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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之国际公法教材

国际法

第1章国际法导论

1.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特征共四个)

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2.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

①国际习惯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

②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③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3.国际法的渊源(客观题必考)

1.国际条约(首要渊源)

2.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强行法(客观题必考)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和特点

2.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观题必考)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禁止以武力威胁或者武力原则(互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2章国际法主体

1.国际法主体概述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2.国际法主体具备的条件

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③若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能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赔偿

3.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主体包括:

主权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通过成员国签订国际组织章程赋予的,其只能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争取独立的民族

提示:

个人和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2.国家

1.国家的类型

2.国家的基本权利(客观题必考)

①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思,独立自主的处理国家范围内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和支配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包括自主性和排他性两种含义

②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的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国家的平等权主要表现在:

A.国家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B.国家享有平等的缔约权,国家原则上不受其加入或者未缔约的条约约束。

C.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国家标志应到受到尊重。

D.国家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非经他国同意,一国不得对主张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权。

E.国家享有平等的位次权,在签署条约上实行“论署制”。

③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的领土或者武装部队遭受到外国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受到外国侵略时,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存安全而对侵略者实施的武力还击的权利

国家可以实行的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

根据《联合宪章》规定,自卫的前提必须遭受到武力攻击,同时武力自卫应当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④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基于行驶主权的目的,而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对于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法律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国家的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3.国家管辖豁免(客观题解答题)

①国家豁免权的概念

②国家豁免的主体

③国家豁免的内容:

A、管辖豁免:

任何国家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B、诉讼豁免: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的同意;一国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条件下,法院就可以直接受理被告所提出的,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C、执行豁免:

即使一国咋法院败诉,无论该国是否同意,他国法院都不能强制执行和保全该国财产或者行为

④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

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均应当享有豁免

限制豁免:

国家的主权行为,公法行为享有豁免,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不想有管辖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公约》采用限制豁免的主张,我国没有限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我国愿意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公约》

⑤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①承认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于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接受或者同时表明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

②承认的特征:

A、承认的主题包括国家和政府间组织

B、承认的对象既包括新国家和新政府,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C、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的事实做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D、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

③承认的性质

A、承认是承认者做出的一种单方行为,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B、对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者保持正常关系,承认不等于建交。

建交是双方行为,需要双方达成协议。

C.一旦承认新政府或者新国家,就产生溯及力,既意味着承认新国家或者新政府成立以来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的效力和主权豁免

④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⑤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比较(客观题)

国家承认

政府承认

法律概念

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且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且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者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发生原因

领土发生独立、合并、分立、分离

剧烈社会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府更迭

承认条件

1.新国家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

2.新国家的建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1、新政府在领土独立建立有效统治,并且得到该国公民的惯常服从

2、新政府的建立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承认对象

新国家

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承认方式

大多采用明示承认和法律承认的方式

大多采用默示承认和事实承认的方式

承认效果

意味着既存国家接受新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存在的事实,承认其作为国家具有的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意味着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合法资格,同时意味着承认者撤销对旧政府的承认

 

国家继承(客观题)

国家继承

条约

不继承

政治性条约、人身条约(包括同盟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仲裁条约、中立条约和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

继承

非政治性条约、非人身条约(包括领土边界,河流使用、水利灌溉和道路交通等条约)

财产

不动产按照“随领土转移条约原则”,动产按照“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应当转属继承国)

债务

不继承

国家对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债务

国家地方当局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的债务(地方债务)

恶债(违背国际法原则和人民利益的债务或者战争债务)

继承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的名义承担的实际使用在地方的债务)

以其他国家名义的正当债务

档案

按照协议继承。

没有协议的,按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继承

第3章国家责任

1、国家的责任的构成

1.、国家责任的概念

2.、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可归责于国家行为(主观要件)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②违背国际义务(客观要件)

③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形

A.同意B对抗与自卫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1.终止不法行为并且保证不再重犯

2.恢复原状

3.赔偿

4.道歉

5.满足

6.限制主权和刑事制裁

 

第四章国家领土

一.领土

(一).国家领土的概述

1.国家领土的概念

2.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土,领海,领空,领土主权

(二).河流与湖泊

1.河流(含义和法律地位):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运河

2.湖泊

A.湖泊是被陆地环绕的水流

B.如果湖泊完全被一国陆地所包围,则属于该国领土的一部分,所在国对此湖泊享有排他的主权,不对外围船舶开放

C.如果湖泊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陆地所包围,则属于全体沿岸国所有,湖泊的划分、管理和利用等问题由有关沿岸国协商解决,各沿岸国对划归本国的部分水域行使主权

D.对于迎向海洋的湖泊,如果湖泊及其迎向海洋的水道沿岸均属一国领土,则为沿岸不对外开放,如果湖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沿岸国,其法律地位应依照全体沿岸国的协议或者国际公约确定

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1)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2)现代国际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

全民投票,恢复领土主权

3、领土主权的限制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队领土的专属排他性权利:

包括对领土的所有权(领有权)和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两方面的内容。

领土权不是绝对的,应到受到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规则的限制,包括一般限制和特别限制

(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

1.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在接受国不受法律管辖

2.国家在本国领土上行使主权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得损害领土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利益。

3.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海峡通行制度,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二)领土主权的特别限制

1.共管2.租借3.国际地役

4、边界与边境制度

5、南北极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①和平利用南极②南极可惜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③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和权力要求④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地位

2.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际法规则,北极地区除部分属于有关国家领土外,其他部分属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国家在北极地区享有公海自由

 

第5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

(1)概念

(2)我国关于国籍取得的法律规定:

1.原始取得:

血统主义兼采用出生地主义

2.继有取得

(3)我国关于国籍丧失的法律规定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差别待遇原则

4.互惠原则

(2)难民

1.难民身份的确定

2.1951年《关于难民国际地位的公约》

3.引渡(概念和条件》

4.庇护(概念和规则)

5.外交保护

1.概念2.性质3.特征

4.外交保护的条件;①本国人的权利受损害是外国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不论该国际不法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伤害本国人的合法利益②国籍连续保护原则;即受害行为发生时起直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即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所有行政的,司法的救济手段后并且仍然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本国方可进行保护

第6章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1.概述

外交关系

领事关系

联系

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外交官员和领事官员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在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

国家间全面的关系,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

局部的关系,涉及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

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

国家间地方性的交往关系,使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地区代表派遣国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程度较高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程度较低

2.使馆人员

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解答题,客观题)

第8章海洋法

1.内水

2.领海(客观题,解答题)

(1)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2)领海基线

(3)无通过制度

(4)国家在领海内的管辖权

3.毗连区(客观题)

(1)毗连区的概念和范围:

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土或者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①防止在领土或者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者卫生法律和规章②惩治在其领土或者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4.专属经济区(概念,范围,沿海国的法律地位)

5.大陆架(范围,法律地位,沿海国的专属权利)

6.用于国际航海的海峡(国境通行制度)

7.群岛水域

(1)群岛水域的范围和群岛基线

1.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除内水之外的海域。

群岛国是全部领陆由多个群岛或者岛屿组成的国家,其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本身、群岛水域的上空、群岛水域的海床和底土、群岛水域以外的领海等

2.群岛基线划定的限制:

①群岛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比例应在1:

1道9:

1之间②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以超过该长度,但是不得查过125海里③基线不应明显偏离群岛轮廓④一国划定的群岛基线不应把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其专属经济区隔断

(2)群岛水域的两种通过制度

1.群岛水域的两种通过制度

2.群岛水域的海道通过制度

8.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飞跃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第8章空间法

1、领空主权

(1)法律地位:

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的支配和管辖

(2)国家的领空主权

2、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惩治的行为

惩治的行为

飞行中(使用中)

《东京条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补充协定书》

(2)刑事管辖权

刑事管辖权

《东京条约》

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内的人在该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和行为具有管辖权

《海牙公约》

下列国家具有管辖权:

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器的降落地,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者永久居所所在地,发现罪犯的国家,任何根据本国法实施管辖权的国家

《蒙特利尔公约》

比《海牙公约》增加罪行发生地国

《补充协定书》

(3)或引渡或起诉

3、外层空间

(1)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①国家不得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和领土范围②禁止任何国家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占有或者先占外层空间③所有国家享有探索和利用外空自由,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应该为所有国家谋取福利

(2)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

责任制度

第9章国际组织法

1、国际组织概述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国际组织的概念:

广义的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狭义的国际组织尽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既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联合体

2.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A.国际组织参加某些国际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被接受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具有国际法人资格

B.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相对于主权国家而言,是派生的和有限的

(2)联合国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

第10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国际争端的概述

(1)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争端是指国家之间由于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1.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争端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者重要权利

3.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取决于该争端的性质

(2)政治性争端和法律性争端

1.政治性争端是由于当事国之间的政治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端

2.法律性争端是由法律权利冲突而引起的争端

2、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1)强制方式

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是指争端一方为使他方同意其所要求的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和办法

1.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

2.平时封锁

3.干涉

4.反报

5.报复

(2)非强制方法非强制方法是指在争端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政治的解决方法和法律的解决方法

3、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办法

1.谈判与协商

2.斡旋与调停

3.调查与和解

4、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办法

(1)仲裁

1.仲裁的一般规则:

仲裁又称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在发生争端时,经各方当事国同意,自愿将争端交付由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审理并且相互约定服从裁决

2.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

A.仲裁协议双方当事国必须事先或者事后签订仲裁协议,表明将争端交付仲裁的合意

B.仲裁的目的和审理范围目的在于各国自行选择法官并且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争端。

关于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关于法律性质问题,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决和适用问题”,以及运用外交手段未能解决的争端

C.仲裁庭的组成仲裁人由争端双方选任,或者由双方通过协定确定

D.仲裁适用的法律当事国可以事先就仲裁所使用的法律达成协议。

如果没有协议,可以适用国际法院所适用的法律。

经当事国同意,仲裁庭也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仲裁。

E.仲裁程序一般经过当事国协议确

F.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当事国应当善意地立即予以执行。

国际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

3.具有下列情形,当事国可以拒绝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

A.仲裁裁决无效

B.仲裁庭逾越权限进行仲裁

C.仲裁员故意实施欺诈行为

D.仲裁理由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司法解决(国际法院)

1.国际法院的组成国际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每三年改选5名,任期九年,可以连选连任,国际法院法官中不能有2人为同一国籍的公民。

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独立选举,以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

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当事国,在事先向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3.国际法院的职权

A.诉讼管辖权

管辖案件

自愿管辖

各当事国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提交国际法院审理的一切案件

协定管辖

根据《联合国宪章》或者其他条约、协定所特定的案件

任意强制管辖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①条约之解释②国际法之任何问题③任何经确定违反国际义务事实④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B咨询管辖权:

①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可以提请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经大会授权,可以提请国际法院就他们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4.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及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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