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468638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140.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0页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0页
亲,该文档总共4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送审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和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详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昆明市所辖区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相邻地州(市)发生、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昆明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昆明市政府及昆明市应急委的领导和省卫生厅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市)区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同级政府及同级应急委领导和昆明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向同级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县(市)区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由昆明市负责处理;重大(Ⅱ级)事件由省级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负责处理;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卫生部的指导下,由省级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厅负责处理。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派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由昆明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应急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1.1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我市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由昆明市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级有关部门、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红十字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2.1.2昆明市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2)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3)调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4)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物资。

(5)做出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封锁的决定,在报经昆明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组织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实行封锁。

(7)组织对高危食物和重要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8)组织相关业务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工作。

(9)对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昆明市应急指挥部各组成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应急处理工作。

2.1.3现场指挥机构

(1)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与事件地区处突指挥机构一道,联合组成现场处突指挥所,深入事件发生地,直接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处突指挥所的主要职责见《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1.5)。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昆明市卫生局与事件发生地区应急指挥机构一起,联合组成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指挥长,卫生等相关部门领导参与的现场处理指挥所,深入现场,直接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处理指挥所服从派出机构的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组成若干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调度现场所有部门和所有资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决定具体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决定现场救援队伍的具体任务安排和工作区域;组织现场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保证现场救援的良好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现场处理指挥所设立前,暂由事件发生地区县(市)区级以上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县(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和派出的现场处理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必要时,昆明市卫生局予以协助。

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科普宣传等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昆明市卫生局设立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依法组织和协调有关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实施应急预案;指导和帮助各县(市)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及时报告重要信息。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业技术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订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

专家评估组负责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昆明市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提出预防控制对策;负责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帮助和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按需要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

市级医疗机构:

负责按要求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培育核心救治专业,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感染控制。

在全市发生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运送转送和院内诊疗,并负责第一时间采集伤病员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事件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技术支持任务。

昆明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主要承担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传染性事件伤病员的医疗救治任务;市级其他综合性医院承担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非传染性事件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任务。

市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执法监督;指导和协助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主要负责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负责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邮包的卫生检疫、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负者口岸区域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性质、程度及波及范围,由昆明市卫生局按有关规定,指定具有安全保障条件的机构进行处理。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框架如附图1所示。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

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出入境检疫监测网络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预警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3报告

报告范围:

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

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

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

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具体内容按《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4〕478号)执行。

报告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铁路、交通、民航、工矿企业、劳改局、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卫生厅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相关地区间、部门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

 

 

 

 

图例:

报告(通报)途径

信息审核或反馈

3.4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环境复杂、交通不便、通信落后的条件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

义务报病员制度建立和管理规范见附件2。

3.5周边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昆明市毗邻的周边地区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和分析。

建立和完善与周边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定期信息交换制度,确立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获取。

与四川省及其他地州直接接壤的一线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县(市)区外就医者医疗信息登记制度,对市外就医者主要症状、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和初步诊断进行规范登记,对发现的异常医疗信息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一线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入境者疾病流行信息。

重要信息要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或通报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信息的可靠性,并按报告制度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与四川省及其他地州直接接壤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每月一次及不定期县(市)区外就医者信息汇总分析制度,对收集到的市外就医者异常医疗信息或县(市)区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及时、认真的汇总分析,在利用可能手段对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后,按规定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迅速上报。

4应急反应和应急准备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同时,要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和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

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事发地区以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县(市)区卫生局要服从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区应急处理工作。

4.2事发地区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

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

紧急情况下,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可在辖区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辖区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城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时,需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

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在国境口岸以外的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强化与其他地州(市)直接接壤地区纵深检疫。

在昆明市周边地区发生较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指导有相邻地州(市)的县(市)区政府在出入疫区通道处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点),对出入疫区人员、物资、宿主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其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发布信息:

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开展群防群治。

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预防和控制措施等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2)开展心理干预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心理工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情绪的产生和蔓延。

(13)动员社会援助。

动员和组织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地区提供紧急援助,加强监督,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

组织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

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

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发布和通报信息:

在授权范围内,由省卫生厅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8)组织科普知识宣传:

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4.2.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监测报告。

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订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

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国际交流,及时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5)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市卫生局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

组织本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4各级监督机构

(1)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2.5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专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按时集结待命。

4.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调集自身技术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报告口岸、通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进展情况。

4.3非事发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非事发地区应根据事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预见性预警分为: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三级。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

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通航的城市已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爆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难以控制并出现扩散趋势。

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

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通航的城市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非直接接壤或非毗邻地区、也无通航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

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爆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

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

非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或无通航的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

预见性预警建议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当地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报上一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准确收集事发地区相关信息,动态调整本地预见性预警级别。

当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威胁转为现实威胁后,即应撤销预见性预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强度和影响,决定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本地的潜在威胁消除后,应适时撤消预见性预警,及时恢复常态工作。

启动预见性预警后,预警地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事发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地区应急人员、物资、预案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疾病或高危因素的监测和报告,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或边境检疫站(点),开展交通或出入境卫生检疫;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4.4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分县(市)区级、市级、省级三级评估。

县(市)区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

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

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县(市)区卫生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2小时之内,必须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

必要时,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组工作。

县(市)区级评估组到达现场1小时内要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初步评估报告,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同时上报昆明市卫生局。

昆明市卫生局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2小时之内,必须组织评估组参与现场评估并指导县级评估组工作。

市级评估组到达现场4小时内向昆明市卫生局做出初步评估报告,8小时内提交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并向事发地区县(市)区卫生局通报。

省卫生厅在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2小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