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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管理办法818

人事管理办法

BSD-C/Q6.2/SE4.4.3-人事/1-1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水平,满足生产与服务的要求,制定文件化、制度化、标准化的正规管理体系文件,来不断提高公司管理与服务水平,增强员工整体服务意识,制订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依据

4释义

5职责

5.1人事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5.2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办法的责任部门

6.要求

6.1工作流程

附业务流程图

6.2分类

a干部管理

b劳动合同管理

c职工退休、内退员工管理

d人事委员会议事规则

e人员招聘管理

f内部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g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h员工调动管理

i保险管理

g请销假管理规定

6.3干部管理

6.3.1管理内容

a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b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c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d干部考核;

e干部考核程序;

f干部免职;降职

6.3.3.1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a党管干部的原则;

b经理负责制的原则;

c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d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e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f依法律程序办事的原则;

g为企业经营和效益服务原则。

6.3.3.2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a基本条件: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德才兼备,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并能运用和指导工作;勤政务实,具有与时俱进的开拓创新精神;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感召力;身体健康。

b基本资历:

具有在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c科职干部提拔的年龄界限:

原则上副科职不超过45周岁。

6.3.3.3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a行政干部选拔任用:

(1)由经理提名,人事委员会进行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2)对确定拟聘人选,由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对拟聘人选进行全面考核,人事部拟写出考核材料,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聘任意见,提交人事委员会,经人事委员会充分研究讨论,由经理作出拟任免决定,并报渤海公司批准。

(3)干部任职前公示。

经渤海公司批准的,应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

见附表1:

关于拟任xxx同志为水电服务公司xxxxx的公示

(4)干部任职试用期。

试用期为半年或一年,试用期满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胜任现职务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任前职务安排工作;

(6)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行文,下任免通知;

(7)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

(8)对新任职领导干部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ERP信息库进行维护;

(9)材料归档。

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考核材料等整理归档。

b党群领导干部任用:

(1)党群主管领导提名,公司党委常委审议通过;

(2)公司党委下文任职;

(3)其他程序与行政干部任免程序相同。

6.3.3.4干部考核

a考核的目的。

通过考核,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干部的德、能、勤、绩。

干部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是否聘任的依据之一。

b考核原则。

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做到本人述职和员工评议相结合,主管领导评价与上级组织考核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与监察、审计部门监督相结合,以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准确。

c考核内容:

(1)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围绕德、能、勤、绩、廉,考核基本素质和工作业绩及能力素质,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2)主要考核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思想品德、认同并实践公司企业文化、民主作风等;

(3)能力素质主要考核管理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习创新能力、沟通能力、专业知识技能等;

(4)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效率以及效果)。

见附件二水电服务公司干部任期考核表

 

6.3.3.5干部考核程序

a干部年度考核

(1)人事部届时下发《干部年度考核表》

(2)干部填写《干部年度考核表》和进行自我评价、打分。

(3)人事部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4)人事部将《干部年度考核表》归档。

b干部选拔任用考核

(1)考核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组织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

(3)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核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4)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核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的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核情况,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提交人事委员会。

(7)聘任文件下发后,对已经提任干部的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c干部试用期考核

(1)人事部届时给试用干部下发《干部试用期考核表》

(2)试用干部对试用期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干部试用期考核表》和进行自我评价。

(3)试用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对试用干部进行考核和评价。

(4)人事部根据测评和了解的情况,综合评价考核意见后,按试用干部的党政划分分别送公司人事委员会或公司党委进行讨论审议。

(5)人事部将考核结果通知单位以及被考核人。

(6)人事部将《干部试用期考核表》归档。

6.3.3.6干部免职、降职

(1)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2)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3)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人事部考核认为不称职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5)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对因机构调整变动和干部职数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要视情况给予降职使用,并安排适当工作;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服从的,予以免职。

见附件三干部任免审批表

 

6.4劳动合同管理

6.4.1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招聘再次就业者还应有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根据工作性质分为管理岗、技术岗、操作岗三类岗位。

(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6.4.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岗位性质、岗位名称;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4.3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4.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4.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6.4.6劳动合同的鉴证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填写《录用职工登记花名册》见附表四、《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附表五,送渤海公司人事部汇总,统一到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6.4.7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6.4.7.1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6.4.7.2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需要变更时,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合同变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岗位(工种)变动;

(2)同类岗位、工种之间变动;

(3)其它劳动合同条款变更。

6.4.8劳动合同的期满与续订

(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员工续订合同的,由单位人事部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的,十五天之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单位人事部办理相关鉴证手续。

鉴证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即由用人单位人事部办理相关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6.4.9劳动合同的解除

6.4.9.1劳动合同的解除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漏公司经济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故意破坏公物、损坏生产设备、工具、盗窃、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社会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

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于刑事处分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

(6)被劳动教养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4.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经年度考核被确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再次考核仍被确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4.9.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4.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4)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6.4.9.5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员工在中海油系统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2)本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6.4.9.6职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其他损失。

(6)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违约的经济补赔偿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擅自到其他单位工作,并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招收该员工的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6.4.9.7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4.9.8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6.4.9.9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6.4.9.10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应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

6.4.9.11工资、社会保险执行国家和渤海公司的规定。

6.4.10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消;

(3)员工死亡;

(4)有不可抗力出现;

(5)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6.4.11劳动争议的处理

(1)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首先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如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不服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6.5职工退休、内退员工退休管理

6.5.1管理内容

(1)职工退休、内退员工手续的办理;

(2)职工退休、内退员工退休费用的计算核定。

(3)办理职工退休、内退员工退休程序

6.5.2办理职工退休、内退员工退休程序

(1)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人事部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人事部通知本人,并在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办理完退休手续。

(2)人事部按总公司的退休政策,计算职工退休费。

见附表六《海洋石油渤海公司职工退休审批表》

(3)将退休员工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到天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审批并计发社会基本养老金,并办理职工退休证。

(4)通知员工本人到离退休服务中心报到。

(5)离退休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离退休人员接收、退休金发放、人员档案资料及日常管理工作。

(6)公司科职干部到退休年龄,由公司人事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退休年龄当月,由公司领导找其谈话,公司下发免职文件,办理退休手续。

6.5.3员工申请办理内退手续

(1)企劳制职工向所在单位递交内退申请。

(2)人事部门进行条件审核。

(3)经理签暑是否同意办理意见。

(4)报人才交流中心信息资料、核定内退费用

(7)人事部携带相关材料、计算内退费用表后报到人才交流中心,审核返回后到所在地区公司离退休管理单位(部门)报到。

(8)地区公司离退休管理单位(部门)负责本地区内退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6.6人事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

6.6.1人事委员会

(1)贯彻执行总公司、基地集团、渤海公司有关人力资源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审议或决定公司人事变动及公司所辖干部的人事任免;

(3)审议或决定干部奖惩方案;

(4)确定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的中长期规划;

(5)审议或决定公司其它重大人事管理事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重要事项。

6.6.2人事委员会主任

(1)召集并主持人事委员会会议;

(2)提出人事委员会会议议题;

(3)决定人事委员会会议讨论和研究的事项。

6.6.3人事劳资部经理

(1)负责人事委员会会议通知;

(2)根据人事委员会会议议题准备相关材料;

(3)建立人事委员会会议记录。

6.6.4工作制度

(1)人事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是召开人事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相关事项;

(2)人事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会议制度;

(3)除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外,人事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人事委员会会议。

6.6.5人事委员会议事规则

(1)人事委员会会议由人事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特殊情况下可由人事委员会主任授权一位人事委员会委员召集并主持;

(2)人事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人事委员会主任提出或由主任征求人事委员会委员意见后提出。

人事委员会委员亦可提出,但需得到人事委员会主任的确认;

(3)人事委员会审议或决定事项要遵守民主集中制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让各种不同意见在会上有充分表达的机会。

经充分讨论和研究的事项,按总经理负责制原则,由人事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4)人事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凡与人事委员会委员有利益关系的,所涉委员应当回避;

(5)人事劳资部经理负责会议通知,并根据会议议题准备相关材料,建立会议记录;

(6)凡人事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尤其是涉及公司人事、干部、分配、奖惩、政策等重大事项,均属公司绝密信息。

除公司文件公布的内容外,任何人不得泄露任何内容。

 

6.7人员招聘管理规定

6.7.1招聘程序

(1)由基层单位、各部室提出用人申请

(2)人事部审核

(3)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上报渤海公司人事部审批

(5)人事部负责接收和收集应聘人员个人简历和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登记;

(2)人事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知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参加面试;

(3)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分析评价面试合格人员,确定录用人选,并签署录用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4)人事部向确定录用的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

(5)人事部为录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6)招聘工作总结及材料归档。

附件七:

《岗位说明书》

 

6.7内部借用人员暂行规定

6.7.1借用人员的原则:

(1)因临时性、突发性工作导致人员紧张或缺乏技术、技能人才的;

(2)因本岗位人员临时离岗,本单位、部门无人或无法替代的;

(3)单位、部门所从事的专项工作,需要提供其他单位、部门提供支持的;

(4)公司或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

(5)借用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6.7.2借用人员的程序:

(1)借用人员单位填写借用人员申请表报经公司批准;

(2)由人事部同被借用人员单位进行协调,落实借用人员;

(3)借用双方单位签订人员借用协议。

人员借用协议一式四份,借用双方单位、人事部、财务部各持一份。

6.7.3借用人员的费用标准:

(1)企劳、企聘制每月5000元;社聘制每月3000元。

(2)借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支付费用。

借用时间满一个月不满一个半月的按一个半月标准支付费用,满一个半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标准支付费用,以此类推。

6.7.4费用结算:

由财务部进行费用结算,按月支付。

6.8员工奖惩规定

6.8.1奖励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00—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6.8.1.1创“渤油水电”品牌方面

(1)热情为用户服务有典型事例经查属实者;

(2)获得局级及地方县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3)在公司技术比武或各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4)为公司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有具体事例者;

6.8.1.2体系运行方面

(1)体系审核中没有出现不符合项者;

(2)严格执行体系程序文件,成绩突出者。

6.8.1.3科技创新,节能降耗方面

(1)对生产、技术、管理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充分有效利用,有突出业绩者;

(3)研究发明或科技创新成果,使公司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4)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并为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献计献策表现突出者。

6.8.1.4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方面

(1)见义勇为,使群众的生命财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者;

(2)为维护其它员工的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遇有事故灾难或发现责任外事故,勇于负责、敢冒风险者;

6.8.1.5关心企业,有突出贡献方面

(1)工作勤奋,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2)责任外发现公司设备、设施损坏或丢失,及时上报者;

(3)工作成绩突出,为公司挽回损失或避免损失者;

(4)及时发现事故、故障上报或排除,避免重大损失者;

(5)检举损害公司利益或保护公司财产有功者;

(6)在标准、体系审核中成绩突出、执行得力者。

(7)有其它方面突出业绩或贡献者。

6.8.1.6申报员工奖励程序:

(1)由本人或他人、班组、单位填写申报奖励表;

(2)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

(3)综合办公室核实;

4)公司人事委员会决定。

6.8.2处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100—1000元。

6.8.2.1劳动纪律方面

(1)年内无故连续旷工不足15天或累计旷工不足30天者;

(2)工作时间经常有脱岗、倒班睡岗现象经查属实者或公司检查当场发现者;

(3)不遵守公司着装规定或劳保穿戴规定者;

(4)无故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者。

6.8.2.2创渤油水电品牌方面

(1)服务及时率达不到规范要求者;

(2)用户满意度达不到规范要求者;

(3)在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与用户发生争吵经查属实者;

(4)穿戴不符合规范要求者;

(5)作业操作过程不按规范要求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造成极坏影响者;

(6)因个人过失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者;

(7)其他不符合行为规范要求者。

6.8.2.3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方面

(1)不按岗位工作标准执行,用户有反映经查属实者;

(2)在运行岗位中不按规定的时间或内容填写巡检记录者;

(3)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改造秘密者;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者;

(5)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

(6)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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