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安全门系统集成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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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安全门系统集成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二)专用合同条款

下列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

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话,以专用条款为准。

一、通用条款的补充

1.定义

在通用条款第1条中增加下列定义:

(19)“质保期”是指质量保证期。

(20)“系统”是指工程中各个分离的,功能上可独立并可以运行的部分/或是上述各部分的总和。

(21)“工程”是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为买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而进行的全部工作。

(22)“试运行”按用户需求书的规定。

(23)“试运营”按用户需求书的规定。

(24)“预验收”按用户需求书的规定。

(25)“竣工验收”指沈阳地铁二号线工程通过验收。

(26)“最终验收”按用户需求书的规定。

(27)合同文件组成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技术规格书(该部分由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等相关内容形成)

第五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1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设备清单

附件2价格清单

附件3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参数值

附件4设计、设计联络和设计审查建议书

附件5国产化建议书

附件6培训建议书

附件7项目执行计划表

附件8施工及安装建议书

附件9系统试验、调试、开通、试运行计划建议书

附件10技术资料及工程文件

附件11系统电磁辐射及电磁兼容建议书

附件12质量控制计划建议书

附件13项目管理计划建议书

附件14接口设计及管理计划建议书

附件15运输方案

附件16分包方案

附件17使用寿命内预计的运营以及维护费测算表

附件18备品备件长期供应保证计划及承诺

附件19合同设备中可免缴两税的进口设备清单

第六部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遗文件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

第八部分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是联合体投标)或合资/合作企业母公司担保书(如果是合资/合作企业投标)

7.履约保证金/函

在通用条款第7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7.5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交一份不可撤销的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履约保证金/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商务分册18)。

7.6履约保证金/函有效期为本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并取得验收证书后四十五(45)天。

7.7卖方由于提交履约保证金/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7.8如果在履约保证金/函有效期内卖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卖方应缴纳有关费用和罚款,否则买方有权通过履约保函追索。

18.价格

在通用条款第18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18.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

由于买方原因造成设备数量和施工安装工程量等的增减在合同总价2%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增减超过合同总价2%的部分,按合同单价调整。

18.3合同价格

18.3.1本合同项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

18.3.1.1设备(含软件)为人民币元(大写)。

18.3.1.2服务费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安装费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18.3.1.3备品备件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18.3.1.4专用工具及测试设备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18.3.1.5技术文件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18.4

18.5

18.6现场知晓

应当认为,卖方对本项目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工程运行的资料完全知晓,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完全知晓。

18.7价格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卖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1)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2)满足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需求;

(3)现场的综合情况。

18.8买方有权在合同执行过程当中对货物数量、服务等予以增加或减少,卖方承诺不对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17.付款

在通用条款第17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1)预付款:

指设备(含软件)、服务费(不含安装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设备、技术文件的付款

(2)进度付款

a.设备(含软件)费、服务费(不含安装费)及技术文件的付款

b.安装费的付款

c.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测试设备费的付款

17.3

17.4付款

17.3.1预付款

合同总价(不含安装费)的30%,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

买方收到卖方支付请求并附下列单据,经买方批准后四十二(42)天内支付。

(1)卖方出具的本次支付申请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履约保证金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按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出具的预付款人民币资金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金额为支付款金额100%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该银行保函必须是买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可凭买方首次申请即作无条件付款的不可撤消的银行保函。

一旦买方就保函项下事宜提出索赔,则卖方应无条件支付。

17.3.2进度付款

17.3.2.1设备(含软件)费、服务费(不含安装费)及技术文件

设备(含软件)费、服务费(不含安装费)及技术文件为人民币元(大写);

17.3.2.2到货(以车站为单位)后,经检验合格,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六十(60)天之内,买方将向卖方支付相当于所交货物和相应分摊服务费(不含安装费)及技术文件百分之四十(40%)的款项(至少每六个车站或相当于六个站的货物价值付一次):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按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出具的预付款人民币资金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一正两副生产厂家出具的数量、质量证明;

(4)一正两副生产厂家出具的装箱单;

(5)一正两副生产厂家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6)按货物发票金额110%承担一切险和运输保险单正本一份。

17.3.2.4车站内系统调试完成,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六十(60)天之内,买方将向卖方支付相当于所交货物和相应分摊服务费(不含安装费)及技术文件百分之十(10%)的款项(至少每六个车站付一次)。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一正两副以买方为收票人的发票,当最后一次车站内系统调试完成后,付款前提供至合同总价(不含安装费)百分之百(100%)的正式发票;

(3)三正四副由卖方和买方签署的现场调试测试成功报告;

17.3.2.5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六十(60)天之内,买方将向卖方支付相当于所交货物和相应分摊服务费(不含安装费)及技术文件百分之十五(15%)的款项。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一正两副以买方为收票人的收据,并注明上述金额;

(3)三正四副由买方签署的预验收证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商务分册22)。

17.3.2.6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六十(60)天之内,买方将向卖方支付相当于所交货物和相应分摊服务费(不含安装费)及技术文件百分之五(5%)的款项。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三正四副由卖方和买方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证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商务分册23);

(3)一正两副以买方为收票人的收据,并注明上述金额。

17.3.3安装费

安装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17.3.3.1卖方在进场后14天内提出支付申请,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四十二(42)天内,支付安装费的百分之三十(30%)的款项。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一正两副以买方为收票人的发票,并注明上述金额。

17.3.3.2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在安装完成至少9座车站并测试合格后六十(60)天之内,付安装费的百分之四十(30%)的款项。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一正两副以买方为收票人的发票,并注明上述金额;

(3)三正四副由卖方和买方双方签署的现场调试测试成功报告(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商务分册21)。

17.3.3.3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在安装完成19座车站并测试合格后六十(60)天之内,付安装费的百分之十(20%)的款项。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一正两副以买方为收票人的发票,当最后一次车站内系统调试完成后,付款前提供至安装费百分之百(100%)的正式发票;

(3)三正四副由卖方和买方双方签署的现场调试测试成功报告(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商务分册21)。

17.3.3.4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在通过预验收并取得预验收合格证书后六十(60)天之内,付安装费的百分之十五(15%)的款项。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一正两副以买方为收票人的收据,并注明上述金额;

(3)三正四副由卖方和买方双方签署的预验收证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商务分册22)

17.3.3.5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在最终验收完成后六十(60)天之内,付安装费的百分之五(5%)的款项。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三正四副由卖方和买方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证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商务分册23);

(3)一正两副以买方为收票人的收据,并注明上述金额。

17.3.4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测试设备费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测试设备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17.3.4.1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在全部到货并验收合格后六十(60)天之内,付至货物金额百分之九十五(95%)的款项。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一正两副以买方为收票人的收据,并注明上述金额。

(3)验收合格证明。

17.3.4.2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在最终验收合格后六十(60)天之内,付所交货物金额百分之五(5%)的款项。

(1)卖方的支付请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一正两副以买方为收票人的收据,并注明上述金额;

(3)三正四副由卖方和买方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证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商务分册23);

17.4所有付款,卖方应根据买方财务管理要求提供相关收据和/或商业发票。

9.包装

在通用条款第9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9.2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

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9.3除非用户需求书中另有规定,所提供的货物应采用适用包装,适用于运输要求,并能有效地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并能够经受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施工现场。

因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导致的腐蚀、损坏及丢失的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

9.4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买方后来发出的指令。

9.5合同项下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测试设备必须独立包装发货。

9.6卖方在包装货物时应考虑卖方自行保管货物的现场环境条件。

9.7各种设备的松散零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

9.8对于裸装货物,卖方应采取特殊措施保护货物及方便搬运。

每一件裸装货都应紧系有上述标志的金属标牌。

9.9随箱文件

(1)每个包装箱的外部应附有一套详细的装箱单正本。

(2)每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具品名、编号、数量说明的详细装箱单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质量证明、数量证明书正本各一份,副本各三份;

-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含系统组装图)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9.10其他要求见用户需求书。

14.服务

在通用条款第14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14.3卖方应按照用户需求书中的要求提供服务,且此服务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参见用户需求书相关章节)

8.检验、监造和测试

在通用条款第8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8.7合同项下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测试、检验和验收。

合同货物只有通过该检验验收程序且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方能被买方接受。

8.8由生产厂家签发的并由卖方签字的检验和测试记录应提交给买方。

上述文件视为本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担保证书。

与合同设备的检验和测试有关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负担。

8.9如果货物的检验或测试不符合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免费更换,以便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要求。

卖方保证此更换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8.10卖方应提供安全门的实验、检验和验收(详见用户需求书相关章节)。

8.11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的生产厂家,与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对合同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测试,所有费用由卖方负担。

必要时,主要合同设备的组装和检验应在买方检验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无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检验不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

买方检验人员同样有权参加卖方分包合同设备的检验,并出席由卖方和有关生产厂家举行的与合同设备质量有关的会议。

卖方应在组装和检验合同设备前3个月通知买方检验日期。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将告知卖方买方人员名单,便于卖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8.12凡合同规定在卖方和/或生产厂商所在地进行检验时,卖方应为买方人员提供有效地进行检验所必需的服务、资料、图纸、数据、装置和仪器等条件。

8.13买方检验人员如果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卖方应按买方检验人员的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尽全力采取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卖方应再重新检验和测试,并由买方检验通过。

若还存在缺陷,则买方有权要求更换相关设备。

此条款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14在具体实施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卖方需提前三(3)个月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供买方确认。

除需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卖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

如买方要求,卖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8.15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检验和测试。

若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测试,另一方有权单独试验且试验结果视为有效。

若因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不能参加试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其在场时重新试验。

这种重新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8.16卖方应在二(2)天内将测试验收项目提交给买方确认。

卖方应在这些项目完成后的二

(2)周内向买方递交一式四(4)套记录以供买方确认,该记录应详尽到可使买方得以就其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

如果合同双方对卖方提供的上述测试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二十(20)天内给对方一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

声明须附有关证据。

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8.17买方参加在卖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卖方必须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便利如工作条件、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条件、当地交通条件、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18若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工厂所在地,而检验测试无法依照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时间进行,而引起买方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买方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卖方承担。

8.19若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而检验无法依照出厂检验时间表进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买方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卖方承担。

8.20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和测试,不能代替合同设备运抵买方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和测试,也不能免除合同中规定的卖方担保责任。

8.21在现场安装前,生产厂家应就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做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和验收合格证明将作为支付货款时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的最终依据。

生产厂家应将记录测试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保证书内。

8.22买方有权对设备进行检验或测试以确保符合合同要求,买方要求的检验或测试的依据由合同约定。

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检验和测试人员代表的身份。

8.23对于运达项目安装现场的货物,卖方应免费向检验人员提供各种方便和帮助,包括图纸和产品的数据以及检测工具,以便检验和测试。

8.24在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有权检验和测试货物,卖方不应以货物在发运前已经进行了检验和测试为由限制买方对其货物进行检测。

8.25卖方须在接到买方索赔声明后四十五(45)天内,修理、更换或补齐索赔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责任方负担。

若卖方为责任方,卖方须按相关合同规定处理索赔。

8.26若因卖方过失而在验货和检验时发生修理、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合同执行时间表规定的工期延误,则买方有权据专用条款36.2.2条以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向卖方索赔。

8.27卖方代表参加验货和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机票和生活费,均由卖方负责。

8.28如果设备在寿命周期内被发现有缺陷,包括隐蔽的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对于商检局或相关部门进行的检测,卖方必须全力协助。

买方将依据检测的结果向卖方进行索赔。

如果已经造成实际影响,卖方应赔偿买方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8.29由于卖方的责任,上述检测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商检局或相关部门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同时卖方应立即免费更换这些设备。

8.30上述检验不能免除合同项下的卖方有关的责任。

8.31卖方负责安全门系统的安装(具体内容按照用户需求书中的要求)。

8.32其他的需求见合同技术规格书中详细规定。

16.保证

在通用条款第16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6.8卖方保证项目合同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16.9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先进,质量优良,在设计、材质和工艺上不存在任何缺陷,适合合同规定的使用用途。

16.10卖方担保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明确的,正确的,能够满足合同规定的设计、安装、安装督导、功能测试、调试、联调、验收、试运行、试运营、质保期和维护等的要求。

16.11卖方应按照工程进度需要派遣足够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安装、安装督导、功能测试、调试、联调、验收、试运行、试运营、质保期和维护等合同规定的全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16.12合同规定的质保期为自买方签发预验收证明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由于卖方的原因无法进行最终验收,则质保期按照设备到达买方指定地点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结束,以先到之日为准。

质保期届满,买方将向卖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一式三份。

16.13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出现或产生的缺陷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损害,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承担责任,并满足买方的要求。

16.14质保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说明其缺陷或损坏的程度以及要求弥补缺陷或损坏的办法。

卖方须根据买方的要求,免费修复、更换、重新设计或修改、更新系统、设备和材料中有缺陷的部分。

16.15如果在质保期内,因卖方原因导致违约,买方有权凭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签发的检验证书索赔。

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免费更换或修补,或者降价,并且承担由更换或修补所产生运输设备到安装现场的风险和运费。

卖方更换或修理设备的时间不得迟于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七(7)天。

如果任何缺损部分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如有任何较小的缺陷,买方可以自行修复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16.16在质保期内,如果由于卖方需要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导致运行停止,则质保期将按照对其重新验收后二十四(24)个月计算。

对于所更换/修理的设备,其质保期为由买方对其验收后二十四(24)个月。

16.17在质保期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就质保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提出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6.18如技术文件中有技术遗漏或错误,卖方应更换一份正确的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6.19如果质保期内系统设备故障的发生原因属于材料质量问题、零部件设计或生产中出现的严重缺陷,或者在系统中某类部件之更换或维修次数超过用户需求书中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自费更换系统中的全部此类零部件,包括那些仍在维持使用的同类零部件。

16.20合同项下的系统、设备和材料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在现场和现有条件下,在系统寿命周期三十(30)年内出现的因卖方的设计、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负责修正。

16.21卖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设计、设计联络、培训、安装、安装督导、调试和试验等,应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或代表或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6.22卖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许可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卖方负责。

16.23功能保证

16.23.1卖方保证:

在进行功能测试时,所有的货物和部件将根据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条件实现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功能。

16.23.2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不能实现全部或部分用户需求书中所规定的功能要求,卖方将自费负责对设备和部分部件进行更改,调整和/或增补,以保证达到要求。

卖方完成必要的更改,调整和/或增补后,必须请买方再次进行功能测试,功能保证得以实现。

如果卖方最终未能达到功能保证的要求,买方可以考虑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终止合同。

16.23.3只有卖方提供的完整系统完全满足了用户需求书中的所有规定,且买方和卖方之间没有任何分歧,买方才会出具验收(包括预验收、最终验收)证书。

16.24其它规定见用户需求书。

15.备品备件

在通用条款第15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15.2卖方应按照用户需求书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5.3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三十(30)年内能够从卖方购买到合同货物的不高于投标设备单价的备品备件,承诺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技术分册“19.备品备件长期供应保证计划及承诺”。

15.4卖方应提供不低于开标一览表中设备到货总价(开标一览表中设备(含软件及样机)到货价)百分之五(5%)且满足质保期后至少三年运营及维护需求的备品备件,不足部分应免费补足。

并给出所有备品备件详细清单,列明名称、规格、型号及单价。

此部分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技术文件

在通用条款第5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5.11技术文件的具体内容将由卖方向买方提交,并规定在用户需求书中。

所提交技术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5.12如果技术文件经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十(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五(5)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受到买方通知后十(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五(5)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费用由卖方承担。

5.13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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