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制度汇编全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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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制度汇编全集

目录

一、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简介1

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管理办法(试行)2

三、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竞价购销管理办法(试行)4

四、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管理办法(试行)9

五、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试行)13

六、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交收管理规范(试行)22

七、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仓库(厂库)管理办法(试行)24

八、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结算细则(试行)29

九、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融资融货管理办法(试行)32

十、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34

十一、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预订购销交收管理规范(试行)37

十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预订购销管理办法(试行)42

十三、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厂库管理办法(试行)47

 

一、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简介

新华商品交易所(简称新商所)是新华社主办的唯一大宗商品交易所,将整合国内的商品、仓储、物流等资源,借助新华社的资讯优势,通过商品现货交易和指数发布逐步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价格发现中心和信息发布中心。

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作为新华商品交易所的农副产品交易运营中心,主要开发优质和名牌农副产品资源上市交易。

先期推出食糖、豆油、大米、面粉等类交易品种开展运营,今后将陆续推出粮食、油脂油料、酒类、茶叶、林产品、海产品等农副产品上市交易。

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目前已经在山东日照港投资建设66万平方米保税仓库,后期将投资30亿元陆续在广东、广西、上海、杭州、武汉、成都、郑州、西安、北京、天津、沈阳等地建设物流中心,充分保障现货交割,服务实体经济。

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品牌商品即时购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牌商品即时购销:

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电子购销系统对挂牌的品牌商品进行买入、卖出操作订立电子购销合同。

持有电子购销合同的会员可以随时提出交收申请,配对成功后进行货物交收。

当天收市前未提出交收申请和提出交收申请未配对成功的电子购销合同,收市后自动进入交收流程。

第三条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资格和操作流程

第四条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的买、卖双方必须是在本中心的注册会员。

第五条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电子合同由品牌商品供应商自行拟定,并将电子合同和挂牌商品信息提交至本中心,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在本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商品的名称、品牌、等级、交收仓库、交收时间、质量、保证金、发票、违约责任及本中心服务费等。

第七条本中心将通过审核的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电子合同在电子购销系统中挂牌交易。

交易时间为晚间时段20:

00—22:

00;上午时段9:

00—11:

30;下午时段13:

30—15:

30.前一天的20:

00为开市时间(如果因节假日调整,晚间时段不开市,则当日9:

00为开市时间),当日15:

30为收市时间。

本中心如调整开市和收市时间,将通过本中心网站公布。

第三章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服务费

第八条即时购销保证金比率为合同金额的20%,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率,并由本中心将另行公布。

第九条参加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的买方会员须在其会员账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

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会员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条参加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的卖方会员通过本中心商品购销系统销售商品时,应提交在本中心注册的《存货凭证》;如果卖方会员尚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存货凭证》则应向本中心交付合同保证金。

第十一条会员当日收市前订立的电子合同可转让或解除。

第十二条本中心按买方会员订货数量冻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货值×保证金比率。

第十三条交易过程中,电子购销系统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服务费费率,并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第十四条电子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通过电子购销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当日收市时,买方会员须按照合同约定在资金账户中补足全额货款。

本中心确认买方会员货款和卖方注册存货凭证数量充足后,进入交收流程。

第四章交收流程

第十五条买方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

本中心将买方信息及时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和卖方会员,做好发货和开具发票准备。

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交收事宜。

第十六条买方会员选择去仓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指定仓库代保管。

第十七条买方会员提货时,会员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货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提货码,经指定仓库商品管理系统终端端口确认后提货。

第十八条买方会员可以委托第三方提货、委托仓库代为发运。

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应当到仓库监发;不到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九条若买方会员在规定提货时间内对品牌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本中心收到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向买方会员开具交收货物对应的发票。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购销电子交易合同相关约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货物的置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买方如对商品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

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也可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一)当日收市时,卖方未能提交足额注册存货凭证的;

(二)当日收市时,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品牌商品与电子合同不符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货物对应的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发生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第二十三条违约处理办法:

(一)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数交付电子购销合同规定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本中心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二)买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本中心按购销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

(三)卖方会员交付的货物与购销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会员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第二十四条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购销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购销无法正常进行,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及时公告。

因本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后果,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暂停购销、调整购销时间、取消购销结果。

第二十八条因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原因时,双方货物交收可相应顺延,具体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三、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竞价购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竞价业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护竞买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中心旨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现代物流等服务方式为参与本中心的会员提供先进、高效、经济的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平台。

第三条竞价购销包括竞买购销和竞卖购销

竞买购销是指品牌商品企业通过本中心电子竞价系统挂出标的商品,以竞价形势将标的商品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并签订电子买卖合同和进行商品实物转让的一种买卖方式。

竞卖购销指品牌商品企业通过本中心电子竞价系统挂出标的商品,以竞价形势将标的商品转让给最低应价者,并签订电子买卖合同和进行商品实物转让的一种买卖方式。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资格和竞价流程

第五条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的买、卖双方必须是在本中心的注册会员,且卖方会员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关品牌商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竞价购销实行申报制,会员应于指定日期前将拟竞价购销的商品信息提交至本中心,由本中心提前进行公示。

公示商品信息应至少包括:

商品的名称、数量、底价、变价单位、交收时间、交收方式、最小交收单位、服务费等。

第七条竞价购销实行倒计时制。

即所有竞价会员对竞价商品在规定倒计时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品牌商品的竞价购销结束。

在倒计时内,当有新的报价时重新开始倒计时,倒计时的起始时间及时长按公告规定执行。

第八条竞买购销流程

买方会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挂牌品牌商品进行竞价,买方会员的报价应在底价的基础上按变价单位的整数倍递增报价,电子竞买系统接收报价后不可以主动撤单。

电子竞买系统取当前最高报价为最新价,不接收小于或等于最新价的报价。

当有更高报价时,前一报价自动失效。

在规定的倒计时内无人继续加价,竞买购销结束,最新价即为成交价,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电子竞买系统生成电子合同,合同自成交之时生效。

第九条竞卖购销流程

卖方会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挂牌品牌商品进行竞价,卖方会员的报价应在底价的基础上按变价单位的整数倍递减报价,电子竞价系统接收报价后不可以主动撤单。

电子竞价系统取当前最低报价为最新价,不接收大于或等于最新价的报价。

当有更低报价时,前一报价自动失效。

在规定的倒计时内无人继续减价,竞卖购销结束,最新价即为成交价,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电子竞价系统生成电子合同,合同自成交之时生效。

第十条竞价购销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竞价品牌商品标的号、品名、品牌、数量、成交价格、交收地点及交收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服务费

第十一条参加品牌商品竞价购销的会员必须在竞价购销前在其会员账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

交易过程中,如会员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购销。

第十二条竞价购销过程中,电子竞价系统将按一定比例冻结买卖双方的履约保证经,并扣除服务费,同时释放所有竞价不成功的竞价人的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率和服务费用费率,所做调整须提前在本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竞价报价结束后,本中心按会员成交数量冻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竞价成交货物价值*保证金比率。

第十四条竞价成功后,本中心向买卖双方确认成交信息。

买方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

本中心确认信息后,及时通知卖方会员发货。

第十五条买方会员须在成交确认后,在资金账户中将剩余货款补齐。

本中心确认买方会员补齐货款后,将买方会员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第四章交收和提货

第十六条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发货时间等交收事宜。

第十七条买方会员选择去仓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去公告指定仓库提取货物。

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提货点代保管,买方会员可与卖方会员协商再次提货事宜。

第十八条买方会员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买方会员选择由仓库代为发运的,仓库需在买方会员付款后2个自然日内安排货物出库,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支付。

第二十条买方会员选择仓库代为发运的,买方会员需安排签收人在货物发运后负责收货。

买方会员在预计到货时间段内未安排签收人到场或签收人无故拒签,且未提前与卖方会员沟通的,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会员负责。

由于买方会员提供错误地址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会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若买方会员在规定提货时间内对品牌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会员收到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应在成交确认后第15个工作日前(含第15工作日当天)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交给买方会员;若买方会员未在成交确认后第15个工作日前(含第15工作日当天)提出异议,本中心将清退卖方会员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电子竞买合同相关规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货物的置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

买方会员如对商品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

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也可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

2.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品牌商品与竞买公告中公布的商品信息不符的;

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第二十五条违约处理办法

(一)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数交付电子竞买合同规定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本中心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二)买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本中心按竞买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

(三)卖方会员交付的货物与竞买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会员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第二十六条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竞价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竞价购销无法正常进行,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及时公告。

因本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后果,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暂停竞价购销、调整竞价购销时间、取消竞价购销结果。

第三十条因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原因时,双方货物交收可相应顺延,具体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

四、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牌商品挂牌购销:

是指挂牌方通过本中心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信息有效期等要素,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现货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

买卖双方都须在本中心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由本中心监督双方履约。

第三条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资格和术语定义

第四条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的买、卖双方必须是在本中心的注册会员,且卖方会员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关品牌商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会员通过本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系统参与购销活动,须对其在本中心发生的一切购销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品牌商品挂牌购销分为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

第七条保证金是指买、卖双方会员支付的用以保证挂牌购销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八条挂牌方是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发出要约的会员。

第九条摘牌方是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会员。

第十条结算银行是指与本中心签约的资金结算银行,协助本中心对会员的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和划拨。

第十一条本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时间段为上午时段9:

00—11:

30;下午时段13:

30—15:

30。

9:

00为开市时间,15:

30为收市时间。

本中心如调整开市和收市时间,将通过本中心网站公布。

第三章品牌商品挂牌购销

第十二条卖方挂牌购销:

卖方会员按照本中心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的品牌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信息有效期等要素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供货信息。

品牌商品挂牌后,卖方会员可以随时撤销未成交的挂牌品牌商品信息。

买方会员根据挂牌供货信息进行查询,如需购买,直接点击欲购买品牌商品(商品代码由挂牌系统自动生成),输入购买价格和不少于最小交易数量的买入数量,当购买价格大于或等于销售价格时,即按卖方价格成交。

第十三条买方挂牌购销:

买方会员按照本中心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货物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信息有效期等要素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进行“挂牌”发布寻购信息。

品牌商品挂牌后,卖方会员可以随时撤销未成交的挂牌品牌商品信息。

卖方会员根据“挂牌”采购信息进行查询,如需销售,直接点击欲销售商品(商品代码由挂牌系统自动生成),输入销售价格和不少于最小交易数量的卖出数量,当销售价格小于或等于采购价格时,即按买方价格成交。

第十四条会员通过本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系统进行销售或采购时,相应品牌商品必须是在本中心规定的可挂牌购销的商品范围内。

第十五条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修改没有成交的供货或采购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订立购销合同。

第十六条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的报价为挂牌方选择交提货地点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四章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服务费

第十七条挂牌购销保证金比率为订货合同金额的10%,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率,并由本中心将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参加挂牌购销的买方会员须在其会员账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

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会员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九条买、卖双方会员签订的电子合同不可转让或解除。

第二十条本中心按买方会员订货数量冻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货值×保证金比率。

第二十一条挂牌购销系统将对挂牌购销的买、卖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服务费费率,并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买方会员须按照合同约定补足全额货款。

本中心确认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对应卖方的注册《存货凭证》转移给买方。

第五章交收流程

第二十三条参与挂牌购销的买、卖双方会员可以自行选择委托交收和协议交收。

第二十四条选择委托交收的,买方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

本中心将买方信息及时通知卖方会员做好发货和开具发票准备。

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交收事宜。

第二十五条买方会员选择去仓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指定仓库代保管。

第二十六条买方会员提货时,会员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货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提货码,经指定仓库商品管理系统终端端口确认后提货。

第二十七条买方会员可以委托第三方提货、委托仓库代为发运。

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应当到仓库监发;不到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八条若买方会员在规定提货时间内对品牌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会员收到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开具发票交给买方会员。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挂牌购销合同相关约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货物的置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买方如对商品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

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也可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履约截止日收市时,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2.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置换货物手续的;

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货物对应的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发生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第三十二条违约处理办法

(一)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数交付合同规定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本中心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二)买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本中心按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

(三)卖方会员交付的货物与挂牌合同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会员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第三十三条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购销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挂牌购销无法正常进行,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及时公告。

因本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后果,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暂停购销、调整购销时间、取消购销结果。

第三十七条因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原因时,双方货物交收可相应顺延,具体交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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