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秋法专法理学复习提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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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秋法专法理学复习提要

04秋法专法理学复习提要

 绪论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明确以下问题:

  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

  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

  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1)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3)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法的起源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以下内容:

  1.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

  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

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

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人们认识到个别性可以弥补规范性调整的不足,因此产生了规范性调整加上个别性调整的调整方式。

法律调整是一种规范性调整,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这种调整方式把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紧密结合起来。

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

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

  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

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为法。

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3.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

  会关系不同;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第三章法的概念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明确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法的古文先是佱,后是灋。

佱的意思是“模范”,也就是公正的常行规范。

灋意为“刑

  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字“均布也”,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时广泛使用。

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们必须遵守的文件,这种文件有国家确认的判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

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2.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以下特点:

(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2)

  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层次之分,根据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第二级本质,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意的,而是被历史、阶级规定了的在客观上能够而且允许作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

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理解法的概念要注意几个基本方面:

(1)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

  级的价值观分不开;

(2)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分不开;(3)法这种规范总是一定事实、一定社会关系的认可。

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法的经济基础。

  4.在归纳法的定义之前,一定要理解科学定义的局限性和必要性。

之后,我们就可以给

  法下一个比较全面、比较充分的定义了。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法的作用、价值、利益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1. 首先明确法的作用与法的职能的关系。

法的作用侧重讲法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

  影响。

法的职能侧重于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一般来讲,法的作用与法的职能的用法是一致的。

法的作用和职能可以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又能分成法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要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是法这种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

  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还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程度。

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特性:

一是客观性,一是主体性。

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因此法的价值又具有变异性和多维性。

法的价值可以分为三种,每一种里又有若干具体的价值。

  3.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体现在:

(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以下内容:

  1.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从内涵上看,法制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它是一国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2.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是一致的。

历史上曾出现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类型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3.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一般认为,法系可以划分

  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4.明确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社会原因以及法律原因;认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的本质和特点;正确理解和认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尤其是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点。

  第二编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明确以下问题:

  1.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包含了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必要性的思想;社会主义法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使命的重要武器。

  2.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3.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明确以下几个内容:

  1.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

  同意志;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义;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2.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社会主义

  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执行者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3. 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愿遵守性。

首先,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其次,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

  4. “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一国两制”首先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

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其次意味着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再次意味着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敌对,而是要在一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

最后,大陆的法仍然保持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变,而港、澳、台的法也保持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变。

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就其本质来看,出现了“一国两法”的独特情况。

“一国两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行,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和历史意义。

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1990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划分为:

(1)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部门原则;

(2)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3)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等。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

  2.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 法与精神文明的一般关系。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4.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当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

  5.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方针。

当代中国在对外关系、对外交往中的作用。

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

  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了解社会规范、社会调整系统的概念;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明确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明确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相互区别和联系,明确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宗教规范、技术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 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调整。

社会规范的种类和社会调整系统。

  • 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

  武器。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 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

  • 社会主义法与习惯。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团体(组织)规范。

社会主义法与乡(村)规

  民约、文明公约。

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技术规范。

  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了解以下内容:

  • 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

  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分为:

(1)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

(2)协调的调整和隶属的调整(3)集中的调整和非集中的调整。

基本的法律调整方式有:

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禁止的调整方式。

法律调整的类型有两个基本形式:

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

  • 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

法律

  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分别是: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其中法的适用是机动要素。

  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以下内容:

  • 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

  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治是运用法律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

法律制度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

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不一定有法治。

法制和法治是两个有联系但含义不同的概念。

  •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 治理国家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依法办事,另一种是为所欲为。

依法治国是上策。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厉行法治是重要的、复杂的、长期的任务。

  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以下内容:

  •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

  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

(2)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3)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

  •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条件和途径主要有:

(1)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2)

  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

  •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国、一个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

  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第三编法的创制

  第十三章法的创制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以下内容:

  •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

  动。

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

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

此外,在某些国家中全民公决也是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

  • 法的制定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准备阶段和确立阶段。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

  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有: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

  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科学的创见性;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守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立法技术的一般有三种分类方法:

(1)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

(2)宏观立法技术和微观立法技术;(3)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技术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技术。

  第十四章法律规范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以下内容:

  •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

  种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

法律规范是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有:

(1)国家意志性;

(2)规范性;(3)同一性;(4)逻辑性。

  •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

  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

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

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这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在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只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的公式安排。

这种法律规范被称做命令性规范,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

  • 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法的职能和专门化进行的分类,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

  规范、专门性规范。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不同进行的分类,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

(3)按照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进行的分类,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

(4)按照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的分类,分为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

  第十五章法的体系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的内容有:

  • 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立法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法的体系和立法体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 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

  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法的部门通常由若干具体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组成。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

  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诉讼法。

  第十六章法的渊源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的内容有:

  • 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含义,法学中的“法的渊源”又指“形式渊源”,是法的法律效力

  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历史上存在过的形式渊源有:

习惯法、判例法、君主饬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法律学说等。

  •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

宪法、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

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第四编法的实现

  第十七章法的实现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以下内容:

  •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

  令被遵守。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有:

(1)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

(2)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利调

  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的结果的法律文件。

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法的适用的种类有:

(1)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和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

(2)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适用法的活动。

  •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我国审判机关适

  用法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 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

  进行裁决的制度。

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仲裁是当事人选择处理争议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可以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对于一方提出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对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此外,国际仲裁还具有境外可执行性。

  • 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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