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会财务沈阳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1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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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财务沈阳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1课件

沈阳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和《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基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管理原则

各级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始终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

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工会经费支出要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八)绩效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的经费支出要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工会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基层工会工作项目的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二、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内容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即按照工会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上级工会委托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返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工会取得的其他收入。

三、支出范围及标准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一)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1)外聘教师的讲课费,可按以下标准发给讲课酬金: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自学成才、知识竞赛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2、文体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1)奖励标准:

个人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团体奖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2)补助标准: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利用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随队工作人员(不超过参赛人员总数的5%)每人每天可补助40元;参赛人员每人每天可补助50元;教练员和领队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比赛期间对聘请的裁判人员,每人每天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

上述补助天数不得超过15天。

(3)其他标准: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比赛,可根据参赛要求在8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超标自负。

要严格限定参加人员,且一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3、宣传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1)基层工会开展的讲座、报告会聘请的主讲人的酬金,可按外聘教师讲课费标准执行。

开展的知识竞赛、讲演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可参照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执行。

(2)基层工会主办的各种内部刊物、网站的稿酬按每千字100元内支付;插图、照片每幅80元内支付稿酬;封面设计每幅200元内支付稿酬;编稿、审稿费每万字80元以内支付;校对费每万字50元以内支付。

(3)利用业余时间在工会图书馆担任管理工作的积极分子,可按每小时15元以内的标准支付补助费,每天最高不超过50元。

4、其他活动支出。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它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以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和劳动保护费。

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额度内列支。

2、法律援助费。

(1)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法律援助(代理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每件不超过500元。

(2)代书费(代写相关法律文书)每件50元。

(3)律师代理非诉讼案件,调解费每件不超过300元。

3、困难职工帮扶费和送温暖费。

走访慰问特困职工,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探视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知名人士,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标准。

4、其他维权支出。

用于上述各项维权活动以外的维权支出。

工会干部被侵权伤害,由本级工会申报,经上级工会认定、审核并批准后,视其侵害程度,在总额2,000-10,000元标准内,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

指工会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培训,所需教材资料、讲课酬金等的支出。

工会培训所需的讲课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费的标准执行。

2、会议费。

指工会用于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必须在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照当地财政规定的三类会议的食宿标准执行。

除工会代表大会外,其他各种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人数的10%。

各种会议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租车费、印刷费等。

3、外事费。

用于接待境外工会组织来访代表团的接待费和我方出访代表团按政府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与境外友好工会组织和境外友人的联络费用。

外事活动费用开支标准按照《沈阳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沈财行[2014]610号)的规定执行。

4、专项业务费。

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经审和财务工作经费;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每年一次。

优秀工会干部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每年可对评选出的先进分(支)会表奖一次,奖励费用不得超过人均200元的标准。

个人获奖证书的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20元;先进集体奖牌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120元。

5、其他业务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1)基层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活动的差旅费支出,可参照《沈阳市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2)基层工会聘请兼职财会人员,并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市总工会颁发的《工会会计人员上岗证》的,可根据工作量的多少,每月给予不超过200元的劳务补贴。

(3)兼职工会主席或分(支)工会主席,根据工作业绩,每月给予不超过100元的补贴。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不执行兼职财会人员和兼职工会主席或分(支)工会主席两项补贴规定。

(四)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

指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和上述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慰问品,年人均不超过150元;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人不超过100元。

四、经费开支原则要求

基层工会要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以及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需应由行政列支费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规定: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2、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3、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规定:

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1、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规定: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规定: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列支。

内容包括为:

(1)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2)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4)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3、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规定:

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时,应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

4、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1、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规定: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2、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规定:

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

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六、附则

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各基层工会。

2、本办法中各项支出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各基层工会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在此限额内支出。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制定的《沈阳市基层工会使用管理原则、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沈工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沈阳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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