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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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MLY-HR-135

第一条 为了适应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建设。

现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确定其工资收入的工资分配制度。

试行年薪制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包括国家全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不含有关部门兼职董事长)、总经理(厂长)。

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确定工资收入。

经营者可依据他们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

(二)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相分离的原则;(三)责任、风险、业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基薪)和效益收入两部分组成。

经营者年薪收入包括在一个经营年度内从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除目前尚未纳入工资总额范围的保险福利、劳保费用以及创造发明奖、政府特殊津贴和按规定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经营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外,经营者不得在企业获取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收入依据经营者所经营管理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经济管理部门的正式行文为准)、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见附件一)。

经营者基本收入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适时调整。

第七条 经营者的效益收入主要依据其经营管理业绩确定。

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增值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社会贡献率等。

根据行业特点可增加安全、质量、技术进步等指标(计算公式和考核办法见附件二)。

第八条 鼓励优秀管理人员到亏损企业任职。

新到亏损企业任经营者的,基本收入上浮20%,效益收入按其扭亏、减亏幅度考核确定。

经营者任职3年内达不到扭亏、减亏目标的,其基本收入不再上浮,按亏损企业经营者的有关考核规定确定其年薪。

第九条 经营者年薪支付及列支渠道。

经营者的基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经营者的效益收入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考核批准后兑现。

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效益收入可以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付。

经营者年薪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

实行工资总额决定办法、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工资总额内予以单列。

第十条 建立经营者风险金制度。

每年从经营者效益收入中提取30%建立经营者风险金,在企业应付工资科目中下设“经营者风险金”。

风险金用于抵补由于经营者决策失误或经营不善使企业造成的损失。

在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抵补损失后的部分,一次性向经营者兑现。

   第十一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月平均计算,照章纳税。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未满卸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确定其工资收入,不再保留年薪制待遇。

第十三条 年薪制试点的审批程序

(一)非公司制企业,年薪制方案和年终考核结算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和经营者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审批。

具体程序是:

1.企业首先根据本办法提出年薪制具体方案,连同本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职工增资计划等必要资料,在经营年度开始两个月内报送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

在经营年度终了的3个月内,企业按批准的方案,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财政部门批准的财务报表结算经营者效益收入,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劳动、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兑现。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由企业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

(二)按《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及年终考核结算,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案。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年薪制审批程序参照非公司制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资、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和产权主管部门加强对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企业取得其他工资性报酬。

对超出本试行办法规定从本企业获取个人收入或弄虚作假的经营者,除扣回超领的工资收入外,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省级试点单位由省劳动厅商有关部门确定,待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企业逐步推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试点范围,试点企业名单和实施细则报省劳动厅备案。

原批准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完善后继续试点。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不再实行《云南省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实行《云南省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企业,可暂不实行本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由劳动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经营者基本收入表

----------------------

| 企业规模 | 经营者基本收入(元)   |

|------|-------------|

| 特大型   | 35000-40000 |

|------|-------------|

| 大一型   | 28000-32000 |

|------|-------------|

 | 大二型   | 22000-26000 |

|------|-------------|

| 中一型   | 16000-20000 |

|------|-------------|

| 中二型   | 13000-15000 |

|------|-------------|

| 小 型   | 10000-12000 |

----------------------

 

         附件二:

效益收入计算及考核

   一、计算公式

   K=I×D

     K—效益收入

     I—基本收入

     D—经营业绩综合调节系数

   D=f(j)

     j—经营业绩综合增长率

   j=(g×a+s×b+i×c+z×d)

     g—国有资产增值率增长率

     s—总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i—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率

     z—社会贡献率增长率

     a、b、c、d分别为权重系数:

   a=0.40,b=0.2,c=0.25,d=0.15

                 当年实现数-核定基数

   各指标增长率=----------

                       核定基数

   D与i的取值表

-----------------------------------------------

|         j值             |       D取值         |           说   明             |

|--------------|------------|-----------------|

|j<0                     |D值减0.02,最多减至|综合业绩比上年下降相应扣减基     |

|每减少0.01             |-0.2               |薪,最多扣减20%               |

|--------------|------------|-----------------|

|j=0                     |D=0                 |综合业绩与上年持平,无效益收入   |

|--------------|------------|-----------------|

|j在0.01—0.10内j每|                       |综合业绩增长1%—10%、效益收 |

|                           |D值增加0.08       |                                 |

|增0.01                 |                       |入为基薪的0.08—0.8倍     |

|--------------|------------|-----------------|

|j在0.11—0.20内j在|D值在1的基础上增加   |综合业绩比上年增长11%—20% |

|0.1基础上每增0.01   |0.10               |效益收入等于基薪1.10—2.0倍|

|--------------|-----------|-----------------|

|j在0.21以上j在0.2 |D值在2.0基础上增加 |综合业绩比上年增长21%以上,效 |

|基础上每增0.01         |0.12               |益收入按考核计算不封顶           |

-----------------------------------------------

   二、相关指标解释

   1.国有资产增值率=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股份制企业用净资产增值率)

                     税后净利

   2.总资产收益率=----×100%

                     资产总额

                         利润总额

   3.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社会贡献总额

   4.社会贡献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5.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以及减免税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以及减免税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6.社会贡献总额包括工资、劳保退休统筹、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等八项。

三、考核指标基数的确定

   首次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

上年完成数低于前两年完成数的按三年平均数确定。

在确定以后年度基数时国有资产增值率年递增率不低于3%,其他指标的年递增率不低于0.2%。

四、效益收入指标的考核

经营者效益收入指标采用分年度考核,先审计后兑现的办法。

指标完成数以财政、税务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

考核指标完成时应扣除下列因素:

(1)考核期内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2)考核期内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3)考核期内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等减免税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4)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5)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6)考核期内企业接受馈赠增加的资本金;(7)其他客观因素。

五、对辅助指标考核根据行业特点,主管部门、产权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可自行制定辅助指标及其考核办法。

完不成辅助指标的适当扣减效益收入。

六、亏损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对亏损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必须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减亏、扭亏目标责任制,否则不予实行。

年度考核以减亏、扭亏指标替代国有资产增值指标。

具体可按以下规定严格考核:

凡超过核定亏损基数的,基本收入下浮20%;实现平亏的,可以保留基本收入数。

效益收入按其减亏、扭亏幅度确定。

 

年薪制:

激活企业内部经营者

  山东莒南县供电公司是推行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比较超前的县级供电

企业,早在1992年4月就在全省乃至全国农电系统率先推行,后来又先后实

行了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分配形式。

但从总体上看,对企业内部

二级经营者实行的仍是职务工资加奖金的分配办法,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经营

者的劳动特点,没有体现企业内部经营者的地位、作用、责任以及与风险相对应

的报酬权益。

因此,对分配制度进一步改革,对企业内部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势在

必行。

    一、年薪制的实行方法

  2000年1月,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了《莒南县供电公司关于深化劳动分

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企业内部二级经营者包括供电所所长、变电站站长、多

种经营企业厂长(经理)全面实行年薪制。

  年薪工资一般包括基础工资、效益工资和贡献报酬三部分。

基础工资以各系

统实行年薪制者原岗位技能工资的平均数为基础,按照实行年薪制者所处单位规

模、工作量的大小体现差别,但最大差距不超过50%;效益工资以实行年薪制

者所处单位在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指标的前提下,视电量、线损、

电费回收(指农电系统)、贷款回收、利润指标完成和超额完成情况,划档兑现;

贡献报酬按实行年薪者所在单位规模大小、效益指标基数高低确定。

实行年薪者

的报酬采取按月预支,季度考核,年终统算的方式兑现,预支款项不超过本人月

基础工资的90%。

  1.供电所所长年薪工资包括基础工资、效益工资和贡献报酬三个部分。

础工资以各供电所所长原年岗位技能工资平均数为基础,根据所辖用电村数、村

民用电户数、供电量、企业户数、一级总保护台数、10千伏线路长度等工作量

的大小体现差别,但最高不得超过50%;效益工资是在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精

神文明建设指标的前提下,主要根据电量、线损和经营收入指标完成和超额完成

情况划档;贡献报酬根据供电所所长在供电所工作量大小、年度经济效益指标的

高低确定。

  2.变电站站长年薪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贡献报酬两部分。

基础工资以系统

全部变电站站长原岗位技能工资为基础,按照各站工作量化分系数,同时考虑变

电站所处地理环境、生活条件及人心流向等因素划分不同的系数确定;贡献报酬

在公司核定的定额(含安全奖)内,按工作绩效大小兑现。

  3.多种经营单位经营者年薪工资由基础工资、效益工资、贡献报酬三部分

构成。

基础工资按经营者平均岗位技能工资以及单位资产规模、效益完成等情况

确定(以后按物价指数、经济发展状况和员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逐年进行调整);

效益工资按企业利润完成基数划档计算报酬;贡献报酬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规模

奖励报酬,二是上交利润奖励报酬。

超额部分以当年度实现上交利润分档提取,

超过核定利润指标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提取比例不超过6%,超过10

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4%,超过20万元以

上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3%。

    二、年薪制的实施意义深远

  公司全面推行企业内部二级经营者年薪制后,二级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总体上

比原来收入增长25%,经营者之间的收入也拉开了差距。

从考核情况看,全公

司有28个经营者完成年薪制合同核定的季度工作任务和指标,占总数的82.

4%;14家多种经营企业完成利税268.4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

4%,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10.24%,成本降低16.71%,各项工作

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明显好于上年。

  1.实施年薪制有利于调动企业内部二级经营者的积极性。

实行年薪制,实

质是对内部二级经营者注入一种效益动力和一种合理回报,同时也是对二级经营

者整体素质,包括能力、才干、智慧的检验。

若利润提高、资产增值,二级经营

者可按一定比例得到风险收入,体现了对二级经营者创造性劳动价值的承认和尊

重。

如果企业资产未实现保值,要按资产降低幅度扣减二级经营者的基本工资,

甚至扣减其个人预先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这就必然促使内部二级经营者和企业共

命运,把经营好企业当成自己个人的事,从而调动其积极性。

  2.实行年薪制有利于规范企业内部二级经营者的行为。

年薪制的公开原则

以及年薪制各项条款相互制约的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和规范经营者只顾实现利

税指标、不顾职工工资水平下降以及公款吃喝等追求非货币收入的导向行为。

营者只有想方设法增加企业的经营价值,同时尽可能地降低各种成本和费用,才

能处理好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3.实施年薪制有利于县级供电企业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内

部二级经营者。

实行年薪制,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铲除了滋生腐败现象

的土壤,能使二级经营者视经营为己任,以经营作为生存之本,培养自己开拓创

新、竞争进取的精神,并在实践中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注重自身价值,珍惜自

己的业绩。

这样就从政策、体制以至法律上为造就一支真正的企业内部经营者队

伍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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