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一家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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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一家公司.doc

浙江西菱台钻制造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浙江西菱台钻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和高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浙江西菱台钻制造有限公司。

第三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人力资源,是指公司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录(任)用的各种人员,包括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公平、公正、公开,有效激励和约束每一位员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战略规划,配合公司经营目标,根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工作程序及制度,确保人力资源工作符合公司发展方针并日趋科学化、规范化。

(三)负责公司定岗定编、调整工作岗位及内容等工作。

(四)负责员工的招聘、异动、考勤、培训、奖惩及解聘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管理公司劳动用工合同、员工人事档案。

第六条公司实行全面人力资源管理,各部门经理负责主管本部门人力资源工作,有义务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创造良好条件,发掘员工潜力,同时配合人力资源部传达、宣传人力资源政策,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馈信息。

第三章招聘与人事任命管理

第七条招聘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时,由各用人需求部门提交《人力需求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招聘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力需求申请表》,按各岗位的相关要求汇总、编制招聘信息后统一发布。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求职者提供的应聘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依据岗位要求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四)面试与录用流程:

1、资格审查:

面试人员在面试前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相关资格证书等资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

2、初试:

人力资源部对面试人员进行初试,主要就面试人员的仪容仪表、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三方面进行考评、打分,并在《人资评估表》上签署录用意见。

3、复试:

用人需求部门对复试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等进行考评、打分,并在《人资评估表》上签署录用意见。

4、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需求部门商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核后,确定正式录用人员名单。

5、人力资源部发出录用通知。

(五)被批准录用的人员,应按时报到并办理以下手续:

1、填写《入职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

2、办理刷卡考勤登记;

3、接受岗前培训;

4、与试用部门经理见面,安排工作、领取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5、签订《劳动合同》。

普通员工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其他人员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限。

合同中可增设本制度未能涉及的其他协议条款。

(六)公司聘用的新进人员,均应从入职之日起开始试用,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其中普通技术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高层管理人员为3-6个月,试用期间双方可随时解除试用关系。

(七)试用期满时,由试用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试用部门经理根据员工试用表现签署意见,经主管该业务的上级主管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复核后,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总经理审批转正。

(八)试用人员品行不良、违纪、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的,公司有权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聘,并按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试用不满一个星期的不予支付工资)。

第八条人事任命

(一)公司设有行政管理职务、市场管理职务、技术管理职务、生产管理职务、财务管理职务,每一位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划发展方向。

(二)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不循私情。

2、经测试证明思维能力、领导能力、监控能力、组织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识超前。

3、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高层管理人员需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层管理人员需5年以上工作经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需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绩效明显,证明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干部任命规定:

1、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4、分管副总、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5、其余管理职务由分管副总提名、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颁发任命书。

第九条有下列事项之一者,不予任(录)用:

(一)被通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服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的;

(三)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四)挪用公款,或贪污有案的;

(五)未向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学业、身体等个人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者。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管理

第十条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性原则、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及合法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状况和地区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薪酬的审定和调整

(一)根据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和公司发展状况,公司薪酬总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并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二)员工薪酬的审定和调整最终审批权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所有部门必须严格按薪酬审批程序执行。

(三)员工薪酬的审定与调整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程序如下:

1、对新员工,在经过初试及复试合格后,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薪酬,由总经理审定批准。

2、员工岗位调整或职务晋升,薪酬将相应调整,人力资源部将根据总经理的审定结果备案并送达财务部。

3、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薪酬。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各职位对公司价值贡献方式的差异,公司目前的薪酬体系主要分为年薪制、月薪制、计件制、计时制工资四种。

第十四条薪酬计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月工资总额÷全月标准工时×实际出勤工时=当月实际工资。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产品加工单价×实际加工件数=当月实际工资。

(三)月薪和年薪制结算办法等见《薪资管理制度》。

(四)根据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薪酬中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代为支付的费用;

4、其它扣款;

5、其它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

(五)公司员工经批准被辞退时,从批准的次日起停发薪资、奖金、按月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薪酬支付方式

(一)人力资源部须负责将每月的员工考核记录情况上报给财务部工资核算员,由其负责薪酬明细表和总额表的制作、报批、统计、汇总。

(二)员工薪酬按月发放,均在隔月5号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三)发放薪酬时,附上薪酬组成及扣款项目的详细说明,若员工发现当月薪资有误,可在3日内向部门领导进行申请核查,由部门领导汇总后统一向工资核算员申请核查。

第十六条缺勤薪酬

凡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出勤者,则视为缺勤。

缺勤根据病假、事假、工伤等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

1、公司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利益。

设立社会劳动保险项目有: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缴纳保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担,社保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3、缴费基数和浮动额度的调整时间为社会保险局每年公布的时间统一调整。

第五章考勤与休假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遵循使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正常的周工作时间及应依循法律规定,不得经常超过44小时;员工在每周至少应有一天休息时间。

第十九条打卡制度

(一)公司分管副总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免予打卡。

(二)员工须准时上下班,且进出均须打卡,上班时间有事需出工区或厂区时,应持有经主管批准的《请假条》和《人员外出放行单》,否则保安有权拒绝其外出。

(三)任何人不得代人或托人打卡,违者一经发现,立即扣证卡,双方并处相应处罚。

(四)工作证和考勤卡不慎遗失或损坏的,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

第二十条迟到、早退、旷工

(一)当天工作时间开始5分钟后到班打卡者为迟到。

(二)当天未到下班时间提前打卡者为早退。

(三)迟到和早退扣罚:

员工迟到和早退的按0.5元/分钟计算。

(四)全天无打卡记录或只打上班卡、未打下班卡,只打下班卡、未打上班卡者,也未办理请假、放行手续者都被视为旷工。

旷工一天罚2天工资(旷工者上月工资总额÷上月实际出勤天数×实际旷工天数×2);

(五)忘记打卡者(因公是由除外),经其主管或保安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补签,每月每人最多只可补签5次,超过5次者每多一次签卡罚款10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每年可享受以下法定节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六)上述法定节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以人力资源部公告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月一般不超过2天(不含两周日),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4天。

请事假每次最小计量单位为2小时,请假不足两小时的按2小时处理,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时间计量(此规定重在防止迟到后补事假现象)。

(三)婚假——本县市员工婚假10天,外县市员工婚假一律15天(凭民政部门有效证明)。

(四)丧假——员工处理其直系亲属的丧事,本市内3天,外市丧假7天(凭当地派出所有效死亡证明)。

(五)产假——在职女员工在规定生育范围内,享受产假90天。

特殊情况下可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假期,但最多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工伤假——因公负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情况决定。

(七)放假——因员工无工作任务、其它节假日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力量而造成的暂时无法正常工作的,由分管副总批准可放假休息,假期依实际情况而定。

上述(三)(五)(六)项为带薪休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呈报各级领导批准,并送人力资源部登记后,始为准假。

凡未经事前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其它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均应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事后补假每月最多允许8小时,超过8小时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请假到期时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消假上班,请假逾期而未经批准者,除病假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条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职员、组长1天以下由部门经理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副总批准。

(二)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等请假1天以下者呈请管副总核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三)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请假1天以内者呈请分管副总核准,1天以上者呈总经理核准。

(四)分管副总请假无论假期长短均由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附医师证明文件。

外伤可显示者酌情免附。

请假审批权限示意图

审批

对象

假期

部门

经理

分管

副总

总经理

董事长

职员

组长

1天以下

þ

1天以上

þ

þ

主任、科长

副主任、副科长

1天以下

þ

1天以上

þ

þ

部门经理(副)

1天以下

þ

1天以上

þ

þ

分管副总

无论假期长短

þ

þ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管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年度考核制度

具体实施参照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奖惩制度

(一)公司的基本奖惩政策是:

以行政和经济手段实施奖惩,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励员工士气。

(二)公司根据奖励条件的程度给予计奖,奖励分为:

1、即时性奖励:

如通报表扬。

2、阶段性奖励:

如工作业绩奖、优秀员工奖、长期服务奖。

3、专项性奖励:

如技术改善奖、最佳质量奖、最佳销售奖等。

4、具体细则和奖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公司根据惩罚条件的程序给予相应惩罚,惩罚的种类有:

1、行政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被三次警告者或者二次严重警告者视为严重违纪。

2、经济处罚:

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以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根据情形可以合并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20元/次:

1、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物品者。

2、上班时,躺卧休息、进餐吃东西、擅自脱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拒绝门卫检查其携带公司之物品者。

4、因个人过失致使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5、不服从主管领导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6、违犯公司相关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7、未按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进行作业,情节轻微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予以严重警告并处以罚款50元/次: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嬉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违反组织原则,在背后对公司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影响人事关系。

4、工作时间酗酒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6、不服从主管人员工作安排,屡劝不改者。

7、专人使用操作的仪器、车辆、工具,非使用人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者。

8、违反公司工作流程和规范,情节严重者。

9、同等级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六)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资遣:

1、严重失职,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擅离职守、怠慢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假借职权贪污、营私舞弊、接受招待、回扣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4、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5、保管不善、损失、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6、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者。

7、威胁同事、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8、在公司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及集体宿舍内赌博者。

9、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10、警告累计三次、严重警告二次者或严重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的。

11、连续旷工三天或全月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0天者。

1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双方感情者。

13、伪造或私自利用公司印章者。

14、在工作时间干私人事务,情节严重者。

1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机密、商业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6、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7、其它违反法令或规则规定情节严重者。

上述任意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者,除承担经济损失赔偿,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集体,由所在部门提名并组织材料,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给予授奖,并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公司媒体上通告,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三十五条对构成惩罚条件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给予即时处理,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公司媒体上通告,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七章内部调动与离职

第三十六条内部调动

(一)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的部门变动,调动方式包括两种:

1、新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经与拟调动员工原部门领导协商同意的员工调动;

2、员工认为现工作岗位不适合,经与新工作部门联系,并得到原工作部门同意的员工调动。

(二)员工内部调动须经原工作部门经理(主任)及上一级分管副总和新工作部门经理(主任)及上一级分管副总签字同意,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副总审查,并报总经理批准,在办理完异动交接手续后方可到新工作部门上岗。

(三)员工内部调动程序为:

1、员工调出、调入部门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人员异动申请单》;

3、调动员工原工作部门经理和上一级分管副总同意;

4、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5、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6、调动员工到新工作部门工作。

第三十七条停职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尚未定案者。

(三)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酬。

(四)在停职期间,薪酬停发,并应即刻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辞职

(一)在合同履约期间,由于员工自身原因需要辞职的,员工应于1个月前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呈转各级主管核准。

(二)若计划在春节前2个月内辞职的,无论管理、技术、文员还是普通职员,均应提前2个月提出离职申请报批。

(三)在辞职申请已获批准期间,公司根据新人招聘、人员调整或人员交接的进展情况,可随时通知辞职申请人提前离开公司。

(四)如果未提申请即已离职、辞职申请未经核准或辞职手续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其未领工资按旷工逐天扣罚,直至罚完为止。

(五)在合同履约期间,员工因有急事必须辞职,不能提前对公司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时,需在一个星期内联系其部门领导将情况进行说明,由部门领带代其填写《员工离职表》并将特殊情况注明后递交人力资源部进行辞职处理并进行工资结算。

第三十九条辞退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中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董事长。

第四十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由原部门主管指定交接人和监交人监督办妥各项移交手续,《移交清单》由交接人和监交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存档。

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凡停职、裁员、辞职、辞退人员已满试用期的,其剩余工资待其他人员统一发放时领取,不享受任何奖金、福利待遇。

不满试用期离职的,仅按试用期工资结算。

第四十二条离职手续的办理

(一)员工有离职意向时,由部门主管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呈直接主管签字审核,由直接主管逐级呈批后交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对《离职申请表》上的离职理由、准离日期、薪资发放、移交手续等进行审核并签字。

同时与离职人员就离职理由进行面谈,并做好面谈记录。

(三)由离职者本人将《离职申请表》呈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副总签字批准。

(四)本人将经批准的《离职申请表》返回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通知离职申请人在附加条款签署相关保密等约定。

(五)人力资源部下发《离职通知单》给离职申请人,确定离职人的准确离职时间。

离职人必须妥善保管《离职通知单》,并凭《离职通知单》按时到公司领取相关薪资。

(六)离职手续办理的时间:

原则上应在离职手续签署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高层批准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章员工培训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为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和工作效率,将定期与不定期地举办各种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员工培训类型

(一)入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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