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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新城控规文本目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1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2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2

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3

第六章道路交通控制3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控制5

第八章黄线与基础设施控制6

第九章绿线与开敞空间控制13

第十章附则14

附录A术语14

附录B用词说明15

附录C参考资料及依据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城市东扩发展战略,努力构建一江两岸的滨江城市格局,潮州市将在韩江东岸规划建设韩东新城区。

为更好地指导韩东新城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指引(修订稿)》的要求,制订本法定文件。

第二条.规划区范围:

韩东新城区位于湘桥区意东综合区的东北部,隶属湘桥区意溪镇与桥东街道辖区,沿省道S231线两侧及沿意桂公路以北自西向东延伸,规划总用地面积为627.41公顷。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韩东新城区(河内片区)范围内各地块、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相关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及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在执行本规划的各项规定时,必须同时遵守国家、广东省及潮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划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第六条.发展目标和定位

根据规划区开发的基础背景、区域发展环境及选址区域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土地容量,综合研究确定新城区的性质定位为:

以商务、商业、物流、研发和居住为主导,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韩东新城区。

具体功能区包括:

在河内湖片建设总部经济及物流功能区;沿省道S231线两侧建设商业、居住和行政功能区。

第七条.发展规模

⑴人口规模:

本次规划的各类设施将按照约6.30万人进行配套。

⑵用地规模:

规划区规划总用地面积627.41公顷。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八条.规划用地划分

地块划分以用地性质和特点的不同为划分依据。

在规划区发展的初期阶段,地块划分应尽可能具有灵活性和伸缩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土地使用的需要。

规划用地共划分为110个地块。

第九条.规划用地编码

细分的规划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即由“规划片区代码-规划地块代码-规划细分地块代码”组成。

地块代码和细分地块代码则分别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二级代码与三级编码之间用“-”符号连接,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编号。

如Ι-01-01即片区代码Ι-地块代码01-细分地块代码01组成。

第十条.规划地块调整

规划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或管理需要对本次规划划定的地块进行再次细分或合并。

第4章 城市五线控制

第11条.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49.88公顷。

城市蓝线的管理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执行。

第12条.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33.98公顷。

城市绿线的管理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执行。

第13条。

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7.38公顷。

城市黄线的管理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执行。

第14条.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79.4公顷。

城市红线的管理按《潮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执行。

第15条.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的管理按《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执行。

第5章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第16条.土地使用性质

1.本次规划主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控制,以小类为主。

  2.规划单元控制其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l37-2011)分至小类;对须满足城市黄线、紫线、蓝线和绿线管制要求的规划地块,其土地使用的性质应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至小类。

第17条.土地使用兼容性

1.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应符合本文本规定,其适建范围应按照本规划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确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轻易改变。

土地使用具有兼容性,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可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要求。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后,该地块控制指标应相应调整。

3.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潮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6章土地使用强度

第18条.土地使用强度

1.图则中确定的各地块土地使用强度均以地面上建筑总面积为控制指标。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土地的开发强度、配套设施及开发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应保持不变。

2.规划区内各地块的绿地率不应低于规划图则中的规定。

3.本文件所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实际情况为准。

第7章道路交通控制

第19条.道路分级

  道路网由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个等级的道路构成。

不同等级的道路断面形式在规划区内应保持一致。

在部分区域根据车流、人流的预测,断面设计可适当变化。

第20条.应严格按规定进行道路等级及道路红线宽度的控制。

⑴道路红线内的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道路在修建过程中,断面形式可适当调整,但红线宽度不得任意改变。

⑵规划区支路红线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21条.道路系统规划

(1)主干道:

共四条,东西方向2条、即北山路、北山二路;南北方向2条,即省道231线,四宁路;联系各个方向的交通,控制宽度为36-50米。

(2)次干道:

共11条,即北山一路、意北二路、意北三路、意北四路、意北六路、下坪路、沿溪路、意东一路、意工路主要承担各组团内部交通联系,同主干道一起构成韩东新城区的道路骨架,按22米宽控制。

(3)支路:

承担规划区内各地块间的联系及大型建筑的出入交通。

当两相邻地块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合并时,支路可作相应调整

表6-1规划道路断面(单位:

米)

路名名称

红线宽度(米)

道路退缩红线(米)

道路等级

道路横断面(米)

备注

北山路

30

6

 主干道

  3.5+4+15+4+3.5

现状路改建

北山一路

22

5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北山二路

50

5

 主干道

4+5+2+12+4+12+2+5+4

规划路

意北二路

22

3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意北三路

22

3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意北四路

22

3

 次干道

4+14+4

现状路改建

意北六路

22

3

  次干道

4+14+4

现状路改建

四宁路

22

3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下坪路

22

3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沿溪路

22

5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意东一路

22

3

次干道

4+14+4

现状路改建

意工路

22

3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意东二路

17

3

支路

4+9+4

规划路

意北路

22

3

次干道

4+14+4

规划路

意中路

17

3

支路

4+9+4

规划路

意东四路

17

3

 支路

4+9+4

现状路改建

意新路

17

3

 支路

4+9+4

规划路

小坡路

17

3

 支路

4+9+4

规划路

书厝楼路

17

3

 支路

4+9+4

规划路

坪埔路

17

3

 支路

4+9+4

现状路改建

东扬路

17

3

 支路

4+9+4

规划路

   东溪路

12

3

支路

    2.5+7+2.5

规划路

第22条停车场(库)控制

1.公共停车场(库)控制

规划在西南片区规划设置了一处公共停车场。

配置应遵循如下标准:

⑴当配套指标值接近长远合理需求值时,由政府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占全部泊位的5-10%左右,当配建指标值与长远停车需求值相差较大时,规划须预留更多的公共停车场用地;

⑵公共停车场的规模宜为250-300个泊位;

⑶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净用地面积应大于2000m2;

⑷公共停车场设施应向地下车库方向发展,并宜与大型地下商业文化设施等结合在一起,一则节约规划区用地,二则有利于规划区景观和环境保护;

⑸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支路上,受条件限制可设在次干道上;

⑹大型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有关环境要求。

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坪距某些建筑应保持一定距离,以减少噪声、废气的污染。

2.配建停车场(库)控制

生产区内必须设置停车场,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

专业厂房停车位可参照上述标准,也可因实际特殊需求配置。

每个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50%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车,50%用于重型货车的停车。

规划区的停车场规划以配建停车场为主,主要设置于商贸、大型公建和交通枢纽,具体应满足下一层次规划提出的停车数量要求。

综合服务区可结合广场及公共绿地设施设地下停车场。

规划在规划区服务中心设置一处停车场,面积为1.85公顷。

第8章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第23条.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布局及建设要求必须符合本法定文件的要求。

第24条.本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为最低标准,规划实施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服务规模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最低标准。

第25条.对非盈利性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门诊、公厕、垃圾收集站等应严格按规划的定点和规模进行建设,对可由市场调节设置的其它配套设施,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量

规模

所在地块号

备注

总量

规划增加

现状保留

规划

教育设施

中学

1

78200㎡

Ⅱ-01

独立占地

小学

3

现状保留

独立占地

消防设施

消防站

1

1

34800㎡

Ⅰ-11-04

独立占地

卫生设施

公厕

11

11

450㎡

独立占地

小型垃圾转运站

3

4

600㎡

Ⅰ-11-03Ⅱ-12-07

Ⅱ-12-05Ⅲ-12

独立占地

体育设施

健身广场

1

1

12100㎡

Ⅱ-06-05

独立占地

●公共厕所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第9章市政基础设施控制(略)

第10章绿地与开敞空间控制

第26条.园区绿地系统

⑴公园绿地

结合规划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特征设置4处公园绿地,总用地24.85公顷,占总建设用地面积5.03%。

⑵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主要指卫生隔离带、生产防护绿地、道路防护绿地,规划设置防护绿地9.13公顷,占总建设用地面积1.85%。

第十章附则

第27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录A术语

1、用地性质及编码——土地的用途、建设内容及其相对应的代码。

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为分类标准。

2、土地使用性质:

地块的使用性质,其确定以规划的功能要求为依据。

3、土地使用兼容性:

在地块使用性质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规划提出在一定条件下,地块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

4、用地面积(m2):

不包括四周道路占地面积的地块面积。

5、容积率:

容积率为规划地块建筑总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之比。

6、绿地率(%):

指地块内绿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7、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为规划地块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控制建筑密度的上限值。

8、建筑限高(m):

建筑物允许建设的高度,以平整后室外地坪标高为水平基准面(±0.001m),以米为单位计算,规划控制建筑高度的上限值。

9、建筑后退距离(m):

指地块内建筑外轮廊线后退红线距离,规划控制建筑后退距离的下限值。

10、机动车出入口方向:

为规划地块对外出入口控制方向。

11、配建停车位(个):

控制地块机动车配建车位下限值。

12、配建设施:

为规划地块内需配套设施项目。

附录B用词说明

执行本文本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于在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C参考资料及依据

国家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6)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l37-2011)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办法》(建设部第7号)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J50318-2000)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能源电[1993]228号文颁发)

广东相关法规政策、规划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指引(修订稿)》

◇《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

◇《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附录D规划用地平衡表

项目

用地代号

土地使用性质

用地面积

占建设用地比例

占总用地比例

(公顷)

城市建设用地

R

居住用地

172.35

34.90%

27.47%

其中

R21

二类居住用地

121.79

24.66%

19.41%

A1R21

行政办公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19.13

3.87%

3.05%

BR2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三类居住用地

1.97

0.40%

0.31%

R31

三类居住用地

29.46

5.96%

4.70%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1.63

2.35%

1.85%

其中

A1

行政办公用地

1.62

0.33%

0.26%

A33

中学用地

8.8

1.78%

1.40%

A41

体育场馆用地

1.21

0.24%

0.19%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32.94

26.92%

21.19%

其中

B1

商业设施用地

27.27

5.52%

4.35%

B2

商务设施用地、

27.2

5.51%

4.34%

B1B2

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

55.17

11.17%

8.79%

B1M1

商业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

22.99

4.65%

3.66%

B41

加油站用地

0.31

0.06%

0.05%

M

工业用地

49.15

9.95%

7.83%

其中

M1

一类工业用地

49.15

9.95%

7.83%

W

物流仓储用地

3.61

0.73%

0.58%

其中

W1

普通仓库用地

3.61

0.73%

0.58%

S

交通设施用地

82.85

16.77%

13.21%

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79.4

16.08%

12.66%

S41

公共交通用地

1.6

0.32%

0.26%

S42

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1.85

0.37%

0.29%

U

公用设施用地

7.38

1.49%

1.18%

其中

U13

供燃气用地

1.2

0.24%

0.19%

U12

供电用地

2.7

0.55%

0.43%

U31

消防用地

3.48

0.70%

0.55%

G

绿地

33.98

6.88%

5.42%

其中

G1

公园

24.85

5.03%

3.96%

G2

防护绿地

9.13

1.85%

1.46%

小计

493.89

100%

78.72%

其他用地

H

村庄建设用地

26.48

4.22%

其中

H14

村庄建设用地

26.48

4.22%

E

非建设用地

107.04

17.06%

其中

E1

水域

49.88

7.95%

E2

农林用地

57.16

9.11%

小计

133.52

21.28%

总计

627.4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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