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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劳动工资规章制度

内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与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正式工、临时工以及外包工作人员。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3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学历为高中以上,实际经验丰富者可放宽到初中学历。

第4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沧州市甲级医院体检证明),精神面貌良好。

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6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7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培训及在岗深造培训(员工培训前须与本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1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沧州经济开发区人劳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0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用。

(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造成损失者;

(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守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信息、经营机密者;

(6)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被劳动教养的;

(9)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0)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员工有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减员的;

(4)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15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6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1)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3个月)。

(3)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公司的相关损失。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的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3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XX:

XX---XX:

XX,其中XX:

XX---XX:

XX为午餐时间,公司提供免费午餐,不得空岗,各岗位人员轮流就餐。

第24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

第25条员工自行加班应有部门经理、主观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观批准;上报行政部,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倒休。

第26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轮休制,每周单休制,给一天加班工资。

(2)法定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7条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5天。

年休假与春节假根据工作岗位情况酌情连休。

(2)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至10天。

(3)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5)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再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28条员工的最低工作不低于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夜班津贴、防暑降温及煤火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29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学历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全勤奖;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0条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作=基本工资÷21.75天。

第31条按劳动法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2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酌情安排员工倒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倒休不得透支。

确定不能倒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加班费。

第33条公司以委托银行形式代发工资,每月XX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4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35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36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7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扣除后不低于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扣除后不低于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扣除请假期间的相应工资及当月全勤奖,病假扣除金额=基本公司÷21.7×假期天数×70%,事假扣款金额=基本工资÷21.7×请假天数。

第3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法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4)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5)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0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第41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42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3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44条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工作守则

第45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上下班打卡,不得漏打,漏打按旷工论处

(3)因公外出、培训、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历或主管签字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上报行政部,并安排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旷工(旷工扣款金额=基本工资÷21.75×3×旷工天数,本守则中旷工情况均以此公式计算);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打电话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旷工: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行政部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46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员工工作时间,必须按公司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公司统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时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在公司内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47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车间主管和维修工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维修工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维修工应及时告知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处理。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班组长、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维修设备及其他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办公区域、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下班之前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窗门、上好锁门,关闭自己岗位的电源。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48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加薪、发奖金等。

第49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

第50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加薪、发奖金等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妥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1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5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一经发现罚款200元;部门经理负连带责任罚款100元;(部门经理发现有下列情形罚款100元,经理不做惩罚)每罚款一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额,予以辞退

(1)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不佩戴胸牌或不穿公司服装进入公司工作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窗、关气、锁门、关电脑的

(11)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的

(12)在禁烟区吸烟的

(13)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4)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公司的

(15)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6)工作时间打瞌睡、打牌、下棋的

(17)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8)占用网络资源,工作时间登录与工作无关网页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3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2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4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账本给本公司以外的人阅读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驶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九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6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7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8条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9条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0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等级、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或交接秘密文件。

第61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2条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63条员工调离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4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65条为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十章附则

第66条本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劳动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67条本规程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68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9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审议通过,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全体员工入职前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70条本规章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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