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情况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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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情况的说明

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情况的说明

1.国企为什么要担任办学校

公立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学校,是属于非盈利单位,国企是属于事业编制的企业,是盈利机构。

楼上正解,我只是补充一点,你讲的国企学校,是国有企业本人办的学校,待遇高于一般公立学校,依据详细状况,部分老师会在该企业的编制内,相当于该企业的正式员工;另一部分(相当多)的老师,只是等同于该企业员工的待遇,但是没有编制,像在私立学校一样,即给私人打工是一共性质。

近几年的国家训练调整中,不少企业已渐渐放弃本人成立学校,而把训练权转交给地方政府,尤其是义务训练阶段的训练;但是由于历史缘由和地方因素,部分国企依旧存在自办学校,这不符合训练进展,也对国企成为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所以依据政策国企学校正在渐渐消逝中。

假如从教,选择国企学校,肯定要慎重,不要当本人工作到40岁时,被分流。

2.国企为什么要担任办学校

公立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学校,是属于非盈利单位,国企是属于事业编制的企业,是盈利机构。

楼上正解,我只是补充一点,你讲的国企学校,是国有企业本人办的学校,待遇高于一般公立学校,依据详细状况,部分老师会在该企业的编制内,相当于该企业的正式员工;另一部分(相当多)的老师,只是等同于该企业员工的待遇,但是没有编制,像在私立学校一样,即给私人打工是一共性质。

近几年的国家训练调整中,不少企业已渐渐放弃本人成立学校,而把训练权转交给地方政府,尤其是义务训练阶段的训练;但是由于历史缘由和地方因素,部分国企依旧存在自办学校,这不符合训练进展,也对国企成为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所以依据政策国企学校正在渐渐消逝中。

假如从教,选择国企学校,肯定要慎重,不要当本人工作到40岁时,被分流。

3.国企办训练医疗机构改制什么时间完成

近日,国资委、中心编办、训练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训练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点看法》,

提出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训练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鼓舞国有企业连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一般学校(一般中学校、学前训练、一般高校等)移交地方,连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准绳,集中运营管理。

看法指出,对与企业主业进展亲密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乐观探究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

确需保留的企业办学前训练机构也可进行资源优化整合。

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办训练机构,可以关闭撤销,准时办理登记手续。

看法明确,鼓舞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全都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地方不同意接收的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企业可自行选择关闭撤销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当处理。

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予以关闭撤销,妥当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

依据看法,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训练机构、医疗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当安置。

对仍留在企业的人员,连续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在企业与职工协商全都的基础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标准。

期盼着国家完善的政策。

4.国资委2021年63号文件我是国企幼教,因单位撤销幼儿园编制,转

处理国企退休老师待遇的依据是什么?

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方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在“实施范围”中规定: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自此以后,国企老师的工资再也没有随事业单位增长了。

然而,同时和以后的法律法规对国企老师的工资和退休待遇却做了不同的规定,圆满的是,有关部门没有能够贯彻落实。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规定:

“老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同时明确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训练机构中特地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老师。

1995年3月18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再次规定:

“老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国家爱护老师的合法权益,------老师的工资酬劳、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训练部教职成【2005】1号《关于加快进展中等职业训练的看法》:

“鼓舞支持企业单独举办职业学校,进行所需技能型人才的培育和培训,对于举办职业训练的企业,各地要在土地使用、老师待遇等方面赐予政府举办的学校相同的政策。

”《训练法》是训练法规的母法;《老师法》是特地调整我国老师问题的最高阶位的法律。

依法治教,不能违反《训练法》和《老师法》的规定。

有关老师基本权益,必需用《老师法》调整。

处理国企老师工资和退休待遇的法律依据只能是《老师法》。

正由于如此,国办发{2004}9号文件指出,双轨制导致国企中学校退休老师待遇偏低,应依据《老师法》妥当处理。

“由于企业办中学校老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学校不尽相同,形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学校退休老师待遇偏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有关规定,为妥当处理上述问题,现通知如下。

”假如有关部门在执行9号文件时,严格按《老师法》对《中学校老师》的解释,同时把国企普、职、幼教退休老师纳入政策范围之内,不只可以避开国企老师连续多年的群访、群诉,还有利于学前训练、职业训练的进展。

四川的实践证明,让国企全部退休老师享受地方同类老师退休待遇不只合法,而且完全可行。

有关部门始终为拒绝处理国企职、幼退休老师的法定待遇查找借口。

“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机构退休老师待遇低于地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问题的确存在,次要是由于企业与事业单位执行不同的退疗养老制度。

处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老师待遇偏低问题,应乐观探究多种方式予以处理。

从长远考虑,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零件制,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时加快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逐渐处理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过大的问题。

”假如只能在体制内随“正常调零件制”改善,或者希望“加快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破除体制机制妨碍以后自然处理,唯恐许多人等不到那一天了!

我们反复强调,双轨制不能转变国企老师的身份,也不能转变他们的法定待遇。

全国人大对此特地作了法律解释:

“老师法爱护的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训练机构中特地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全部老师的,老师不论是在国家办的学校任教,还是在社会力气所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只需是特地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都是老师法爱护的对象。

”“老师法明确规定,老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今后,不论国家关于退休退职待遇的规定有何变化,老师都依法享有同样的待遇。

”继{2004}9号文件之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有关方面急躁听取国企老师的诉求,仔细讨论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多位代表、委员的看法之后,经过反复协调、沟通,最终回到法律的层面,重新考虑国企职、幼退休老师的待遇问题。

于是有了《关于妥当处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老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安排[2021]63号)。

国资委一位领导讲得好,“假如没有老师法,你们的问题也不行能处理。

63号文件规定:

“.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老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训练机构同类人员退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老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

这是在不转变现行体制的状况下作出的最符合老师法规定的支配。

我们为有关领导的才智所折服,更为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迈出坚实的一步所鼓舞。

但是,最近有领导讲话说:

“这里应当明确,处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老师待遇加发的‘生活补贴’,就是《通知》明确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老师与地方同类人员‘待遇差’,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

我们不明白:

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不是《老师法》的规定吗?

不包括“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还是“当地政府办同类训练机构同类人员退休标准”吗?

我们的“待遇差”又参照什么标准补齐呢?

我们不明白,为什么大家都看得明白的一句话,非要加上一句大家都看不明白的尾巴?

在不改。

5.企业办社会的正确熟悉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

——两大缘由导致国企办社会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根本处理

一是区域内社会服务供应不足,市场化程度不高。

从过去的阅历来看,国企分别办社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所在地区经济较发达,市政服务水平较高,国企无论效益好坏,社会职能都简单剥离,实践中也的确得到了很好处理,如东部地区,大部分国企的“三供一业”都交给了市场化的专业公司;二是企业效益较好,移交资金充裕,但所在地区缺乏专业的承接主体,职工反对交给低水平的社会机构,“三供一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医疗训练机构等仍保留在企业内;三是企业效益差,移交资金缺乏,地区经济又落后,没有相应的专业化社会机构,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力量,根本不具备分别条件。

可见,国企能否分别办社会职能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高度相关。

对于所在地区经济进展较好的企业,可以通过外包、出售、改制等方式交给专业机构,提高内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

对于所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企业,不行强行推动移交或剥离,可以与地区城镇化建设同步规划处理。

二是许多国企把办社会当作职工福利,客观上不情愿分别。

国企通过主办“三供一业”对职工进行隐性补贴,通过内设医疗和训练机构便利职工就医、子女上学,通过对离退休人员加强服务提高职工归属感和分散力,这些本质上都属于职工福利。

在效益好的时候,企业可以自行消化上述成本,可以担当内部供应的低效损失。

一旦企业效益不好,“福利定势”又使得职工不情愿分别办社会、不情愿取消隐性补贴。

企业从资产保有和职工稳定等因素考虑,客观上也不情愿分别。

这样就使得企业办社会问题成为企业长期包袱。

对于这一缘由,需要通过完善职工薪酬福利体系、规范企业成本费用等手段,倒逼企业分别办社会职能。

——进一步分别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存在三个难点

一、底子难摸清,实际费用难把握。

国务院国资委已开展三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但始终都无法获得精确     数据。

一是各地填报数据可比性差,难以直接加总。

虽已明晰了五类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但各地的状况千差万别,很难以一个口径精确     界定成本负担范围和移交费用标准,各地对企业办社会的范围、标准等的理解也不全都;二是地方和企业的不合理预期会夸大费用规模。

自上而下的摸底调查会给地方和企业构成不合理的预期,即上报的负担越大,将来获得的补助会越多,由此会扩大企业办社会范畴,夸大费用收入规模;三是实际所需费用弹性很大。

如“三供一业”移交,地方一般要求“先改造后移交”,改造标准、移交费用等都是多方谈判的结果,弹性特别大。

二、分别费用的担当主体难确定。

分别国企办社会职能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所需资金从哪里来,谁该是费用担当的主体。

现实上,出于生产运营和职工福利的考虑,民营企业也会主办一些社会职能,如建设职工用房、开办幼儿园等。

国企作为一个自主运营、自傲盈亏的市场主体,无论从成本还是效率考虑,都应当是分别办社会的费用担当主体,如哈电集团“三供一业”移交后,每年可为企业节约5600多万元。

但实践中,问题要简单得多。

一是经过多轮改革后,分别办社会问题次要集中在煤矿、钢铁等大型工矿企业,这些企业普遍运营困难,无力担当巨大的移交费用;二是企业办社会的构成多有历史缘由,而为地区内居民供应社会公共服务又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因而各级政府也有义务担当相关的移交改造费用;三是基于搞活国企、盘活国资,让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考虑,出资人也应自动化解国企办社会问题。

明显,分别办社会的费用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来担当,但如何分摊、以谁为主是个难题,既要调动企业的乐观性,又不能完全由政府来兜底。

三、地方承接有难度。

根据前述分析,当前国企办社会问题严峻的次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财政实力较弱的地区,这些地方一般没有力量承接国企分别的办社会职能。

一是没有足够的财力分摊移交费用;二是缺乏有力量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

即便企业有资金、有意愿,也会因地方没力量、职工反对等缘由而难以移交。

如离退休人员管理问题,以四川省为例,全省现有国企办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约254个,从业人员约1.2万人,地方很难按现有的国企承办标准接收相关人员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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