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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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理念,加强素质教育,重视个性发展,促进多样化成长,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分制管理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原则上不超过14个工作日。

未请假超过报到截止时间14个工作日,或请假期满超过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先在相应二级学院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取得学籍后办理一年休学手续,回家治疗。

由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并进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应缴纳的有关收费票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未在二级学院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未报到注册者不能享有我校在籍学生的权利,并自行承担学业、安全等责任。

第三章选课与修课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所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和参加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报告)。

(一)学生缴纳学分学费(在学年预缴学分学费中扣除,若预缴学分学费不足则需补齐所选课程学分学费)并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二)学生选课并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完成三年制正常学业的学分总数为128学分。

(三)学生可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课程,确定修读进程安排。

对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每学期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数根据学习成长规律由学生自主决定。

(四)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最多提前一学年或最多推迟三学年毕业。

(五)学生学费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

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在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进行学费总结算,除必修课重修、转学(转专业)后的补修、二专业辅修和选修课加修外,其修读的三年总学分学费最高按128学分计算,凡重修、辅修、补修和加修必须在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选课修读。

(六)为了有效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学生应认真学习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和公共选修课选课的相关制度,并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课,杜绝恶意选课。

如果有涉嫌恶意选课者学校将限制其选课。

第九条学生修读课程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各类课程的学分数,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累计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一)必修课: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必须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进行必修课程的学习,不需办理选课手续。

(二)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个性发展和多样化成长需要,自主选择学习的课程。

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本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全校公共选修课。

选修课的选课学生名单以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所生成名单为准,未进行网上选课只在教师处登记的名单无效。

第十条修课、重修、补修、免修、加修

(一)修课

学生应按照个人学习计划和个人学期课表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不能获得学分。

(二)重修

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参加由二级学院在下学期第2周前自行组织的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选原课程,也可另选课程。

对于通过课程考核并已取得相应学分但认为成绩不理想者,也可申请重修,并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凡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应缴纳相应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并从网上选择重修课程,允许课程标准及课程学分一致的课程跨专业、跨学院选课。

重修学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网上重修选课成功后原则上跟班上课(上课时间不少于课程学时的1/3),一门课程重修学生在20人以上的可安排重修班,重修班的开设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师资和教学资源情况确定。

2、重修学生应跟随重修班级进行课程考核。

学生应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考核。

3、若专业教学计划调整,或本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致使学生无相应课程进行重修的,学生需向所在的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为学生选择相近课程或单独指定课程进行重修。

如二级学院单独指定重修课程,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学习)计划,定期辅导,定期布置和批改作业,期末单独命题考核。

4、凡是没有在网上进行重修选课的同学将一律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5、凡是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在前五学期内完成所有课程的重修考试(考核)后,方可参加第六学期的毕业定岗实习,应届毕业生重修课程的开课及考核方式由二级学院制定。

(三)补修

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和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补修课程(具体补修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定),办理缴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补修。

(四)免修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获得国家认可的同层次及以上学历教育相同科目考核成绩合格者(包括获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该课程标准要求,可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课程免修申请须在该课程开课2周内提出,开课2周后不再授理学生免修申请。

申请免修应到开课二级学院填写《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开课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

免修考核成绩良好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免修考核由开课教研室命题。

考核内容应覆盖课程标准的要求,试题应与课程期末考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当。

免修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课程不得免修。

(五)加修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最低可选19个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16个学分,公共选修课3个学分)即可达毕业标准。

学校给予每个学生最多可自行选择30个选修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20个学分,公共选修课10个学分),该30个选修学分可视为正常学业学分。

因学生个人学习原因或兴趣爱好等原因需要在30个选修学分外继续加选选修课的,即为加修。

第十一条辅修

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辅修管理办法》申请辅修另一专业的主干课程。

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二条顶岗实习

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专业特色可开设相应的定岗实习实训教学环节,但各类顶岗实习实训环节(毕业实习除外)原则上只能利用寒暑假进行,开学前所有学生必须按时返校上课。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

具体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选择笔试、口试、考证或实践操作等。

考试课一般按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一般按五级计分法(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重修成绩按实际所得获得分数记载。

第十五条课程的考核由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的比例根据课程的性质占30—40%。

课程学习缺席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第十六条缓考与补考

在考试期间,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考生本人应当于考试之前提出缓考申请,并交付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允许在正常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作补考论,但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

缓考办理程序为:

学生持相关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填写缓考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由学生本人将缓考申请结果报告任课教师。

学生每学期结束后应及时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课程考核成绩,掌握自己的学习情况,以确定是否有不及格的课程,准备补考或重修。

通常在每一学期开学的前2周内进行上一学期不及格必修课的补考。

重修课、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或重选。

第十七条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多样化成长,建立按大类课程进行学分相互补偿的机制,采用“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可用于学生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表

成绩

90-100分

(优)

80-89分

(良)

70-79分

(中)

60-69分

(及格)

60以下

(不及格)

绩点

4.0-5.0

(4.5)

3.0-3.9

(3.5)

2.0-2.9

(2.5)

1.0-1.9

(1.5)

0

(0)

注:

(1)90分折合4.0课程绩点,91分折合4.1课程绩点,其余类推;

(2)优折合4.5课程绩点,良折合3.5课程绩点,中折合2.5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5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3)凡是补考通过者,其补考成绩一律按照及格计算(1.5个绩点),重修成绩按照其真实成绩计算。

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大类平均课程绩点=

“学分绩点制”的具体操作办法是:

在每学期末及毕业审核前按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四大类课程分别统计大类课程平均绩点,各大类课程平均绩点大于等于2.5的,可奖励该大类课程2学分,大类平均课程绩点大于等于2.8的,奖励该大类课程3学分,大类平均课程绩点大于等于3的,可奖励该大类性课程4学分。

重修后获取的成绩也纳入上述计算的奖励范围。

因职业技能竞赛和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获奖、获得各类技能证书、取得科技文化创新成果而申请的奖励学分不再作为绩点计算用。

第十八条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可申请从招生规模大而就业形势相对差的专业,转到招生规模小而就业形势相对较好的专业;

(四)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有利于学习,可申请转到相应专业;

(五)拟转入专业实际报到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一)新生入校不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二批次录取专业申请转入专科一批次专业;

(三)单招学生、三校生申请转入统一招生专业;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六)达到退学条件、无学籍、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拟转入只招理科专业的文科考生以及拟转入只招文科专业的理科考生;

(八)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九)高考总分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的学生;

(十)三年学制专业拟转入二年学制专业的学生;

(十一)拟转入已完成计划招生数专业的学生;

(十二)入学以来受到学校各级纪律处分的;

(十三)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其他转专业约束条件

(一)若拟转入的学生人数大于该专业招生计划缺额数时,按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择优办理,直至该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时止。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三)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接收二级学院主管学籍领导预审,学校(教务处)审批。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学习成绩档案中,因转专业而缺修的新转入专业必修课程,应当补修,补修课程时应当交清相应的学分学费,并由转入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补修事宜。

第二十条学生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我校学生可以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学习,其他学校学生也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

(一)有相关成果证明学生确有专长,到拟转入学校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审查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在原校继续学习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或者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进入毕业年级的;课程学分已经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单招学生和三校生;

(四)转出、转入学校不是同录取批次的。

即从专科二批次录取的其他学校学生不能申请转入我校;我校专科一批次录取学生也不能申请转入专科提前批次录取院校。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及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七)达到退学条件、无学籍、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拟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一至第四学期,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通过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一式叁份),填写该“申请表”一式叁份,向拟转入专业所属二级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二)学校审批。

经转入和转出二级学院分别审批后,由接收转入二级学院在期末放假前集中统一报学校(教务处)。

(三)变动学籍。

教务处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公示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报市教委审批并通过的学生可正式变动学籍。

第二十二条 转学办理程序

(一)从本校转出。

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期末,在教务处网站下载《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填写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生于放假前直接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分管学籍处长及学校分管学籍副校长审批,符合条件、无学费拖欠、同意转出的学生到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按表中要求办理相应程序后,学校转出该生学籍。

(二)转入本校。

教务处相关责任人要在转入申请确认表上审核是否符合转入我校条件。

符合条件并递交经市教委审批通过的转入学生审批确认表的学生需下载填写我校《学籍异动申请表》,到财务处按规定补缴学费,且二级学院复核同意后,回教务处编班入学。

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获得批准前,须参加原录取学校、原录取专业的学习。

各省市考试院或大中专招生委员会上传教育部学生信息中心的新生录取信息,是教务处进行新生电子注册的标准数据。

新生报到注册后,教务处、二级学院要做好“高校学历证书取得政策告之”工作,要求新生及时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教务处承担资格审查、手续办理等主要管理职责。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12年9月1日起执行,自本规定开始执行起,以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即废止。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休学以学年为单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学费按比例结转到复学学年,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无成绩及学分,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超过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暂不能坚持学习或者暂不适宜学校集体生活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四)其他某种原因暂无法坚持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当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报到时持休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并安排进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于开学1周内交教务处备案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查验其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诊断的相关报告,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学业警示、试读与劝其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加强选课及学分的自我动态管理,所在二级学院、学业导师、辅导员(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选课、学分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宣传。

各二级学院应于每学年结束时清理学生累计所修学分状况,对达不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学分标准的,分别视情况给予学业警示、跟班试读、留级试读或劝其自动退学。

(一)学生在一个学年内累计获得学分大于等于24而小于30学分的,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由院系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二)学生在一学年内所取得学分大于等于16而小于24学分者,可以跟班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跟班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劝其自动退学。

(三)学生在一个学年所取得学分低于16学分者,劝其自动退学。

对劝其自动退学的学生,如学习期间表现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经学生申请,家长签字,可以进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留级试读;如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需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并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和离校程序单,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续休学申请的;

(二)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70学时以上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超过最长学习年限(6年)仍达不到毕业学分标准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凡因第二十七条所列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本人,教务处报市教委备案。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诉,具体参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专科(高职)学制3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延长1倍,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于在专业学制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3年内未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3年制学生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学生在校学习2学年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标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具体毕业学分标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各二级学院于每年5月20至6月10日期间对学生的修业状况进行严格的毕业审核,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复核,凡当期仍有修课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在当期进行毕业审核。

第三十三条对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含课外素质拓展及社会实践学分未合格或处分未撤销)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补)修,合格后在每年的1月上旬、7月上旬和9月中旬到教务处审核并换发毕业证书。

因处分未撤销而结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撤销处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对学满1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按照学历电子注册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核对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教务处按规定时间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市教委学籍管理部门,并由市教委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采取欺瞒等行为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市教委。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实行学分制的高职学生。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解释。

附件一:

学生体检的有关规定

一、我院指定医院:

由院医务所指定。

二、学生因病休学,复学时均应到我院指定医院之一进行复诊,将复诊结果交院医务所复查。

三、在新生入学体检中,凡查出有下列疾病之一的学生均应到我院指定医院之一进行复查诊断:

(一)患先天性心脏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的;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mmHg]或低于11.46/46Kpa[86/56mmHg]的;

(三)患结核病的;

(四)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的;

(五)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

(六)患各种恶性肿瘤的;

(七)患慢性肾炎的;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的;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的;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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