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489170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

阳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阳谷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谷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所谓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路名牌、标语牌、标示牌、霓虹灯、LED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橱窗、牌匾、布幔、条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果皮箱、路名牌等(以下简称公共设施)上设置的灯箱、橱窗、旗幔、绘画、LED电子显示屏(牌)等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监督和管理;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市政、安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设置原则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计要服从城市整体景观的要求,规格大小、造型要与周围环境、建筑物协调一致,不得影响市容。

第七条户外广告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户外广告制作要坚持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的同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安全、可靠,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的不同和城市不同区域、路段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物位置、使用性质,对户外广告进行合理分区规划,提出不同的设计设置要求。

第三章分区范围及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控制线以内,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视线的明晰性和通畅性。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谷山路、黄山路、燕山路、黄河路、南环路、育才街、博济路等路段及商业、服务业比较集中的区域,门头招牌设置要丰富多彩、富有时代感,体现主色调。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书院街、紫荆街、棋盘街、狮子楼附近等古城区内,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商业门店牌匾设计要与古建筑风格相协调,设计形式一律采用黑色或紫红色木制底板,高度不得超过1米;相邻左右要整齐划一;字体只限于金色的正楷、隶书、行书三种;悬挂时,牌匾要与墙体保持15度的斜度。

第十四条在城市出入口可以设置大型公益广告和城市品牌广告。

规划区内汽车站、火车站等区域,要设置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工业品牌的广告。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新四外环)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中心城区禁止设置楼顶竖式广告。

第十六条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米,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

(二)政府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

(三)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四)在中心城区、古城区、新建道路和景观道路两侧电杆、灯杆上禁止设置灯箱、刀旗等各类广告,已设置的逐步拆除。

确因政治活动需要设置的,自设置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5)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七)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八)其它影响公共设施使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九)在县政府其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

第四章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第十九条附着式广告

(一)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必须设计为通透式广告,且必须带有霓虹灯,广告尺寸必须与建筑相协调。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进行方案设计时,应同时设计出广告位置,否则不得在楼顶设置户外广告;门头招牌一店只设一牌,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一幢建筑的门头招牌,上下边缘要高度一致,前后平齐。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玻璃门窗上不得张贴影响市容的经营性文字或图案;门头招牌提倡采用霓虹灯、铝塑板、亚克力材料或其它新型材料,并推广采用内透式照明。

(四)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应使用简体、正楷、隶书、行书,禁止使用繁体、异体、草书,如有外文字要规范,字体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盘高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

第二十条落地式广告(落地的柱式广告、遮挡广告及单独放置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牌等)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落地式广告,不得占用控制线以内的空间;不得设置跨路的广告设施(遮挡过路管线的除外)。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落地式广告,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第二十一条其他类广告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适当位置要设置广告栏,满足社会张贴广告信息需求,无偿使用,由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管理。

(二)严格控制条幅、布幔、彩带、拱门、气球等软体广告设置。

因重大活动、商业宣传、开业庆典等确需设置的,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的路段、具体位置实施,但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不得占用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

(三)在城区工地设置围墙广告,不得凸出工地外墙,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不得超越控制线,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第五章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须取得设置权。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阳谷县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及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场地或建筑物、公用设施等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户外广告发布媒体设施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设计的框架结构图纸及原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

(六)市场监管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登记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必要时会同规划部门共同勘察,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楼顶广告、三面翻广告或LED电子显示屏广告,申请人应先取得规划选址定点许可(在国道、省道两侧红线内设置的要征得公路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签订《城市空间有偿使用合同书》,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必须在3个月内发布设置,否则视为自行注销;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已超过规定时限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行医、演出、招生、征兵、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张贴前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

各种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的位置张贴。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装修临街门头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凭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设置制作户外广告,无设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广告。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经营者,须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管理。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设计与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

大型立柱式、楼顶、三面翻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

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楼顶广告设置人应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结构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继续使用,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第三十三条大型立柱式、楼顶、三面翻、LED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公共利益需要,需临时发布公益性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予以配合。

具体时间或版面由城市管理部门与户外广告设置人约定。

第三十四条公共设施原则上以设置公益广告为主,严格控制设置商业广告。

确需设置商业广告的,应不低于1/3版面(或时段)用于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

因城市建设、城市容貌整治等特殊情况,需拆除和迁移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大型立柱式、LED电子显示屏不得超过5年。

期满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决定。

有效期满后,设置人不申请延期使用的,应当在5日内自行拆除,并按城市容貌标准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

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拆除。

第七章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县财政指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支付户外广告的管理、经营权出让成本性费用;用于支付违法广告的治理、公益广告建设和相关公共设施的损毁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

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应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户外广告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擅自在公共设施、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涂广告及散发纸品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或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对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改建,装饰门头、牌匾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中其它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车载广告车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户外广告制作经营单位无视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暂扣经营作业工具并处罚款。

第四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因倒塌、脱落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