动,定期进行安全自检自纠;经常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布置、总结安全工作,推广和使用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安全资料齐全;及时反馈整改回执的;按时完成各项安全技术指标的。

4、工程自开工至竣工期间,在月度安全检查中平均85分以上且较突出的。

第41条在施工中,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给予500-1000元奖励。

成绩突出的加倍奖励。

1、贯彻上级指示,行动快、成效大;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规范、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成绩显著,得到上级表彰的。

2、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原则,敢于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和事、杜绝事故发生的。

3、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险情,抢救伤亡事故英勇果敢,不怕牺牲,使人民生命和财产免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4、积极进行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率先应用先进技术有突出贡献者。

5、在公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文明工地的奖励:

创市级文明工地1.0元/M2,且连续四个月在公司联查评比中荣获前三名的2.0元/M2;获得省级文明工地30000M2以下2.0元/M2,30000-50000M2并在公司联查中连续四个月获得前三名,奖3.0元/M2,否则仅获得证书的奖2.0元/M2;获省级文明样板工地或50000M2以上,并在全市排在第一位的工程3元/M2;获得国家或建设部通报表扬(迎国检)并有证书4元/M2。

处   罚

第42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按照上级和安全管理部门限期要求整改,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阻碍公司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或拒不履行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体系赋予的职责规定。

7、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给予分公司经理、安全员、项目经理开除处分。

第43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1、工程已经开工前(15日内),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它方案或虽已编制,但其中没有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措施,进场一周内达不到。

每发现一项罚分公司经理1000元,生产副经理800元,责任项目经理500元。

2、存在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隐患不整改或不及时彻底整改的,每次罚生产副经理500元,责任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等50元。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分公司经理罚款3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200元,安全员50元。

4、整改完毕后逾期不反馈整改材料的(整改报告:

包括隐患陈述,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验证材料),罚生产副经理200元,安全员100元。

5、任何岗位人员在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体系中未履行或未彻底履行相关职责的罚责任人100元,罚生产副经理200元。

6、被罚款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7、公司组织会议无故迟到者罚款5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100元。

第44条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每次每人10元,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20个违纪人员,处罚生产副经理500元,工地项目负责人400元,安全员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40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20元;大型设备、电气焊、施工电梯、架子工等无证上岗罚相应分公司1000元,分公司经理500元,生产副经理40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及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或未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分公司经理300元,项目经理200元,安全员50元,每月文明施工评比,倒数第一,且不到70分的项目工程,罚分公司经理200元,项目经理100元,分公司安全员50元。

对每月文明施工评比前一名的分公司经理奖500元,项目经理200元,安全员100元。

7、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罚分公司5000元,处罚分公司经理500元,副经理500元,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

8、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资料与体系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项目工程,罚生产副经理300元,项目经理200元,责任人50元。

9、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第45条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罚款生产副经理300元,项目经理1000元,生产副经理500元,安全员50元,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0元,并相应承担事故经济损失。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分公司5000元,分公司经理500、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事故责任者扣罚当月工资200元,并相应承担事故后的经济损失。

3、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每死亡一人次对分公司罚款10000元,罚分公司经理10000元,生产副经理5000元,年终安全及文明施工评比得分为0,罚分公司项目经理(栋号长)500元×6个月,罚分公司安全员300元×6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亡人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均不得评为先进,发生亡人事故的项目,公司不给予文明工地的有关奖励。

4、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经分析属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对安全管理部经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数额在1000-6000元(分6个月在工资内扣除),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控股公司处理。

5、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第46条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毁坏、拆除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500元)。

第47条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应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对违章作业,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认真吸取教训,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在一年内的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安全管理人员“停工通知”后,单位不及时解决,甚至不理睬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48条为了更有效的对分公司事故进行掌握控制,规定分公司的医药费、医疗费等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的必须上报书面说明材料至安全管理部,经安全管理部经理签字的财务部方能予以核销。

第49条事故发生后除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主要管理人员和事故单位即分公司按比例承担。

具体如下:

1、分公司经理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15%。

2、分公司副经理和项目经理分别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5%、3%。

3、栋号长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1%。

4、安全员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1%。

5、剩余75%由分公司承担。

第50条对不能胜任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检查人员,职能部门将提请分公司撤换,若仍不撤换的,罚分公司经理1000元并通知财务部门停止发放该安全员的工资,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公司经理负责。

第51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52条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报,虚报,拖延不报。

第53条公司直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司安全管理部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如实上报。

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级负责调查处理,当天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书面报告;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重大伤亡事故不超过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所在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定;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54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积极组织抢救伤亡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同时上报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管理部,由公司分别快报上级部门。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55条发生工伤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调查事故要清,分析原因要准,防范措施要具体,责任处理要严,要讲究实事求是。

第56条凡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用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统计上报。

职工负伤后各单位如实及时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先由班(组)长、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分公司经理签字,再由负伤人签字。

逾期不报告,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57条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落实。

第58条因忽视生产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碍事故调查的工作,必须予以调查组创造良好的调查处理环境,并协助调查组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防止假冒、残缺次品流入作业现场影响施工安全操作如下规定:

第60条凡购置的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必须具备三证齐全。

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证(试验报告等)。

购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省市的标准规范要求。

第61条防护用品购回后,要有专人验收保管,仓库存放要通风干燥,无污染和腐蚀,防止变质,降低技术性能。

第62条出库后,材料员、库管员严格各种手续,并查看产品,把好质量关。

第63条各种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对操作人员的管理,不得造成人为的损坏,如发现有损坏在及时更新的同时,责令损坏的责任者级予必要的赔偿。

第64条对使用超期的防护用品,按规定及时找有关部门进行检测,确认合格后再使用。

凡不合格的产品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第65条所有作业人员和非做业人员(管理人员、参观检查人员),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系好安全帽下颌带),女工必须先戴工作帽后再戴安全帽。

第66条安全网:

网质一般采用维纶和尼龙等化合纤维作网绳的。

禁止使用丙纶或其它不符合要求材料制作的网和应该报废的破旧网,以及不合格(证件不齐全)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安全网。

安全网在使用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批次做现场实验对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67条安全带必须正确使用,禁止低挂高用。

在吊架上使用安全带时,必须挂在吊架上,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想办法解决系挂安全带问题,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第68条其它劳保防护用品:

如电工、电焊工穿的绝缘鞋、绝缘手套要按有关规定穿    戴使用,工作场所不得穿不合格的绝缘鞋和使用破损的绝缘手套。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69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部负责。

并执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项目部要确定一名现场负责人为消防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70条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程和消防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方案和措施,落实各级消防责任制。

第71条现场负责人每周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72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的工地应组织义务消防队。

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73条项目部应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配备专用消防的水源以备应急。

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确保灭火有效。

第74条项目负责人会同保卫部门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学习和训练。

组织扑救火灾和施工消防的演习工作。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管理制度

第75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单独设库房与其他建筑物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有防护措施。

周围10米内不能有火种,门口设有醒目的警告标志。

第76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在运输时,严禁人员与货物混装,装时注意轻装轻放,入库时必须有专人验收,存放时要有货架,分类存放,物品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距离房顶部不得少于60cm,主要通道不少于3.5米,并设通风设施,严禁露天存放。

第77条施工现场应尽量少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放入容器内妥善保管,分类存放,设专人负责管理。

严禁将以上物品带进宿舍,办公室及生活区。

违者按违反劳动纪律严肃处理。

第78条出入库时,严格各种手续,控制数量,剩余物品及时退回仓库存放。

第79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存放处必须设置是够的消防器材和专用水源,并保证使用的有效性。

第80条施工现场的木工作业区,加工的刨花、锯沫要及时清理,做到活完场清,防止火灾。

木工负责人对本作业区负全面责任。

第81条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动用火和吸烟。

第82条凡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的职工,定期组织身体检查,并做好登记存档。

要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防止职业病所引起中毒事故。

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第83条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特点,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各种防护方案、安拆方案等,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写,技术负责人审批。

特殊工程、重点工程需总工程师审批。

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专职安全员监督实施。

第84条编制各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分公司经理、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管理施工生产技术的同时管理好安全技术工作。

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及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第85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工作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第86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基桩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场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等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依据国家相应标准编写)。

第87条对结构单独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性较强的工程如爆破、沉箱、沉井、烟囱、水塔以及拆除工程等,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验)算和汇图。

第88条必须按照公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权限规定,按各部门、各人员的职责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第89条施工方案经过审批后,必须认真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90条项目部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分项作业负责人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持一份,工地安全员须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符合施工安装和生产的具体情况,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91条施工现场架体、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组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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