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全面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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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全面解读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全面解读

前言:

起草说明央行反复强调,这个规则并不是央行自己要做,而是整体中央对央行的定位使然,也是全球的基本趋势。

2010年10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建议和时间表》,巴塞尔委员会2011年11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评估方法和损失吸收能力》,2012年10月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2013年1月发布《有效风险数据加总和报告原则》建立起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识别、监管和处置的规则。

2018年11月正式发布的《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央行被赋予一项新的职责: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大概有哪些?

这个暂时还没有确定,不过大概如果要简单粗暴来看肯定是大多数是以下机构;当然最终评估结果有待观察。

二、附加资本到底加多少?

首先搞清楚分五组是怎么分?

从初始名单到最终名单如何确定阈值?

每一参评银行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银行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的该指标得分。

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这个判断逻辑实际上不是看绝对值,主要是看4项指标该银行在行业内的地位,地位越高,越有可能被纳入D-SIB。

根据阈值不同,对D-SIB又做了细分:

第一组:

100分至299分。

加0.25百分点附加资本;

第二组:

300分至449分。

加0.5百分点附加资本;

第三组:

450分至749分。

加0.75百分点附加资本

第四组:

750分至1399分。

加1个百分点附加资本;

第五组:

1400分以上。

加1.5个百分点附加资本。

从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规模分布看,系统重要性银行绝大部分都处于第二组和第三组。

第四组和第五组银行本身也能达到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

那么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也有自身的额外资本要求,而且新出的TLAC要求更高,虽然损失吸收和资本不是一个概念,但国内基本重叠。

所以资本要求主要是0.5个百分点和0.75百分点为主,对银行的影响非常小。

当然还有杠杆率要提高0.125-0.75个百分点,由于国内银行普遍表外业务不大,杠杆率达标难度远低于资本充足率,所以杠杆率笔者认为更加不是问题。

根据2015年《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国内银行杠杆率要求是4%。

三、建立常态化资本评估机制

【资本约束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整体资本管理框架下,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业务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定期对其资本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前瞻性、针对性地评估银行在压力情景下可能出现的资本缺口。

简单讲就是人行动态盯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质量到底过不过关,如果只是名义上达标,但是不良太高,或者压力测试不过,那么就需要额外补充资本。

四、生前遗嘱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注意银保监会今年二月份也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不过,适用范围门槛更低。

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央行专门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单独要求恢复和处置计划。

不过对于这些机构而已,很可能一套方案提交两个监管机构即可。

四、对入选银行大体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更严的监管要求。

这是央行在银保监会微观监管框架之外,额外新增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

第一步是初步筛选30家左右入选名单,然后再按照4个维度评估得分,根据得分情况分类监管。

具体的监管措施是围绕着资本、央行风险提示、生前遗嘱等维度创新,区别于银保监会现有的资本和流动性指标,可能央行会重点考虑宏观上相互依赖,稳定性要素。

不过从今天的具体指标看,总体尺度并不算严格,暂时没有涉及流动性;0.25-1.5%百分点的资本要求,现有上市银行都能轻松满足。

此外需要概念上区分G-SIB和D-SIB;本次央行发文主要是对国内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也就是D-SIB提出额外的监管要求。

G-SIB是巴塞尔评估的全球重要性金融机构。

目前国内只有中工农建四家大行入选。

也会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主要是TLAC。

五、参评商业银行的评估指标和国际上的评估指标有何差异?

国内SIB具体评分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四项指标,每项指标占比25%。

(1)规模仍然是计算杠杆率监管指标所用到的分母(表内外调整余额);

(2)关联度本质上就是衡量同业业务相互间依赖程度导致的风险传染度

一般认为同业负债和同业资产占比越高,抗风险能力越差;本质上就是银行资产和负债端稳定性指标,和银保监会的流动性匹配率指标,以及同业负债不超过总负债1/3指标有一定相似度;

(3)可替代性主要衡量其结算业务量,托管量和承销量,实际和规模高度相关的指标,这些中间业务虽然利润不高,但属于金融系统运行的一个基础设施范畴,所以重要性凸显。

(4)复杂度主要考察金融市场业务,如交易性资产、其他非银的股权投资(银行金控)、代理代销所有资管规模余额(有点类似于AUM减去存款规模的味道)。

上述量化指标应该是合并报表的集团口径。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第三条 【工作机制】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

本规定提出的附加监管要求不取代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

第四条 【附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附加资本要求应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

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风险变化和银行业发展实际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五条 【资本约束机制】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整体资本管理框架下,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业务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定期对其资本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前瞻性、针对性地评估银行在压力情景下可能出现的资本缺口,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提出资本监管要求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附加杠杆率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

附加杠杆率要求为其附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

附加杠杆率要求应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

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风险变化和银行业发展实际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杠杆率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七条 【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章 恢复与处置计划

第八条 【目标和流程】恢复计划详细说明银行在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如何通过实施该方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处置计划详细说明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如何通过实施该方案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首次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风险和管理状况,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要求,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并于下一年度8月底前提交危机管理小组审查。

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更新恢复计划、每两年更新处置计划并于8月底前报送危机管理小组,并且在内外部经营环境、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求进行更新。

危机管理小组应自收到恢复与处置计划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恢复与处置计划未获认可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按照要求在危机管理小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送。

第九条 【恢复计划】当系统重要性银行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满足预先设定的触发条件,系统重要性银行启动并执行恢复计划,快速补充资本和流动性,以渡过危机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恢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概览,恢复计划治理架构与职责划分。

(二)关键功能与核心业务、关键共享服务和重要实体识别,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恢复措施的触发机制,包括触发指标定义及设置等。

(四)压力情景设计、分析及各情景下的措施有效性检验。

(五)银行在面临资本不足或流动性困难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及具体执行方案,包括自救资金安排、资产出售、补充资本、暂停或限制分红、压缩经营成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等。

(六)银行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报告和沟通策略等安排。

(七)银行实施恢复计划的障碍及解决障碍的措施。

第十条 【处置计划】处置计划应立足于机构自救,落实自救资金来源和制度安排,采取内部纾困模式,落实股东和债权人的风险化解与损失承担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概览,处置计划治理架构与职责划分。

(二)关键功能与核心业务、关键共享服务和重要实体识别。

(三)处置策略分析,处置权力和处置工具分析,包括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等。

(四)处置措施的触发机制。

(五)处置措施和方案,包括内部财务纾困,业务转让,部分或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等安排。

(六)保障有效处置的支持性分析,包括处置资金计划和来源、估值能力、关键服务持续运营安排、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及持续接入安排、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等。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拥有充足的资本和债务工具,增强总损失吸收能力,在经营困难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股的方式吸收损失,实现有序处置。

(七)与境内外相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沟通策略等。

(八)处置实施障碍分析及解决障碍的计划措施。

(九)处置时的损失吸收安排。

(十)更换负有责任的管理层等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可处置性评估】危机管理小组在银行提交处置计划后的12个月内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处置计划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并根据评估情况完善处置框架。

当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危机管理小组应当及时评估其可处置性的变化情况。

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不再开展可处置性评估。

可处置性评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处置计划中涉及的处置权力和处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

(二)处置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是否充足、明确。

(三)银行关键功能的识别方法是否合理。

(四)关键功能和关键共享服务是否有合理的安排,以保证处置中的持续运行。

(五)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能否持续接入,以保证关键功能不中断。

(六)银行组织架构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否支持处置。

(七)处置中的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是否可行。

(八)处置影响性分析,包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影响、对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行为的影响、对其他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影响。

第十二条 【危机管理小组】危机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审查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确保恢复和处置计划与其系统重要性相匹配,确保有效、可操作。

(二)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银行的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能够有效支持处置行动开展。

第四章 审慎监管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与披露】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执行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信贷计划和利润计划、压力测试报告和其他资料。

每年应当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包括对银行风险状况的全面分析、风险防控体系有效性的评估、资产质量报告、改进风险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及时向危机管理小组报送审查恢复和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所需要的相关信息,确保自身管理信息系统能够迅速、全面满足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送相关重大变化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等的影响分析报告。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按季通过银行网站或季度报告披露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要求满足情况。

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季后的一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申请延迟。

第十四条 【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全面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领域的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

风险数据加总应确保风险数据的定义、收集和处理能够真实反映银行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客观衡量风险调整后的经营表现,满足风险报告的需要。

银行基于规范的汇报路径和程序,按要求将风险信息及时、准确、清晰、完整地报告给董事会、高管层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

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集团层面建立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与集团整体治理架构相适应,并保证相应的资源安排。

(二)在集团层面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数据结构,建立精细化的数据分类体系和数据字典,健全各业务条线、法人机构、各类资产、各个行业和地区风险敞口及潜在风险的数据库。

(三)提高数据加总和分类的自动化程度,确保在整个集团范围内全部风险数据加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能够满足正常、压力和危机情况下的定期、临时或突发性数据需求。

(四)风险报告的内容应当与整个集团的经营特点、复杂性、关联度等相适应,能够准确反映各类实质性风险的真实状况和发展趋势,风险报告的频率应当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根据压力或危机程度相应提高报告频率。

第十五条 【公司治理】银行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由董事会承担相关工作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按时达到附加监管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

(二)制订有效的资本规划,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定期进行审查评估,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三)负责审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中集团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负最终责任。

(四)审阅和通过集团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框架,确保充足的资源支持,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充分了解和掌握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银行报送和披露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负责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作出的风险提示和整改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专门领导工作组,承担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并表监管】人民银行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测分析、风险评估和并表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并表基础上收集和分析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财务数据、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等定量信息。

(二)收集系统重要性银行集团层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防火墙建设和风险管理等定性信息。

(三)定期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及其管理状况,跨境经营情况、跨业经营情况以及内部风险交叉传染途径。

银保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实施强化性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时共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统计报表、监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风险报告。

在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的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进行审批时,银保监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人民银行。

第十八条 【压力测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成立专门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压力测试工作小组,设定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指定压力测试模型和方法,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压力测试,评估银行的资本规划及资本充足状况、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风险状况,检验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可行性,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提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基于监测分析、并表监管和压力测试结果,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贷集中度、复杂性、业务扩张速度等关键指标情况,强化事前风险预警,引导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

系统重要性银行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威胁金融稳定的,人民银行可向该银行直接作出风险提示,并抄送银保监会。

必要时,人民银行商银保监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业务结构、经营策略和组织架构提出调整建议,并推进有效实施。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审慎监管,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系统重要性银行违反附加监管规定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逾期未改正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银保监会要积极采纳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再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民银行拟会同银保监会出台与《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相配套的有关规定。

我们借鉴国际惯例,同时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附加监管规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三定”方案和《指导意见》要求。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人民银行牵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识别、监管和处置机制。

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已经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与处置作出了总体的制度性安排,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般性框架。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监管主要包括发布评估办法、出台附加监管规定、确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及差异化监管方案等工作。

《附加监管规定》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既考虑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也结合了我国银行业的特点和实际监管需要,为确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基础。

2020年12月,《评估办法》已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为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需要尽快出台《附加监管规定》。

二、《附加监管规定》主要内容

《附加监管规定》分为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工作机制。

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会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

附加监管不取代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

(二)明确附加监管要求。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

为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在进入名单或者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要求。

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差0.25%,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后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加资本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中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宏观审慎评估(MPA)中的附加资本要求不互相替代。

(三)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

将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又称“生前遗嘱”)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

恢复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从早期危机中恢复,确保能在满足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后启动和执行。

处置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在制定计划时,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全面梳理重要实体、关键业务和自救资源,增加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要求,保障机构拥有充足的自救资源。

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四)明确审慎监管要求。

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息报送、风险数据加总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实施附加监管,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测分析、并表监管和压力测试,评估信贷集中度、复杂性、业务扩张速度等关键指标,强化事前预警。

人民银行可直接向系统重要性银行作出风险提示,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商银保监会对银行提出整改要求,并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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