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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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XX

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XX

 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XX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

  三、普查行业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内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五、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6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

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

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

在县域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

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

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

  六、普查组织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原则为“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

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

省、地、县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计划并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农业普查工作。

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司法系统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在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具体组织实施。

全国分为两类不同要求的测量地区。

A类地区为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新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B类地区为天津、山西、上海、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测量要求详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方案》。

  七、普查区划分及普查人员配备

  

(一)普查区按村(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

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

为方便组织普查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居住较分散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拆分;对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合并。

没有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的住户居住交叉、分散时,参照地理标识划分普查小区。

根据行政村规模不同,每个村配备1个以上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每组配备2名普查员。

  (三)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样方数量,满足省级测量要求的需要300个以上抽中普查区(个别省可适当少一些),满足县级测量要求的平均每个县至少15个抽中普查区;另外每个普查区内抽中5个200米×200米大小的样方,样方框压盖的自然地块为调查样本。

  八、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时点为XX年12月31日24时。

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查摸底结果上报时间为XX年12月31日前。

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使用PDA进行数据采集,即时访问登记,即时上报,于XX年3月底前完成。

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上报时间为XX年5月15日前。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时点:

实地调查按照播种季节进行,秋冬播调查时点为XX年4月30日;春播调查时点XX年5月15日,其中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甘肃、宁夏为XX年6月15日;夏播调查时点XX年8月15日。

实地调查结果在调查时点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各调查总队,各调查总队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国务院农普办。

遥感测量全部成果上报时间为XX年12月31日前。

  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九、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

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XX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XX〕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云政发〔XX〕68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昭政发〔XX〕47号)《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盐政发〔XX〕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乡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乡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乡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

  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县、乡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农业普查工作。

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村、社区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采集和处理设备,为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兴隆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按照盐政发〔XX〕18号文件要求,成立兴隆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乡农业普查工作。

  组 长:

唐成 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常务副组长:

李波  乡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

陶涛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扶贫办主任

  邹符彬  乡政府副乡长

  朱正财宣传委员、扶贫办副主任

  成 员:

张勇派出所副所长

  王华章乡农综站站长

  陈波乡林业站站长

  尉浩 乡财政所工作人员

  杨世权国土所所长

  李友才乡民政所所长

  钟华乡水管站站长

  李敏乡扶贫办工作人员

  何思龙统计站站长

  朱应平  仁富社区支书

  宁勤武  兴隆村支书

  陈衍刚  保宁村支书

  罗兆普  凤凰村支书

  张巨忠蒿芝村支书

  杨连均大田村支书

  陶银均  大坪村支书

  领导小组下设农普办公室在乡统计站,由统计站何思龙负责,农普办成员有:

邱香、王安武、严世会、郎卫为、何小红。

农普办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坚持依法普查。

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三)强化技术运用。

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县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

要通过报刊、广播、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XX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我国每10年开展一次农业普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定于XX年开始实施。

为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合鹿峰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为:

一是所有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是所有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是所有农业经营单位;四是所有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普查的范围包括:

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时间进度安排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从XX年开始筹备,到2018年结束,大约需要3年左右时间。

普查的时点标准是XX年12月31日,时期标准是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整个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普查准备阶段。

国家要求农业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XX年四季度以前完成。

主要工作包括:

拟定工作规划、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方案、布置普查任务、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宣传动员。

  第二阶段是现场登记阶段。

从XX年10月到XX年5月为农业普查的现场登记工作阶段。

主要工作是:

开展普查前的总动员、确定普查小区、组织清查摸底调查、组织现场调查、完成乡镇表和行政村联网直报等。

  第三阶段是数据质量抽查和数据处理阶段。

从现场调查结束到XX年12月底基本完成。

主要工作是:

开展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数据质量评估、数据的分析、主要数据的发布和普查资料的编印。

  第四阶段是工作总结及资料开发阶段。

从数据处理结束后到2018年12月底基本完成、主要工作是:

做好普查总结和表彰、普查资料的深度开发、普查成果的发布、农村统计调查基础信息系统的建立、普查文件汇编和归档。

  四、普查方法和手段

  这次普查将全面启用新的调查技术手段,采用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PDA)、联网直报等现代信息技术,综合运用入户访问登记、联网直报、遥感测量等手段进行普查。

对普通农户、规模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进行普查时,使用PDA入户访问登记;对行政村和乡镇进行普查时,将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对所有乡镇实行联网直报,并力争将行政村也纳入联网直报;对主要农作物稻谷、玉米的播种面积采用遥感信息技术,进行遥感测量。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发〔XX〕34号文件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

要通过悬挂横幅、粘贴标语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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