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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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某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39719

某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Personnellabormanagementsystemofatumorhospital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一)人员录用及引进

  1、进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院人员总编制,各类人员结构等因素统筹考虑,引进各类人员应严格控制在上级核批的年度增员计划内。

  2、录用及引进人员条件的掌握:

  ⑴学历:

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诊断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医技科室技术岗位和其它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录用及引进人员必须专业对口。

  ⑵年龄:

正高职务应小于45周岁,副高职务及硕士研究生应小于40周岁。

对急需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紧缺人才,按市相关文件办理。

  3、录用及引进手续:

  严格把好进人关,对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党务行政管理人员,应参加人保局和卫生局统一组织的考试;拟录用的工人应进行业务技能的考核。

经考试考核及体检合格,并经院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如职工配偶、子女要求调入(分配)本院工作也应遵循上述各项规定,不搞特殊对待。

  

(二)职工调出

  1、调出基本条件的掌握:

  ⑴对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调动(含夫妻分居两地、随军、组织调动等)予以支持,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⑵对学非所用,难以发挥作用的人员在保证工作需要前提下,可作照顾性调动。

  ⑶对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职工的调动,在保证工作需要前提下,可酌情作照顾性调动。

  ⑷对因各种原因,院部或科室未予聘任的待聘人员,允许向院外流动。

  2、人员调动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讨论一次,经同意调出的人员,自发商调函之日起,本市三个月内,本省外市、外省市六个月内必须办毕调动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调出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3、调动手续:

  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充分理由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由医院根据人事政策和原则统筹安排,经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发商调函。

  (三)院内调配及管理

  1、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院部及各部门、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管理范围,对职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岗位原则上不改变所学专业或从事专业。

  2、院内调配及管理办法:

  ⑴各部门、科室内的人员调配:

  ①临床、医技、职能科室人员由各科所在科室调配、管理使用。

  ②护理人员由护理部统一调配,所在病区或科室管理。

  ③财会人员由财务科统一调配,由所在科室管理。

  各科财会人员休假,应同时征得财务科同意,业务上由财务科统管。

  ④工勤人员由总务科统一调配,其中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工勤人员,由人事科会同总务科调配,由所在科室或班组管理。

  ⑤上述人员的内部调配,事先应与人事科取得联系,予以备案。

  ⑥对副护士长以上干部及改变技术工种的工勤人员的调动,应先与人事科商量,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⑵各部门、科室之间的调配:

  各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护理部内部人员的调动,应由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报请领导讨论同意后方可调动。

  ⑶各类临时工,向人事科申请计划,总务科聘请,并由总务科统一调配,由所在科室管理使用,录用后将名册交人事科备案。

  ⑷职工接到岗位调整通知后,要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应在组织正式谈话次日起三天内,到新岗位报到上班,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的,并拒不接受组织批评教育的,从第四天起,原科室不再安排日常工作,并停止考勤,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制度

  1、人事科负责全院考勤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并进行考核。

  2、各科室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科(遇节假日顺延)。

  3、考勤内容,包括出勤、公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4、人事科对各科室执行考勤制度和违反考勤制度有关规定人员,按医院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惩处。

  5、人事科对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应立即向有关科室进行反馈,并协商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做好每年度本部门工作总结,并根据医院和部门发展情况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职工请休假制度

  为加强请休假的管理,严格执行职工休假规定,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省、市职工休假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订职工请休假制度。

  1、病假

  

(1)本院职工生病,应由相关临床医师诊治,需休病假者由诊治医师出具证明,急诊由值班医师开病假证明,时间不超过三天,需继续休息者必须经相关临床医师重新开具病假证明,并经医务处审核盖章后休息。

  

(2)慢性病患者外院病情证明无效。

在外院急诊、本院转外院就诊者及在外院住院治疗的病假证明,须经本院医师签署意见后方能生效。

  (3)病假六个月后要求复工者,应由保健医师及有关医生会诊同意,出具证明后方可复工,复工一个月内,旧病复发又请病假,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病假期间如遇节假日,不得另行补假。

  (5)病休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6)工作年限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病假六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婚假、生育假、哺乳假

  

(1)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假三天。

  

(2)晚婚假: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生育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4)哺乳假:

  如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工作中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有不满周岁的婴儿送离本市抚养者,不再享受哺乳假。

  3、丧假

  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三天。

  4、事假

  除病、生育、婚、丧假外,因私事确需职工本人在工作时间内处理的可请事假,每人每年累计事假不超过15天,事假15天内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事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人事科备案;事假1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批准,7天以上由院分管领导批准。

  5、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本院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或配偶居住在距职工所在地六十华里以上的,下同),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内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

上述人员在上半年实习试用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起开始享受。

  (4)《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5)被临时派外地工作或学习、进修连续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享受探亲规定待遇,但脱产在校学习的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每年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6)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职工结婚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7)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在按规定探望父母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按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计算。

  (8)职工的父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9)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0)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职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各级行政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11)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超过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12)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机会,与配偶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

  (13)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的节日在内。

  (14)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报销应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

  (15)职工探亲往返旅途中,遇有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受阻,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各级行政领导提出申请获准后,其超假部分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关证明,仍应按事假处理。

  (16)职工探亲要服从所在科室的安排,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要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时,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只计算一次。

  (17)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1964年7月27日中劳薪字296号文件精神和通委发[1993]8号文件精神执行,即:

军队干部一方未利用年休假探亲的,职工一方到部队探亲时,本人标准工资、奖金照发。

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往部队探亲时,经院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作照发,探亲往返路费自理。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亲的,职工一方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18)有关探亲路费报销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9)本规定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

职工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探亲规定办理。

  注: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6、放射假

  放射科、放疗科、同位素室等工作人员,可休放射假,放射休假均以接触放射线一年为计算标准,每年休假30天,不满一年者按标准折算,同时享受两种以上休假的,可选择一种休假;凡休探亲假的,可报销路费一次。

  7、职工带薪年休假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为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初,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科室职工休假计划,并报人事科备案。

  

(2)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①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享受放射假,按《条例》规定,不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②合同制职工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③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分两次安排;

  ④职工带薪年休假在考勤表中予以记载;

  ⑤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等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按上级规定另行审批;

  ⑥职工带薪年休假不得不批而休或先休而后批,如发生上述行为,按医院奖惩考核细则处理。

  8、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病假:

按本制度"病假"第1-2条执行。

  

(2)生育假:

由接产医院出具生育证明,经保健科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

  (3)放射假:

由科室制订休假计划,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填写《休假申请单》,科主任审批,在月考勤中记录。

  (4)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必须填写《休假申请单》,科室副主任以上干部休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交人事科登记,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批准。

  (5)职工休假必须按国家法规及本院的请休假制度执行,任何个人及科室不得擅自增加休假期限。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职工休假应先审批后休假,若先休后批或不批而休,一经发现,一律按院考核规定处理。

同时,各科室应将职工休假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入考勤表,对不记入考勤表的,按规定扣科室管理分。

  (六)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337号)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定本工资制度。

一、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发现标准见苏人通[2006]322号文。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发放标准见苏人通[2006]322号文。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原工资中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误餐补贴、院内待遇和岗位补贴等统一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发放标准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文。

生活补贴按照统一标准发放,在职人员均为1350元。

  2、奖励性绩效工资

  见医院绩效考核分配方案。

  (四)津贴补贴

  保留原有的护龄津贴和卫生津贴,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实施绩效工资后,仍保留原有的改革性补贴:

上下班交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单位的在册的正式在职人员

  

(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执行。

  (三)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四)新进人员工资待遇

  1、在编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

  2、非在编人员按《zz市肿瘤医于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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