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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本理论教育课件72

第六章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

授课目的:

通过教育,使官兵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关系,深刻认识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之重要性,坚定官兵跟党走的信念,不断提高官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实践能力。

授课重点:

消防官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怎样坚持党的领导。

授课内容:

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三、消防官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怎样坚持党的领导。

授课时间:

3课时

第一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

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握的基本要求。

一、政党与法治的关系

(一)政党及其特征

1.政党的由来及演变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利益,并为之而斗争的政治组织,这种组织是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进行阶级斗争和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工具。

政党是近代政治的产物,但其前身“党派”早在古代就有了。

“党”这个字的原意是部分的意思,所以党与派的意思大抵相同,最初都是一部分利益或意见相同者的结合。

西方政党在英文中为“Party”,最初意思也是部分的意思。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欧洲,都曾出现过一些被人们称为党的政治派别或集团,如公元前5世纪,雅典城邦国家内部出现过贵族派和民主派。

公元15世纪意大利的教皇党和皇帝党。

古代东西方出现的这些党派都是官僚体系内部或社会上层的知识分子,由于利益或观点分歧而组成的政治派别组织,它们只是具备政党组织的初始特征,与现代政党比较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现代政党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议会斗争和自由民主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

资产阶级政党首先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的英国。

17世纪70年代英国的辉格和托利两党还是英国议会中两个政治派别,19世纪30年代以后,它们就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两个资产阶级政党。

与英国不同的是,一些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都是资产阶级先建立政党,以政党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通过政党斗争取得合法的统治地位,然后再建立议会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的政府。

2.现代政党的基本特征

政党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现代政党在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政治现象,现代政党具有自己的特征和标志。

一是现代政党拥有明确的政治纲领。

一般社会组织只具备一定的利益和行动目标,并不以行动纲领的形式加以明确。

而现代政党均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需要,制定自己的政治纲领,并提出一整套获取政权和治理国家的方案及动员口号。

二是现代政党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

这是现代政党区别于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最重要特征。

现代政党的一切活动,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在本质上都是为了夺取或维持政权,以实现自己的纲领,为本阶级或阶层的利益服务。

三是现代政党具备健全的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

不论是地域性或全国性的现代政党,它们一般都设有比较完备、固定的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

其中,全国性的统一政党,通常在中央或联邦都设有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主席(书记)、主席团等领导机构。

在地方或选区,也建立起本党的各层组织。

四是现代政党规定了一定的组织纪律。

现代政党一般都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党纪,以控制和约束党内成员的行为。

不同的政党,由于所处的社会和历史环境不同,党的纪律严格程度和性质也有较大的差异。

(二)法治

1.法治的基本含义

所谓法治,乃指一定权利主体,根据人民制定的宪法原则,在一定法域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式并依照相关实体法律的规定,对各类受范对象的定位定性规范与调控;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的其他循法适法行为、行为过程、结果及其场域境势的总和。

总而言之,国家必须以符合人权、正义的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依据,这是政府合法性的真正来源,也是法治的真正涵义。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把是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根本衡量标准。

二是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只有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才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证。

四是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特别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三)政党与法治的关系

1.法治为政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政党的合法化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法则,它不再像封建社会那样被作为“朋党”而遭受压制和打击,也不再像法西斯执政时期那样,政党横遭取缔。

很多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肯定政党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明确政治运作主要甚至只能通过政党统治的方式来进行。

2.法律规范了政党的各种行为。

由于政党与公共权力之间存在着如此密切的关系,政党腐败在世界各国政治中都时有出现,因而宪法和法律在为政党提供保护的同时,也对政党提出了种种限制,以防止政党滥用权力。

3.政党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影响甚至控制来实现对法治的影响或者领导。

在西方,成为执政党的党派,利用国家政权贯彻本党的纲领和政策,使本党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集团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

政党还派遣党员充任国家机关的重要职位,直接参与国家政策的执行过程,更加有效地影响国家法治建设。

可见,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近代以来民主法治追求的必然选择

近代中国走向民主法治的第一次尝试是以戊戌变法为开端的。

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是近代中国走向法治的开篇之作。

康有为、梁启超曾经把制定宪法作为变法维新的三要义之一。

但是,戊戌变法实行仅仅一百多天,就在悲壮声中失败了。

历史证明,在中国封建专制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不存在实现民主法治的基础和条件。

只有彻底推翻封建专制制度才可能实现民主法治。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在形式上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

但是,辛亥革命并没有彻底改变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历史命运,民主法治也没有随着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建立而出现。

自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国民党政府实行赤裸裸的法西斯独裁,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已经名存实亡。

国民党政权虽然陆续制定了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在形式上大量模仿和抄袭西方国家的法律原则、概念和结构,但实质上依然是维护国民党政权的法西斯独裁和人治。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奋斗过程中,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努力为建立人民民主法治创造制度条件。

早在江西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各抗日根据地相继制定了《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晋绥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在中国宪政史上首次采用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制。

党还在根据地制定实施了人权保障条例,这些都是我国人民民主法治史上的创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中国真正实现民主走向法治奠定了新的基础,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

党的十二大首次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写入党章。

同年,宪法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任务,突出强调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这些新论断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的认识,既包含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内容,又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将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与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机统一起来,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高度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的要求纳入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来思考和把握,这是我们党对自身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认识。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凝结了人类文明的政治智慧。

但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由其决定的,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实际。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总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

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中国的实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不能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优势。

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也就不可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军的建军原则

1.党指挥枪是我军的建军之本

我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的,是为了民族的彻底解放,完成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而建立的。

我军的性质是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实现党的纲领和路线的工具。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就能使我军在党的纲领和路线指引下,朝着党所指引的正确的政治方向胜利前进。

离开了党的领导,就会使我军失去前进目标,偏离正确的轨道,甚至走到邪路上去。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军的唯一宗旨,也是我军区别于任何剥削阶级军队和一切旧式军队的基本特征。

我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仅因为我军的官兵来自人民,与人民有着共同的利益和革命目标,更重要的是我们党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唯一宗旨。

可见,我军的宗旨就体现在“党指挥枪”这一深刻的内涵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指挥枪”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党指挥枪”的必然结果。

在党的领导下,我军就能把向党负责和向人民负责的一致性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永远成为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

2.党指挥枪是我军的传家之宝

从我军诞生之日起,就确立了“党指挥枪”的根本原则。

1927年“八·一”南昌起义,标志着我军的诞生,也标志着“党指挥枪”的开始。

根据党中央的决定,起义军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周恩来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前敌委员会,并明确规定:

“军中党的组织是一切组织的根源。

”同年9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岗山途中,进行了著名的三湾改编,创造性地提出“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

军中自上而下建立各级党组织,使军队完全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1929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古田会议决议》指出:

“红军是一个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红军“除了打仗消灭敌人军事力量之外,还要负担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以至于建立共产党的组织等重大任务”。

决议强调,党委要成为部队的“领导中枢”,“党对军事工作要有积极的注意和讨论,一切工作,在党的讨论和决定之后,再经过群众去执行。

”“军事只是完成政治任务的工具之一”,“对党员作正确路线的教育”“加紧官兵的政治训练”“是党的重要任务之一”。

古田会议从理论上阐明了党对军队领导的原则,并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立了党领导军队的一些基本制度和措施。

1932年9月21日,《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红军党的工作的训令》,第一次出现了“绝对领导”的字样,指出红军中的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要通过一切工作来“保障党在红军中的绝对领导”。

此后,在各个历史时期,特别是重要的历史关头,我们党都重申“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的原则。

正是由于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我军始终坚持“党指挥枪”的根本原则,不断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倾向的干扰,从而保持了我军的无产阶级性质。

可见,“党指挥枪”是我军独具特色的传家之宝。

3.党指挥枪是我军的胜利之源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

“全军将士必须时刻牢记,我们是伟大的人民解放军,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队伍,只要我们时刻遵守党的指示,我们就一定胜利”。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239页)毛泽东同志的这一精辟论述,深刻地说明了我军要做到战无不胜,就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指挥枪”的原则,永远把自己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这是因为: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指引我军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灯塔;党的各级组织,是使部队团结统一,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领导核心;党创立的一整套战略战术原则,是我军克敌制胜的法宝;党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对我军的积极支援,是我军无穷无尽的力量源泉。

在抗日战争中,党制定了开展独立自主的抗日游击战争方针,领导我军深入敌后,放手发动群众,进行持久的人民战争,在物资保障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经过8年的浴血奋战,先后作战12.5万次,终于把日本侵略者赶出了中国;在解放战争中,我军又同由美国的现代化武器装备起来的国民党军队进行了规模空前的战争,只花3年多时间,就消灭国民党800万军队,取得了解放全中国的伟大胜利。

全国解放后,我军遵照党的指示,保持优良传统,保卫了祖国的安全,并且在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这一切都说明党的领导是我军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正是因为坚持了党的绝对领导,我军才能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中,从小到大,越战越强,同人民群众一道英勇奋斗,夺得了解放全中国的伟大胜利。

纵观我军的战斗历程,我们之所以能够从胜利走向胜利,都是坚持“党指挥枪”这一原则的必然结果。

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三个关系

(一)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

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二)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

政策是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或完成一定任务而确定的原则和行为准则。

任何执政党,都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利用法律手段贯彻自己的政策。

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具有一定政策背景,都要受到执政党政策的影响。

从法的渊源上来看,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规则也都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许多议会党团都通过法案推动实现该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为了保证本党议员在议会活动中与党的政策保持一致,很多国家的政党都规定了严格的党规党纪,并委派政党官员负责监督。

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议员,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表现在:

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们都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是一致的。

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精髓。

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

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

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

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

比如,在刑事执法中,只有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才能突出打击重点,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坚持党的领导与维护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每名党员都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接受监督。

即使在标榜“三权分立”的国家,所谓司法独立也是相对的,他们的司法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当时当地政治环境和各派政治势力的影响。

特别是在涉外司法活动中,一些国家的所谓“独立司法”,往往成为配合该国政府推动其外交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

一些国家通过反倾销诉讼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一些国家通过保护人权诉讼把司法管辖权伸向国外,中国等亚洲国家的受害者对日本军国主义所犯罪行在日本提出的诉讼屡屡以败诉告终就是例证。

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在任何国家,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的司法独立是不存在的。

中国的司法独立,不应该也绝不允许损害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

一方面,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执政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统一。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表达党的意志和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

总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必须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讨论题:

1.为什么说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坚持党的领导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第二节坚持党的领导是

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政党与法治的普遍规律所决定的,是中国人民的自身历史选择所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消防部队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的历史选择

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源于人民的历史选择。

近代以来,为了挽救国家、民族的危亡,中国的农民阶级、资产阶级特别是其先进分子都曾历尽千辛万苦,寻找过救国救民的真理和道路,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艰苦探索中,开创了中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近代中国社会深刻变迁的进步产物,它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来自它的先进性

任何一个政党,其执政的合法性在于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拥护,而是否具有先进性,是否代表人民利益,则是其能不能得到最广大人民信任和拥护的根本条件。

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是一个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幸福事业而不懈奋斗的党。

在80多年的历程中,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相继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并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束了国家四分五裂、积贫积弱的历史,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正在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

这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党,是一个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党。

正是由于我们党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实践品格,能够走在时代前列,所以才能够在各种政治力量的长期斗争和反复较量中脱颖而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执掌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

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来自人民通过选举所给予的认可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领导者是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基层人民代表则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人民通过选举任命了党推荐的干部作为国家机构的领导者,从而确定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合法地位。

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宪法以根本大法确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这就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根本原则,是具有宪法依据的。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领导人民立法,也领导人民执行法律。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

(三)推进消防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从而实现了消防立法里程碑式的发展,使消防工作有法可依。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将法律所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五、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消防部队性质和任务所决定

1982年6月19日,党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全国实行兵役制的消防、边防、武装三个警种,连同从解放军接收的内卫执勤部队,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武警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1984年5月31日召开的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可见,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一样,武警消防部队也是由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作为中国共产党一手缔造的武装队伍,理所当然地要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消防部队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一个警种,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执行宪法规定的这个总任务。

同时,《消防法》更把消防部队的任务具体化: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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