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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工作督查办法

二七区工作督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推动工作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督查部门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五)《区委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六)区四个班子主要领导批示件、查办件以及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和其他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

(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

紧紧围绕全区工作部署和中心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

区委、区政府决策和区领导的批示及交办事项,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

督查工作要全面、准确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着眼于发现和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

坚持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客观公正。

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六)分级办理。

各承办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交办的各项督查任务。

(七)严格保密。

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材料,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三、督查对象

(一)区四个班子领导;

(二)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三)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区各垂直单位;

(四)其他承担督查任务的单位和人员。

四、督查方式

(一)催办督查。

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办通知、催办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责任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

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区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

对重要督查事项,区联合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实地督查或暗访的形式督促落实。

(四)跟踪督查。

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跟踪,全过程督办。

五、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

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以会议纪要立项;区领导重要批示以领导批示件立项;全区重点工作、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目标管理考核事项督查,以区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区委、区政府下发的文件立项;上级领导批示办理以上级督查要求立项。

(二)转办交办。

对已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区联合督查室负责登记、编号,通过下发领导批示件通知单、督办通知、催办通知等形式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三)办理反馈。

承办部门在办理督查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抓紧认真办理。

对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

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向区联合督查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提出建议,征得同意后方可退回,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区联合督查室。

(四)督查催办。

对转交的督查事项,联合督查室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

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可直接与承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办。

(五)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完成后,将督办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督办时限

列入督查的事项,实行落实情况反馈制度,由各承办单位将落实情况向分管区领导汇报,并按要求时限通过书面报送、电话告知等形式反馈至区联合督查室,由区联合督查室向区主要领导报告或统一对外公布。

具体办理时限如下:

(一)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通知(包括电话和文字通知)后,按督办通知明确要求的时限办理。

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联合督查室反馈工作计划安排和推进情况。

(二)全局性的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制。

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10号和次年1月15号前报告落实情况。

重大事项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除区领导有要求外,承办单位须在每月15号前向区联合督查室及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若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各单位按要求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无明确要求的,应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联合督查室报告会议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推进工作安排情况。

(四)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的时限要求办理。

无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按照区联合督查室下发的督办通知,在要求时限内报告决定事项的推进安排情况和落实情况。

(五)区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批示和交办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反馈。

(六)对一时难以落实的事项,各承办单位要实行续报制度,直至督办事项落实。

(七)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致使不能完成任务的,承办单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区联合督查室报告。

七、督查要求

(一)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区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1名主管副职作为直接责任人、1名工作人员为督查工作具体负责人,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工作督查网络。

(二)各承办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查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

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上报。

(四)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书面材料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八、督查工作分工

授予督查部门组织协调权、督促检查权、直接处置权、建议奖惩权、参会阅文权、否决权,区联合督查室直接对区主要领导负责,对全区所有督查工作负总责;“三大一促”办公室、信访局、目标考评办、跨越办等单位的督查纳入大督查中,区联合督查室负责汇总全区工作督查情况,并根据督查情况、工作落实率等每月进行总结分析。

督查结果同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运用到干部的考核和使用当中。

(一)区联合督查室负责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上级领导批示、上级督查部门交办事项和区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区委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和区委、区政府下发文件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区主要领导在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区联合督查室按要求跟踪督办。

(三)区目标考评办负责对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督查。

(四)区跨越式发展办公室督查考核组负责对纳入年度跨越式发展的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五)区信访局负责对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反映问题批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区“三大一促”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干部作风建设活动进行督查。

(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由交办单位负责督查。

(八)以上督查督办事项需要通报的,由各责任单位整理完善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区联合督查室汇总后按程序发文。

九、考核办法

对该《办法》立项的每个督查事项,由区联合督查室负责,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承办单位年终督查工作考核成绩为所有承办的督查事项加权平均得分,综合评定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其他专项工作,由上述各牵头单位按照相应的考核办法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进行督查考核。

立项的每个督查事项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1、提前、超额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效果突出,经区联合督查室核实、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加5分。

2、办理时限超一天扣减5分,依次累加;催办一次扣减5分,依次累加。

3、进展情况不符合总体预案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的要求,或办理效果不好、存在严重问题,经区联合督查室核实、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扣减10分。

4、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致使不能完成任务的,不扣分。

5、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承办单位的督查任务完成情况作出肯定与表扬或否定与批评书面批示的,加减20分。

对因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导致督查事项不能落实的,除按上述办法扣分外,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说明情况;造成工作损失的,除在全区通报批评外,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督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和督查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对因区级督查人员交办任务不清、督办不力、督查不到位,致使任务未按期完成或影响工作落实,出现一次的,责令督查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出现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三次的,督查人员调离督查工作岗位,对主管督查工作的科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十、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区垂直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督查办法。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联合督查室负责解释。

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七区工作反馈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有序、信息畅通的工作推进机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反馈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各承办单位向区联合督查室反馈,区联合督查室汇总后按要求向上级报告。

2、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督查部门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由区联合督查室根据情况向承办单位交办任务,承办单位向区联合督查室反馈,区联合督查室按要求向上级报告。

3、省、市下达的涉及我区的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由负责该项目的承办单位按要求向区重点办(设在区发改统计局)反馈,区重点办汇总后按要求向上级报告。

4、全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区联合督查室根据情况向承办单位交办任务,承办单位向区联合督查室反馈,区联合督查室汇总后按要求向区领导报告。

5、《区委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由区目标考评办向各承办单位分解任务,各承办单位向区目标考评办反馈,区目标考评办汇总后按要求向区领导报告。

6、年度全区跨越式发展确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由区跨越办向各承办单位分解任务,各承办单位向区跨越办反馈,区跨越办汇总后按要求向区领导报告。

7、区四个班子主要领导批示件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由区联合督查室根据情况向承办单位交办任务,承办单位向区联合督查室反馈,区联合督查室按要求向区领导报告。

8、区四个班子主要领导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各承办单位向区联合督查室反馈,区联合督查室负责向区主要领导报告;区主要领导有明确要求的,各承办单位按要求可直接向区主要领导报告。

9、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各承办单位按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

二、责任主体

1、按照职责和工作分工,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区垂直单位,作为承担工作任务的主要单位,是工作反馈的主要责任单位。

2、区四个班子办公室、跨越办、目标考评办、重点办,作为牵头单位,是工作反馈的协调督促主体,负责对各承办单位反馈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区领导进行反馈。

3、区联合督查室作为全区整体工作的督促检查部门,对全区工作反馈情况负总责,督促指导各承办单位按要求向交办单位进行反馈,并对区领导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反馈。

三、反馈方式

区领导与区四个班子办公室、跨越办、联合督查室、目标考评办、重点办为工作任务的交办人和交办单位(以下统称“交办单位”),接受任务的单位为承办单位。

工作反馈时,由各承办单位按照“归口反馈、逐级反馈”的原则,按交办单位的要求采取电话联系、短信告知、发送邮件、当面汇报、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反馈。

四、时间要求

1、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在15日内的,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任务之日起2天内,向交办单位告知任务已接收,并反馈推进工作的方案。

遇到重要情况应随时向交办单位报告。

2、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在一个月以内的,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任务之日起5天内,向交办单位告知任务已接收,并反馈推进工作的方案及当前有关情况。

推进过程中要向交办单位反馈1次进展情况。

遇到重要情况应随时向交办单位报告。

3、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任务之日起10天内向交办单位告知任务已接收并反馈推进工作的方案。

推进过程中,每月10号前要向交办单位反馈1次进展情况。

遇到重要情况应随时向交办单位报告。

4、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在六个月以上、一年内的,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任务之日起15天内,向交办单位告知任务已接收并反馈推进工作的方案。

推进过程中,每月10号前要向交办单位反馈1次进展情况。

遇到重要情况应随时向交办单位报告。

5、按期完成任务后,承办单位应在完成任务后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交办单位报告整体工作开展情况。

6、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致使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时,承办单位应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提前向交办单位报告,详细告知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原因、推迟完成任务的期限、新的工作推进方案等。

提前报告时间按原定任务时限的10%计算(如:

完成时限在1月内的,在原定完成时限前的3天内报告)。

7、建立工作反馈动态调整机制。

各承办单位可按照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反馈的要求,适当调整反馈的时间和频率。

同时,根据需要,交办单位可责成承办单位即时反馈工作情况,承办单位必须按交办单位要求进行反馈。

若上级部门对某项工作或任务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的时限进行反馈。

五、考核办法

对承办单位需反馈的单个事项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最终成绩为所有反馈事项的加权平均得分。

年底,由区联合督查室牵头,根据交办单位对各承办单位整体反馈情况汇总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单个反馈事项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1、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时限反馈,超出要求时限一天的,扣2分;经催促后迟报一天的扣5分,依次累加,直至上报。

2、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经催促,反馈延期后仍未上报的,第二次催促时扣10分。

经两次催促后在限定时间反馈的,超出一天扣5分;两次催促后仍未反馈的,对承办单位在全区通报批评,同时由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

3、承办单位虽按时反馈,但反馈质量不高、交办部门要求重新反馈的,重新反馈一次扣5分;交办任务的区领导对反馈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反馈的(区联合督查室、目标考评办、跨越办、重点办负责认定,下同),重新反馈一次扣10分。

4、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作出肯定与表扬或否定与批评书面批示的,加减20分。

5、对多次催促仍不反馈,或因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导致工作不能正常推进的,除按上述办法扣分外,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说明情况;造成工作损失的,除在全区通报批评外,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对工作反馈主动及时、表现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六、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区垂直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反馈办法。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联合督查室负责解释。

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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