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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规则下的新贸易壁垒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段)

 

毕业设计(论文)

设计题目:

论WTO法律规则下的新贸易壁垒

 

助学单位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姓名

 

 

指导教师

 

2013年10月1日

 

LegalStudiesontheNewtypesofTrade

BarriersUnderWTOLawSystem

 

摘要

贸易壁垒,是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某一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的一系列限制贸易的规则、措施、技术标准的总称。

作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壁垒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经济全球化趋势在世界围愈演愈烈,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人们越来越渴望在一个安全而和谐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于是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应对这种新形势的挑战,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诸多新的法律规和政策措施,在不同程度上构筑起新的贸易壁垒体系。

新国际贸易壁垒与传统的贸易壁垒都是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手段。

因此,二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但是,二者在许多方面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新国际贸易壁垒比传统贸易壁垒更为复杂,其对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法以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同于传统贸易壁垒的重要的积极影响和显著的消极影响。

如何充分发挥它的积极影响并有效限制它的消极影响,是国际社会当前正在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即将展开论述的主题。

而世界贸易组织是目前国际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其所具有的现行法律机制,在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以与因其产生的贸易纠纷中,将做出富有成效的贡献。

本文在比较分析新国际贸易壁垒与传统贸易壁垒的基础上,介绍了几种类型的新国际贸易壁垒以与与其相关的WTO现行法律规则,详细阐述了新国际贸易壁垒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科学论证了WTO现行法律机制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国际贸易壁垒世界贸易组织积极影响消极影响

 

Abstract

Tradebarrierscanbedefiedasaseriesofrules,measuresandtechnicalstandards,whichanindependentstateadoptsinanattempttoprotectinner-stateindustries,layingrestrictionsontheinternationaltradedevelopment.Tradebarriersmayappearinvariedformsduetodifferenttimes.Withtheprocessoftradeliberationrapidlydeepening,theeconomicglobalizationperformsinagreatspeed,asbringssharpchangestopeople’slifestylesandconceptionsofvalues.Thesechangesconsequentlyraisenewrequirementsoftheinternationaltradedevelopingpattern.Governments,therefore,comeupwithmanynewrulesandpolicies,whichcontributestonewtypesoftradebarriers,tomeettheconcerningrequirements.

Boththenewtypesandthetraditionalonesaimatprotectinginner-stateinterests.Thetwo,however,showsharpdistinctive.Thenewtypesoftradebarriersaremorecomplicatedandhavebothevidentpositiveandnegativeeffectsontheinternationaltrade,internationaleconomiclaw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hattodowiththeseeffectshasbeenthefocusofinternationalcommunityinthelastdecadeandalsothemainissueofthisthesis.Asthemostimportant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intheworld,theWorldTrade

Organizationcanaffordtoefficientlysettlethedisputescausedbythenewtypesoftradebarriers.ThisthesisintroducesseveraltypicaltypesofthenewtradebarriersandrelatedWTOrulesonthebasisofcomparisonbetweenthenewandthetraditionalones.ThenitgivesanentirediscussionoverthecurrentWTOlegalschemeswhichwillplayasignificantroleindealingwiththepositiveandnegativeeffectsofnewtradebarriers.Atlastbutnotleast,thethesisprovidessomeusefulsuggestionsforChina’stradedevelopment.

 

Keywords:

TradeBarriersWTOPositiveaffectsNegativeeffects

引言

贸易壁垒,是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某一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的一系列限制贸易的规则、措施、技术标准的总称。

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的诸多国际组织都制定了许多旨在削减和消除贸易壁垒的规则和措施。

传统的贸易壁垒在这些规则的限制下,越来越无法为一国国的产业提供有效的贸易保护。

同时,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逐步深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单体(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急剧而显著的变化。

这些变化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单体(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环境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劳工人权、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持竞争秩序等,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新的贸易保护规则和措施,以限制和消除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诸多消极影响。

新的贸易保护规则和措施构成了当代新国际贸易壁垒。

其与传统的贸易壁垒尽管在根本目的上并无二致,却在诸多法律特征上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其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创新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完善以与我国的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对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经济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调查表明,201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到国外各种名目的技术壁垒的限制,相当于当年出口额的5.2%,影响程度大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

因此,中国学界对于新国际贸易壁垒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新贸易壁垒概述

1.1新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发展

1.1.1贸易壁垒的渊源

国际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各种资源在世界围得到更佳配置,增加各国的财富,并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是,有关自由贸易的限制条件的学说,包括幼稚工业说、战略贸易理论、最优关税、国家安全考虑等学说,都促使各国启用各种不同类型的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

19世纪中叶,大多数的先进欧洲国家在其国境确立了自由贸易,但他们相互间都维持着大量的贸易壁垒。

1870年欧洲遭受了严重而持续的经济衰退,同时面临着非欧洲国家谷物生产者日益增强的竞争。

法国、德国等英国之外的很多欧洲国家和美国都极提高了关税水平。

在1929年经济大萧条的影响下,各主要国家的经济都崩溃了,这种经济形势促使各取极端的贸易保护主义以维持国生产和就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进一步破坏了国际贸易合作的条件。

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追求的首要经济目标,也是许多国际经济组织成立或设立的宗旨。

然而,国际贸易自由化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增进世界人民经济福利的同时,也加剧了发达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竞争,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地改变了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结构。

各国一方面在努力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地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相应地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和实施贸易管制制度,为本国争取更多的利益。

国际贸易壁垒是各国外贸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但是,只要存在国际贸易,只要国际贸易自由化还是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那么,国际贸易壁垒就会存在,对国际社会成员的外贸关系产生各种影响。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深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在世界围愈演愈烈,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渴望在一个安全而和谐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当传统的贸易壁垒对国产业和社会的保护,不能提供人们期望的安全而和谐的环境时,各国政府于是制定了新的法律、规,采取了新的措施、标准来保护国产业,维护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些新的法律、规和措施、标准,演变成为当下盛行的新国际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同时具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它们是贸易壁垒在新的历史时期下的新的表现形式。

1.1.2新贸易壁垒兴起的背景

第一,经济目标与其它社会目标出现冲突。

贸易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非经济领域的社会问题,包括环境质量恶化、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遭到质疑、劳工待遇下降、自然资源短缺、竞争秩序遭受破坏等等。

尽管WTO在序言中确立了WTO是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实现贸易目标,但是WTO各成员对于上述问题还没有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来有效处理可持续发展中涉与的诸多非贸易目标与贸易之间的矛盾关系。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达成180多个多边环境协定,其中,有大约20个多边环境协定中规定了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措施。

但是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从未予以明确,随着包含贸易限制措施的多边环境协定的不断增加,这种矛盾也将日益尖锐。

为此,发达国家出于维持本国环境状况、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劳工待遇和保护自然资源等目的,率先纷纷在取了限制贸易的单边措施,制定了相关的国政策和法律,设立了各种与环境、食品安全、劳工标准、自然资源和竞争政策等相关的新国际贸易壁垒。

第二,世界各国综合国力对比发生变化。

在WTO法律框架下,新秩序建立的核心表现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事务过程中能够平等对话、公平交易,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制订的过程中制约发达国家,制定更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明确普惠制的适用效力,提高发展中国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力。

然而,目前国际社会南北矛盾和南南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都表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绝非易事。

随着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贸易的进程,发展中国家不仅发展了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力量,而且提高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展开国际贸易谈判和运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传统的贸易壁垒已经不能有效地实现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旧的多边贸易体制,势必会革新其贸易保护体系,启用新国际贸易壁垒来维护其贸易利益。

同时,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加深激化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

发达国家之间产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在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中,在许多新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发达国家往往采用WTO协议中缺乏规定的新的国际贸易壁垒,违反或规避已往谈判达成的WTO协定下的义务。

例如,美国与欧盟在转基因农产品问题上的争议,WTO争端解决机构已经裁定,欧盟的做法违反其在WTO协议下的义务,要求其尽快做出政策调整。

此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现。

尽管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缔结了大量的国际经济合作协定和其它领域的国际协定,但是这些国际协定的执行效果都不理想。

发展中国家为了争取贸易机会而引发的恶性竞争,不仅弱化了发展中国家抗衡发达国家的集体力量,而且客观上助长了发达国家利用强国的经济优势和信息优势实施单边贸易措施的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凸显滞后。

在国际社会中,由于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所以调整平等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规则只能来源于各主权国家的共同同意。

在国际法层面,国际经济法律规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各国法定机关签署的授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

无论是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还是国际公约,它们都是通过协调各国利益矛盾、达成妥协方案的方式制定出来的。

在国际贸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各国不可能在每一项谈判议题上都取得一致的意见、达成妥协的方案。

“WTO自身运作机制缺陷注定其效率低下。

WTO这种以谈判为基础的运行机制在成员少、议题少的情况下,是一种很好的机制,但是当参加的国家多、议题多,且又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这种机制就很难发挥作用,甚至无法启动或者无果而终。

”而且国际经济法本身存在着欠缺法律性的问题,例如其缺乏体系性、确定性、不一致性等等。

因此,在缺乏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律调整的新议题上,国际社会的成员就会倾向于采取单边贸易保护措施,来填补相关国际法律的空白,调整对外贸易关系。

可见,新国际贸易壁垒对国际经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同时也说明,现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为各国启用新国际贸易壁垒提供了制度环境。

1.1.3新贸易壁垒兴起的表现

各国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名目和种类繁多,而且对于初级产品、加工产品和制成品等生产的不同阶段都有相应的非常细致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要一一列举恐怕是不可能的。

本文在后文的叙述中会详细介绍几种典型的新国际贸易壁垒。

此处主要是举例说明欧盟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和规则,希望以此给诸位一个比较直观的、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形象或者面孔,从而更好地理解下文对新旧贸易壁垒所作的比较分析。

欧盟一直禁止在禽肉生产中使用消毒剂,1998年10月,欧盟就禽肉杀菌

消毒问题公布了其研究建议,即消毒处理只能作为贯穿禽肉全部生产链的细菌控制管理的一部分,欧盟认为磷酸三钠和乳酸的使用是可以接受的,禁止使用加氯水,但这是美国为了控制禽肉生产中细菌污染通常使用的消毒方法。

1999年10月,欧盟出台了一项于2000年6月1日生效的指令,规生产使用明胶设备还明确了生产明胶可以使用的原材料,以与材料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进行的预处理。

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符合EN(欧洲)标准,取得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认证标志;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

得CE(欧洲安全)认证标志或者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

2001年1月29日,欧盟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投票决定修改纯木包装材料的立法。

该法规要求,对来源于加拿大、美国、中国和日本的松类(软木)纯木包装材料在进入欧盟前,必须使用有关经审批合格的设备进行至少30分钟的高压处理,或使其中心温度达到56度的加热处理。

1.2新贸易壁垒与传统贸易壁垒的比较

新国际贸易壁垒与传统贸易壁垒都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而采取的限制贸易的措施,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在本质上和根本目的上并无实质区别。

但是,两者亦存在诸多明显差异,现详述之。

1.2.1与非贸易领域问题的联系程度不同

传统的贸易壁垒主要是关税、数量限制、进出口配额、补贴等措施,它们都属于国际贸易的畴,本质上是经济贸易手段,受制于经济学理论和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

而新国际贸易壁垒是由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工保护、竞争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演化而来。

贸易的发展对于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同时也会消耗自然资源、损害环境健康,贸易的发展会刺激企业增加劳工工作强度和时间来降低生产成本,贸易的发展会促使知识产权享有者维护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些冲突,一方面意味着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贸易自由化发展模式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意味着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深入所面临的阻碍,甚至是抵抗。

新国际贸易壁垒是在保护环境、劳工、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等名义下提出的,因此,它与非贸易领域的诸多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

1.2.2调整贸易壁垒所依据的法律规不同

GATT半个世纪的实践和发展,使WTO成立之初就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原则规则体系,来规和削减传统的贸易壁垒。

因此,某一国家的传统贸易壁垒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都受到WTO体制较强的约束;因其而引发的纠纷解决也有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可遵循。

相比之下,目前关于如何协调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国际规则很少,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可以适用。

即使是WTO协定也只是非常有限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尽管国际社会制定了很多有关于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规制反竞争行为的国际协定,这些国际协定会给一国政府规定诸多的国际义务,即政府有义务制定相关的国保护措施,但是,当这些保护措施被用于一国的贸易保护目的时,即当这些措施成文新国际贸易壁垒时,国际社会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

这无疑会促使各国求助于单边法律措施来解决新国际贸易壁垒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将来国际社会制定了有关于此的规则或达成了相关条约协定,我们还要面对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相关国际条约之间的矛盾性。

有学者提出,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尚且会发生冲突,诸多国际组织制定的各种条约各有其侧重点,这是国际经济法的“碎片化”结果,这必然会产生更为复杂的矛盾冲突关系。

协调这类冲突也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1.2.3贸易壁垒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

传统的贸易壁垒之间彼此均比较独立,一般不会发生相互交叉的现象。

而不同类型的新国际贸易壁垒之间存在相互交叉性的现象。

例如,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政府为了获得贸易竞争优势,纵容企业降低劳工工作条件水平、忽视劳工工资待遇,造成恶性竞争,破坏竞争秩序,从而损害了贸易给双方带来的利益;发展中国家指责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使知识产权人滥用其垄断地位,造成市场垄断、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一方面限制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出口贸易,另一方面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在发达国家市场受到歧视待遇和垄断企业的排挤,无法参与有效的市场竞争,而发达国家的竞争政策对此却不加调整,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期待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新国际贸易壁垒还可能与传统的国际贸易壁垒发生相互交叉。

例如,“作为反倾销规则一部分的反规避调查条款,是20世纪80年代初,由欧美从反倾销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因为反规避调查条款的使用,往往不需要进行调查就可以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达到屏蔽他国商品的目的,所以我们有必要警惕和防其成为新国际贸易壁垒。

”新国际贸易壁垒之间的这种相互交叉性无疑增加了国际法律协调的难度。

1.2.4对各国具体国情的依赖程度和围不同

传统贸易壁垒的实施与否和实施种类、围和程度,主要取决于一国或者该国某一产业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与其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体制特征等没有太多的联系。

新国际贸易壁垒所涉与的领域,在传统上属于主权国家国法的调整围,其法律政策的制定通常取决于该主权国家的具体国情,包括一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地理特征和产业结构特点、历史文化传统、所属法系、立法体制、执法环境、司法模式等等。

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国情差异性,各国都希望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国法和国政策来调整。

国际社会试图协调各国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态度和举动,必然要求不同国情的国家放弃本国的国情和传统,这无疑会引起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担忧。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修改本国的法律和政策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要付出比发达国家更高昂的代价,而放弃本国传统是否真正能够换来发达国家的贸易开放和经济援助,无法断言。

1.2.5受益的对象不同

传统的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措施,是一国基于保护本国工业目的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其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只着眼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但是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实施,却是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福祉和普遍权利,无论是对进口国还是对出口国,甚至是对于不存在贸易关系的其他国家,都有可能会产生有益的影响。

可见,这种影响具有普遍性。

因此,新国际贸易壁垒比传统贸易壁垒包含着更多值得肯定的积极因素。

因此,对新国际贸易壁垒不能简单地削减或者消除,而是应该防止其被滥用,防止其不合理、不适当的阻碍贸易自由化。

1.3新贸易壁垒的影响

1.3.1积极影响

(一)强化国家主权的经济治理职能

关税、数量限制等传统壁垒在GATT框架下已经得到很大的削减,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在削减传统贸易壁垒方面获得的成果是比较丰硕的。

GATT本身存在诸多缺陷的事实,却使关税减让和数量限制的取消谈判比较容易在GATT部开展。

但是,当前新国际贸易壁垒主要依赖WTO法律框架来解决。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味着主权国家的国法和政策要受到更强有力的约束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与裁判。

尽管对于WTO协议的国际法效力和DSB的裁决效力有争议,但是WTO的框架毕竟有着比GATT更强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授权报复效力。

因此,很多国家不愿意将问题纳入WTO框架,或者尽量避免、规避WTO的管辖权限。

从另一方面来看,WTO的法律框架却对单边贸易措施的使用起到了积极的限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贸易纠纷,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也比较有效率,互相攻击和损害的程度也比较小,不会出现30年代那种两败俱伤的贸易战。

况且,即使不纳入WTO,也会诉诸其它国际组织来解决。

因此,新国际贸易壁垒的解决将更多地依赖规则而不是政治权力。

GATT类似联合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制”体现了GATT缔约方的“主权”,而现今WTO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一致否定”原则却为解决各类与WTO法有关的争端,提供了一条畅通的准司法途径,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贸易纠纷,恢复贸易秩序的稳定。

在WTO法律框架,成员方之间关于新国际贸易壁垒的谈判势必会更加复杂和艰难,更加激烈和谨慎,因为每个成员都会面临着上述的两难选择,每一个方面的妥协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一国的主权管辖围,这与传统的关税谈判是绝然不同的。

但是我相信,各个成员方的竭力合作将会更有利于促进新国际贸易壁垒争议的解决,主权的进一步让渡并不意味着国家利益必然会受到伤害,让渡的结果是使成员方争取到更为和谐的外部发展环境,从而能够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国其他方面的治理,这恰恰从另一个渠道加强了主权统治的效果,而不是削弱其效果。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文才对新国际贸易壁垒对国家主权的这一影响做出了积极的评价。

传统的关税减让和数量限制措施的削减谈判只是要求缔约方之间相互给予贸易自由化的承诺,例如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只是就贸易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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